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诏安县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责任保险
2、保险事故
保险事故指发生在诏安县行政辖区内(不含高速公路)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路外事故。
3、保障对象
3.1诏安县常住人口
3.2在诏安县区域内发生交通事故的外来人口
4、保障范围
4.1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障对象在诏安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速公路)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的其他路外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七级(含)以上伤残或受伤医疗费用超过10万元的,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供应商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
(1)由于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驾驶证逾期审验等原因保险拒赔,且肇事方无赔偿能力的。
(2)肇事方只垫付丧葬费或部分救治费,与受害方未达成赔偿协议,经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受害方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内实际获得的赔偿金额未达50%,且受害方家庭特别困难确需救助的。
(3)造成死亡或伤残,肇事方经相关部门证明家庭特别困难无赔偿能力确需救助的其他特殊情形。
4.2因交通肇事逃逸造成人员受伤或伤残的,且该事故自发生日起超过90天未找到肇事方的,供应商应在责任保险限额内予以救济救助或先行垫付。
4.3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抢救、治疗费用较大且事故各方无先行垫付能力,可能危及生命、延误治疗致残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需要特殊先行救助医疗费用的情形。
4.4保险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且已造成较大社会影响(如多次信访、媒体负面报道、影响社会舆情、影响政府形象等)或社会矛盾突出、案件至今多年久拖不决的,且受害者家庭经济经相关部门证明特别困难的案件。
5、服务期限:两年。本项目预算金额560000元/年,拟按本次的采购需求和成交价格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合同一年一签,在本年度服务履约验收合格且下一年度采购预算有保障的前提下,采购人可以与成交供应商续签下一年度采购合同。
二、技术要求
(评审项)(一)保险限额
1、保险对象为诏安县常住人口
1.1因保险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责任限额:
(1)60周岁以下救助赔偿款最高限额40万元/人;
(2)61周岁至70周岁救助赔偿最高限额35万元/人;
(3)71周岁以上救助赔偿最高限额30万元/人;
1.2因保险事故发生,医疗费赔偿款按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50%予以救助,但是对于尚未侦破的肇事逃逸案件,受害人医疗费应按照县级(含)以上医院专用票据金额的100%予以救助,最高限额20万元/人。
1.3保险事故发生,经司法鉴定造成残疾的,按致残比例计算先行救助,最高限额(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35万元/人。
1.4保险事故发生,对于尚未侦破的肇事逃逸案件,造成受害人伤残的,救助不受伤残等级限制,一律予以救助,最高限额(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35万元/人。
2、保险对象不属于诏安县常住人口
由公安交管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第一项规定相对应的最高限额标准的50%予以救助赔偿。
3、先行垫付医疗费用责任限额
保险事故造成人员受伤,抢救、治疗费用较大且事故各方无先行垫付能力,可能危及生命、延误治疗致残的或有其他重大影响的交通事故需要特殊先行救助医疗费用的,先行救助款最高限额为10万元/人。医疗费救助款可以多次申请,累积申请的金额不得超过医院已预收的费用总额且不得超过10万元/人。
4、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重大社会矛盾的案件
符合保障范围4.4情形的,经调查确需救济救助的,由被保险人提出救济救助申请,供应商应在责任限额内给予救济救助,最高责任限额(包括残疾补偿金及医疗费)20万元/人,该救济救助款不列入代位求偿项目。
(二)其它相关规定
(评审项)1、保险对象因受伤治疗后死亡或致残的,申请救助赔偿最高限额以高的救助标准为准。
(评审项)2、保险对象在本事故中应为不负全部责任。
(评审项)3、供应商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供应商提供相应的代偿资料。
(评审项)4、精神损失费不列入先行救助赔偿保险范围。
(评审项)5、受害人损害赔偿计算标准产生争议的,以其户籍信息体现的赔偿标准计算;经人民法院判决生效的,以人民法院判决书为准。
(评审项)6、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申请的救助救济及先行救助赔偿款总额(含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救助的费用、肇事方已救助相关费用)不得超过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的应得赔偿总额。
(评审项)7、供应商获取代位求偿款后,扣除已付救济救助款款后,其余赔偿款应在七日内归还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救济救助款计入责任保险款总限额,并及时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财务管理部门报备。供应商在履行代位求偿职责时,采购人应当在办案权限范围内予以支持与协助。
(评审项)8、责任保险总限额不够时,救济救助或先行救助受理先后顺序为:首先为交通肇事逃逸无法找到肇事方的,且受害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需救济的,其次是造成人员死亡的,再次是受害人致残的,最后是其他医疗费用救济救助。
(评审项)9、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在申请获得道路交通事故救济救助后,又通过与肇事方达成赔偿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形式获得赔偿款,救济救助款和获得赔偿款累计超过其在国家规定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内的赔偿金额的部分款项应如数归还供应商。
(评审项)10、供应商应将每月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保险资金使用情况(含受害人或受害人家属归还的救济救助或救助款情况、代位求偿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报备。供应商对统计填报的承保和理赔情况的真实、准确、完整性负责,且应落实专人贯穿承保、理赔环节,在承保时详细收集客户资料、保险标的信息以及相关的其他信息,不得出现“承保环节要求降低、理赔环节要求提高”的情况。
★(三)保险赔偿总限额:300万元。
(四)其他要求
1、供应商应选派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人员(至少包括承保人员和理赔人员),组建项目团队为本项目服务,并配备查勘车辆为本项目服务。
(评审项)2、配合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与本项目相关的保险宣传和道路交通安全政策宣传活动。
(评审项)3、按年度向采购人提交项目运行报告。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
参数性质 |
类型 |
要求 |
1 |
★ |
交货时间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 |
2 |
★ |
交货地点 |
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指定地点 |
3 |
★ |
交货条件 |
按合同约定执行 |
4 |
★ |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
5 |
★ |
履约验收方式 |
1、期次1,说明:按采购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 |
6 |
★ |
合同支付方式 |
1、办理投保手续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4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
7 |
★ |
履约保证金 |
不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