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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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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9040001559171 发布时间:2024-09-04 文档页数:59页 所需下载券:10
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保险服务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该项目工程主要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园建绿化工程;拟建一栋住院综合楼增加床位数350床。总建筑面积为61994.9㎡,其中地上十七层,地上建筑面积为38840.93㎡,地下两层,地下建筑面积为23153.97㎡。

(二)主要服务内容

该服务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险、相关附加保障和服务。

采购包1(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保险服务)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合同签订后至工程项目结束。

标的提供的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100%,成交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3个工作日向采购人提供生成的投保单,采购人确认盖章后由成交人出具缴费通知书,采购人一次性支付,成交人在7个工作日内出具正式保单及发票。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验收要求

1期:按照本项目合同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执行。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其他商务需求

参数性质

编号

内容明细

内容说明

1

报价要求

★1、投标人以下浮率进行报价,且报价下浮率必须大于20%,若投标人报价下浮率低于或者等于20%的作无效投标。 2、本项目所涉及的费用供应商应该全面考虑,签约合同价以预算金额结合下浮率进行计算,实行限价按实结算,报价包含完成合同任务涉及的所有费用。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权重%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其他保险服务

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保险服务

1.00

1,018,000.00

1,018,000.00

100.0

金融业

详见附表一

备注:最终综合总报价=(各产品报价×各项产品权重)的相加值

附表一: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保险服务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1、服务内容:

险种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

保单形式

根据随附的保险公司标准保单条款、附加险条款和特别约定条款(其中本保险的建筑工程部分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安装工程部分适用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

投保人

茂名市电白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被保险人

建设管理单位:茂名市电白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中心

施工单位:承建商或其它所有分包商或供应商

其他:任何指定承包商或任何分包商或任何指定供货商或任何供货商或任何勘察设计单位或任何监理单位或任何建设单位、建设管理单位聘请的顾问或任何咨询公司、工程顾问公司任何监测、检测单位和/或项目融资贷款银行等相关利益方。

投保工程项目名称

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

工程地址

地址:电白区迎宾大道北南侧、包茂大道东侧(即电白区中医院院内)

以上新建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设现场及与项目有关的任何区域,包括工地外的存储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预制、装配等场所。

保险期限

1、建筑期

1)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

2024910日零时起至2027226日二十四时,本项目总项目工期为900日历天。

如本项目未能在上述期限内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本保险期限将自动延长365天,并不因此加收任何附加保险费。

2、保证期

自本项目对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之日后24个月,如工程建筑期延期,则保证期限相应顺延。

保险责任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本项目在建设、安装、测试及试运行期间的一切永久和临时工程以及一切与本工程项目相关的材料、机器设备和设施,在保险期限内由于本保单除外责任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物质损失或灭失,包括由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因自然灾害或发生与本保险所承保工程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包括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赔偿限额/保险金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包括但不限于土建工程、安装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弱电系统、通风工程、室外配套工程、机电设备、装修工程、绿化工程、人防工程及相关配套工程等永久性工程,便道、便桥及工棚等由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列临时性工程、原材料、消耗性材料和周转性材料等工程材料、施工所需的标志、标线、标牌等交通安全设施、维修养护设施、救援设施、安全环保和水电气供给设施等配套设施、机器设备以及其他由业主保管或负责的财产等。

本项目:茂名市电白区中医院医疗救治能力提升项目住院综合楼工程项目投保金额:29597.304281万元

第二部分 第三者责任

因本项目工程建设引起或与本项目工程直接相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及(或)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0,000.00元,保险期限内不设累计,其中第三者人身伤亡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000.00元。

每次事故:指不论一次事故或一个事件引起的一系列事故。

赔偿基础

重置价值

特别约定

1、本保单的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自保险单中列明的起保日期零时起始,直至本项目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之时终止,并以此为准,并不因为工程所有人对该项目的部分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该项目的部分工程之时终止。对于本项目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之时前,工程所有人已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工程所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本保单予以负责赔偿。

2、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施工、基础工程、房屋及厂房建设等土建工程的保险责任适用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特别约定;包括但不限于设备安装、调试、竣工试验等安装工程的保险责任适用于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特别约定;上述土建工程和安装工程如存在交叉的,则同时适用建筑工程一切险及安装工程一切险条款及附加条款、特别约定。

3、周转材料的赔偿:一次性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在未使用前或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损失,按照其重置价值赔偿;为本工程特别设计制造的、可重复使用的异型模板、结构或设施,不论是否已经使用,须按照重置价值赔偿;对于可重复使用的周转性材料则按照摊销方式和使用次数扣除已经摊销部分后进行赔偿,摊销后的费用不低于重置价值的30%

4、临时性工程是为了永久性工程的修建或安装而进行的工程,在工程正式移交前因完成了其使命而被拆除,具体以业主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所列明的临时工程内容为准。

5、第三方造成事故赔偿:如第三方原因造成本保险项下保险事故,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告知保险人合理修复方案的前提下可先行修复,保险人按照本保单之规定给予赔付,但被保险人应将对第三方追偿之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追偿。

6、被保险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将根据实际情况变更或调整设计规范、施工工艺方法等(简称“设计变更”),保险人同意只要上述变更或调整符合本项目的管理程序,被保险人不需要向保险人申报,设计变更部分自动纳入保险金额,在此情况下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得以设计变更为由拒赔,或以保险金额变化为由要求比例赔付,但保险人有权查阅上述变更或调整的相关文件、资料。

7、第三者责任之赔偿处理:保险公司应积极派员参与第三者责任事故的处理,主要包括参加事故第一现场查勘、赔偿标准审定、最终赔偿协议达成等关键环节;若保险公司不参与上述事故第一现场查勘、赔偿标准审定、最终赔偿协议达成等关键环节,则视同保险公司完全认可被保险人与第三者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调解结果。如在处理过程中聘请相关权威鉴定部门进行技术鉴定,由保险人承担其鉴定费用。

8、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约定: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并积极配合保险人的查勘定损工作。但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下有权免责,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对于保险人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如新闻媒体报道的重大事故等),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9、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实际地质情况与原勘察资料(或设计所依据的地质资料)不符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0、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工程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为确定修复方案而发生的设计、检验、试验、咨询等费用,也包括损失财产修复过程中的必要的监控管理以及修复后的验收试验等费用。

11、兹经双方约定,在本保险期限内,若项目各参与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派驻工地人员、工程专业人员、顾问、设计师、监理师及其他工程相关人员等)因患有传染病,被公共当局要求而导致本项目停工的,保险人同意延长保险期限(延期天数与停工天数一致),并不加收额外保险费。但收到停工通知后,投保人应书面通知保险人进行批改。延期天数最长不超过180天。

12、兹经双方同意,若保险期限生效后,投保工程实际仍未开工的,投保人可在收到工程正式开工令后提交保险人进行保险期限的批改,保险期限将按照实际开工日开始按照工期天数进行顺延调整,同时保证期也按照保险期限调整后顺延。

本保单条款的效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特别约定、扩展责任条款、主险条框。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13、本保单条款的效力优先顺序从高到低依次为:特别约定、扩展责任条款、主险条框。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免赔额

第一部分物质损失

1、地震、海啸: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20万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20%,两者取高者;

2、洪水、暴雨、暴风、台风:每次事故人民币3万元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3、其他损失:每次事故人民币10000元或损失的10%,以高者为准;

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

1、第三者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为人民币5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2、第三者人身伤亡不设免赔,每次事故门急诊赔偿限额1000元。

司法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费率

按成交人的成交人金额计算

保费

按成交人的成交人金额计算

其它部分

根据约定的保单条款和附加险条款

2、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针对不同的赔款金额作出详细的理赔时效承诺。

2)成交人必须配合采购人对保险统一承保进行管理并协助培训相关管理人员。

3)成交人收到索赔要求后,应及时到现场核查,并自被投保人提出索赔次日起按投标承诺的理赔时效,核定赔付数额并直接向被投保人作出赔付。

4)成交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采购人和被投保人单位的经办人提供回/扣,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导致其响应性评审加重扣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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