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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平县公安局办公用房租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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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09040001560516 发布时间:2024-09-04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阜平县公安局办公用房租赁项目

采购项目要求及相关资料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阜平县公安局办公用房租赁项目

(2)项目建设地点:阜平县城区,交通便利,周边业态适宜政府部门办公。

(3)项目采购内容:本项目拟租赁的标准建筑面积为不低于(4500)平方米,水、电、暖、网络等各种配套设施齐全,室外停车位不少于10个。建筑空间布局可以满足采购单位办公及服务群众的工作需求。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产权明晰没有任何经济纠纷,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等各种相关手续齐全。周边公共配套设施完善,交通方便快捷。办公条件舒适,办公自动化系统配套的网络通信等配套设施完备,能完全满足入住单位需求。

(4)期限要求:3年

二、租赁期间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

(1)租赁期内,出租方应保障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处于适用和安全的状态。租方发现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出租方修复。出租方应在按到租方通知后的三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租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出租方承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租方使用的,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租赁期限;

(2)对于租方的装修、改善和增设的设施设备等出租方不承担维修的义务;

(3)对于租赁物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租方不承担责任;

(4)出租方应保证租赁物的水、电、暖、通讯等设施的正常使用,出租方擅自停止上述设施使用,影响租方经营运转的,由出租方承担一切责任,并赔偿租方的全部损失,不可抗力除外。

三、租赁期间的租方运转费用

(1)租方承担水、电、暖、燃气等所需费用;

(2)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出租方承担。

四、租赁物的改善

(1)出租方允许租方对该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等;

(2)因出租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合同无效、解除、提前终止的,出租方应赔偿剩余租赁期内租方建设及装饰装修残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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