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概况
服务内容 |
服务内容 |
医疗责任保险服务 |
一年 |
★ 保险人必须承诺诊疗时间发生在保险承保期限内的纠纷案件,不管患者或家属何时投诉或起诉的,均为承保范围,如有多个诊疗时间段,只要其中有 1 个时间段的医疗行为,与纠纷争议相关联,则认定为承保范围。
(二)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基本信息:
名称: |
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 |
地址: |
惠州市桥东学背街1号 (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 |
医疗机构等级: |
三级 |
医疗机构类别: |
综合 |
注册床位数: |
1,550张(预估为2期启用后编制床位数,现为1200张) |
医务人员数: |
2,176人 |
上年度门(急)诊人次: |
2,074,235人次(含监所医疗数据) |
上年度出院人数: |
7.2万人次(72116人次) |
采购包1(2024年医疗责任险)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一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惠州市桥东学背街1号 (以下属于共同被保险人地址:惠州市惠城区桥东学背街1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惠州市惠城区惠州大道东平段176号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东院区、惠州市惠城区梅湖七联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看守所、惠州市拘留所医务室、惠州市惠城区三栋镇陶前村惠州市第三人民医院驻惠州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所医务室)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1.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乙方应向甲方方开具合同全额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增值税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2.自甲方收到发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合同全款。3.不得委托第三方开具发票办理结算事宜,否则甲方可拒付。4.如遇节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则付款日期顺延。5.乙方凭以下资料与甲方结算:(1)采购合同;(2)投保单;(3)乙方开具的正式发票;(4)成交通知书(5)甲方财务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若甲方未及时足额缴纳保险费,乙方不承担保险责任,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根据中标人的投标承诺及行业标准、国家标准进行验收。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其他商业保险服务 |
医疗责任保险 |
项 |
1.00 |
2,580,000.00 |
2,580,0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医疗责任保险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
|
1 |
投标人服务要求及工作范围 ★承保条件
(二)★赔偿细则 (1)所有产生的赔偿金额(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均为承保范围。 (2)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 400 万元;每次纠纷赔偿限额(即每次纠纷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 100 万元。法律费用每次 10 万,累计赔偿限额 40 万,限额包含在主险内。 (3)每人每次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赔偿限额为 10 万元(医院无责情况下所产生的勘验费、鉴定费、专家咨询费等或其他合理费用每人次赔偿限额为 2 万元)。 (4)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法律费用限额内负责赔偿,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人民调解机构协商。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5)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6)每次纠纷不设置免赔额。 (7)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医疗纠纷,采购人有权通过自行处理与患方达成和解,但亦不因此而排除采购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此类医疗纠纷的权利,保险人有权了解医疗纠纷的处理情况;采购人通过自行和解方式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 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8)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 (9)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的纠纷案件,符合承保范围的,经以下方式调解成功的案件,所有赔偿金额,含鉴定费、诉讼费、仲裁受理费、律师代理费等: 1)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2)经属地综合治理办公室调解; 3)经卫生行政部门调解; 4)经人民法院调解; 5)经其他合理途径调解。 调解机构因调解工作需要产生的专家咨询费、调解办公费(如调解员差旅费、误餐费、工本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具体费用标准由中标人与上述调解机构协商。 (10)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案件结案后,患方如因后续治疗再次提起赔偿请求,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人亦应负责赔偿。 (11)保险事故发生后,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专家咨询费、律师和院方工作人员的差旅费等与处理纠纷有关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或支付。 (12)本保险合同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3)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1)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一般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准。 2)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不在同一保险期内的案件,以下述材料记载时间中最早的日期为准:患方向医疗机构或者行政部门书面投诉材料日期(患方或患方代理人签字)、司法鉴定(含尸检和医疗事故鉴定)的申请日期、人民调解申请日期、法院传票通知日期等与纠纷相关书面材料。 (14)新保保险人必须与被保人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规定的“期内索赔制”无缝衔接,确保追溯期内案件的保险延续性且不受连续投保追溯期影响。 (15)追溯期设置期限为三年,自签订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开始之日起向前追溯三年(如合同约定2024年7月1日生效,则追溯期为2021 年 7 月 1 日零时起至 2024 年 6 月 30 日二十四时止),累计限额不低于 50 万。 (三)被保险人群约定 (1)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 90%以上(含 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 90% 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 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30 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 7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 ★(2)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4)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5)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四)赔偿金履行约定 如保险人未如期履行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五)理赔服务 (1)快速理赔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件后,对事实清楚,法律责任明确,属于保险责任事件的医患纠纷案件,自保险人完成核赔,且与被保险人达成一致起,承诺: ① 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赔案,3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② 1—5万元(不含1万元,含5万元)的赔案,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③ 5—20万元(不含5万元,含20万元)的赔案,7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④ 20—30万元(不含20万元,含30万元)的赔案,10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⑤ 30万元以上(不含30万元)的赔案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赔付。 (2)核损时效制 保险人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就初步核损金额,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完整索赔资料,在下述规定时间内作出理赔决定,以便快速理赔。 ①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1 万元(含)以下的,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②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含)以下的,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③索赔金额在人民币 10 万元(含)以上的,应在 10 工作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异议,若在上述时间内未提出异议的,即视为双方就赔偿结果达成一致。 (3)索赔资料清单(下列所有资料,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采购人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1)自行和解案件: ①索赔申请书; 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④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⑤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的,如有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应提供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 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2)诉讼/仲裁/调解案件: ①索赔申请书; ②机构执业许可证、三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③有关医务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证明(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 ④患者相关的病历资料:患者伤残经过鉴定的,应当提供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伤残鉴定报告;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等有关证明和资料(如有); ⑤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司法鉴定机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过鉴定的,应提供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⑥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或其代理人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 ⑦经法院判决或法院调解的,应提供法院判决书或法院调解书;经仲裁裁决或调解的,应提供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经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应提供医调委意见书;经行政介入处理的,应提供行政介入处理意见书; ⑧医疗费用单据、其他费用单据等损失证明材料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可提供院方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六)其他服务要求 ★(1)投标人需安排3人或以上专职人员组成的专项响应服务小组(须提供医调委合作证明材料),为被保人提供医患纠纷调解服务。 (2)在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投标人提供增值服务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培训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总价内)附详细分析支撑或证明材料佐证。 (3)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承诺服务响应速度,书面承诺接服务通知后,服务人员须在*小时内响应并到达项目指定现场,提供现场服务。投标人应为本项目投入营业服务网点。(“*”号为投标人自行设定响应速度) |
|||||||||||||||||||||||||
|
2 |
其他要求: 1、内部管理体系建设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的内部管理体系建设,对如下内容作出详细说明:(1)内部管理制度或章程;(2)内部工作标准或流程指引。 2、保密制度与方案 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拟定项目的保密制度与方案,对如下内容作出详细说明,包括但不限于:(1)保密制度;(2)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其他信息保护。 |
|||||||||||||||||||||||||
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