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服务对象为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下属11个城区大队(含高速大队,不含长安大队),供应商负责受理各标段对应的基层大队在办理交通事故案件过程中对事故车辆检验鉴定工作的委托,并在法定或约定时效的内交付合格的鉴定文书。
本项目共分为五个标段:
第一标段:交警高速大队、交警未央大队、交警经开大队;
第二标段:交警碑林大队、交警高新大队;
第三标段:交警莲湖大队、交警雁塔大队;
第四标段:交警曲江大队、交警灞桥大队;
第五标段:交警新城大队、交警港浐大队。
二、服务内容
(一)工作区域:供应商的工作区域为所中标段对应大队所管辖的区域,或事故车辆停放的地点,具体地点根据案件办理具体情况而定。
(二)工作内容:
供应商负责完成相应标段大队在办理交通事故过程中因案情需要而委托完成的车辆检验鉴定工作,包括:车辆安全技术状况鉴定、交通事故痕迹鉴定、车辆速度鉴定。
三、服务要求
中标人应当在相应法律法规、国标、行标指导下开展鉴定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道路交通事故车辆速度鉴定》(GB/T 33195-2016);
《基于视频图像的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T 1133-2014)
《道路交通事故痕迹鉴定》(GA/T 1087—2021);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
《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T0162-2023)。
中标人应当及时跟踪掌握应用行业新标准、学术新成果提高鉴定水平。
(一)服务响应
1.为保证响应速度及事故检验鉴定质量,降低服务迟滞、突发事件无法及时响应带来的事故检验鉴定滞后风险供应商应当在西安地区城区内须有固定的工作场所(位于莲湖区、碑林区、新城区、灞桥区、雁塔区、未央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国际港务区范围内);供应商被推荐为一个标段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在后续标段评选中不作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推荐。
2.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方便群众,缩短事故检验鉴定周期,供应商应当保证及时响应鉴定需求,及时出具鉴定文书。
(二)技术实力
供应商具有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人数不少于2人,每个鉴定项目至少有3名具备相关鉴定资质的鉴定人,且开展鉴定活动时,第一鉴定人必须到场。
(三)鉴定工作要求
1、供应商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方式、方法和步骤,遵守和采用相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鉴定。同时按照合同约定的目的提供所需检验、鉴定报告。
2、供应商应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不受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预,保证提供的检验、鉴定报告符合法律规定,同时不低于招标文件的规定,对其内容的真实合法性负责任。
3、供应商因自身原因不能完成合同约定的鉴定任务的,报甲方同意后,由其它资质符合要求的机构完成鉴定任务,相关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4、供应商保证对检验、鉴定相关内容保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本合同的履行完毕、终止或解除不免除供应商的保密义务。
5、供应商对收到甲方的送检车辆及相材料应妥善保管,如有损失由供应商承担对第三人的赔偿。
6、供应商应当严格遵守行业规定,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供应商应积极配合甲方日后因工作需要,对相关材料的查询、复制。
注:服务内容及要求为实质性要求,不得负偏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