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响应表
包号/序号:01-1 服务内容:彰武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采购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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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文件要求 重要提示:实质性要求及重要指标用★标注(“★”必须标注在序号前),★标注项不得负偏离,如果负偏离,则响应文件无效。 |
响应文件 响应内容 |
偏离程度 |
偏离说明 |
证明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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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服务需求: 供应商中标后机动车号牌制作点应经省、市、县公安交管部门审批备案确认,并在公安部指定厂家订购机动车号牌生产设备,按照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现场制作成品号牌并发放,相关材料齐全立等可取,等候时间最长不超过2小时,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当场领取号牌。 采购人对中标人机动车号牌制作点要求的全部内容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GA/T1083-2013、《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666-2018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此外制作点还应配备交管业务流水动态信息公告屏及用于播放交通安全宣传片的设备,提供休息座椅等便民措施。 涉及号牌制作的相关人员、专业设备、办公设备等均由供应商负担。供应商必须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管。 号牌成品加工制作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限完成号牌制作,方便群众获取号牌号码后立等可取。 号牌成品加工制作单位必须满足《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中,规定的所有要求。 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 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制作地点设置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 供应商应配备以下设备:智能冲压设备、防伪专用模具、烫印设等。 供应商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半成品管理制度、成品管理制度、废品管理制度等。 供应商应在合同签订后三日内达到制作机动车号牌的全部要求,包括场地选取、设备安装到位、制作人员齐全等服务要求。 号牌加工后成品号牌的具体要求:
号牌具体采购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准。 考核内容由采购人考评,供应商的每月考评应达到合格标准,当采购人提出整改要求,中标人按要求整改。连续三个月未达到要求,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索赔的权利。 ★三、其他: 供应商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GA/T1083-2013、《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666-2018等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相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标准的供应商,采购人有权取消制作点,并解除合同,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本项目意向服务期为3年,本次预算为年度预算,采购时供应商按1年进行报价,后两年如内容无重大变化,则合同价格不调整。合同签订方式为每年签订一次,续签条件为上一年度服务履约验收合格;如有重大变化,由采购双方协商解决或者重新采购。若成交单位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能达到采购方标准要求,采购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不续签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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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
采购单位未提供需求而供应商认为需说明及补充的内容在此填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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