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2024年农房、民生、应急救援补偿保险
2、预算金额:人民币52(万元)
3、最高限价:人民币52(万元)
二、采购相关要求
(一)购买保险背景
为了更好服务点军区经济建设、乡村振兴、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切实发挥保险等市场机制参与社会管理的作用,建立自然灾害保险分担机制,提高民生保障水平。点军区应急管理局通过购买保险选定1家保险公司,用于处置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对救灾安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置提供服务,通过保险机制,迅速果断统筹救援力量,拓宽抢险保障渠道,为点军区应急救援工作增添力量。
(二)保险类别
1、应急救援费用补偿保险
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承保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或突发意外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被保险人在职责范围内开展应急救援与善后处置工作,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下列救灾安置费用、紧急救援费用和善后处置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救灾安置费用:灾害事故发生后,为紧急疏散、转移、安置受灾人员,被保险人为受灾人员提供的必要的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灾安置支出费用。
(2)紧急救援费用: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事故损失或为抢险救援采购或征用救援物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使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人员劳务、被征用备使用、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人员劳务、被征用设施场所补设施场所补偿、事故现场医疗救治等紧急救援支出费用。
(3)善后处置费用: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确定事故责任、赔偿损失金额等支出费用。主要包括:灾情核查、损失评估、事故灾情核查、征用物资核定、聘请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灾害事故发生后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置等事项善后处置支出费用。
(4)法律费用:灾害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合理的法律费用。
2、综合服务保险
2.1农房保险
(1)保险责任:房屋因灾倒塌、严重损坏需重建才能居住的每户保险金额为20000元,“两属两户”为30000元;房屋部分受损经修复可以正常居住的房屋,按损失程度给予适当赔付,最高不超过5000元。
(2)保险标的:辖区内农村自建唯一住房。
2.2“一元民生”
(1)保险责任
①死亡保险金额:因自然灾害、见义勇为、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精神病人伤人、高空坠物伤人、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或窨井盖责任导致死亡的,每人保险金额20万元;
②医疗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见义勇为、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精神病人伤人、高空坠物伤人、重大恐性案件伤害或窨井盖责任致伤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保险金额为20000元;
③伤残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自然灾害、见义更为、火灾爆炸、拥挤踩踏、精神病人伤人、高空坠物份人、重大恶性案件伤害或窨井盖责任导致伤残的,按伤残等级,以20万元标准限额按10%-100%的比例赔付;
④被保险人因上述列明原因导致死亡、伤残的,最高赔偿以20万元为限。
(3)保险标的:点军区户籍人口(含常住人口)、以及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在本辖区内人员。
三、商务要求
1、合同履行期限:1年
2、成交供应商采购人签订合同,不得将本次成交合同转包或分包给其它公司。
3、成交供应商在点军区须配备专业经办队伍。服务期限内工作费用,包括专职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工作设备、培训、宣传、系统建设维护等全部费用的开支,由承办机构承担。
四、经营风险承担
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磋商,视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其经营风险,一旦成交并签订保险合同后将自负盈亏,自行承担所有经营风险。
五、保险期限
2024年10月15日零时起至2025年10月14日二十四时止。特殊情况说明若因本项目采购工作滞后,导致采购人无法在原预定时间2024年10月15日前确定成交单位如期签订并履行保险合同的,为保障该项目保险不断档,供应商须承诺2024年10月15日至合同签订之前的空档期包含在合同履行期限之内,即承诺从2024年10月15日零时起开始履行合同。(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
六、其他要求
供应商须承诺发生保险事故后2个小时内到达事故现场,对现场进行查勘;查勘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保险责任认定及赔付到账工作,若未按规定时间内进行理赔的,支付合同金额2%的违约金。(提供承诺函,格式自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