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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武平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评估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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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0180001572714 发布时间:2024-10-18 文档页数:80页 所需下载券:10
龙岩市武平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评估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项目采购标的:龙岩市武平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评估项目

(二)目的概况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事关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和江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的改善。“十四五”以来,污染防治攻坚战从“坚决打好”向“深入打好”转变,近年来福建省持续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和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取得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禁养区清除不彻底、粪污处理不到位、还田(园)利用措施不规范、土地消纳承载力不足等短板和问题。为此,要因地因时制宜、分区分类施策,整体提升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水平,科学确定液体粪污治理路径,有效管控粪污资源化利用的消纳地外排尾水。

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闽环发〔2023〕8号)、《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龙政办规〔2023〕14号)、《福建省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评估(试点)方案》的任务部署,结合典型样地实际情况,以加强生猪养殖面源污染防治与促进流域水质改善为核心,天地协同监测为抓手,科学评估生猪养殖面源污染入水体负荷及时空分布。拟在龙岩市武平县对东留溪新福村段流域开展典型样地监测评估。

二、技术要求

★(一)工作内容

典型样地监测评估---龙岩市武平县东留溪新福村段流域。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实地核查下龙岩市武平县东留溪新福村段流域内水系分布情况、入河排污口、气象监测站点、水文监测站点、地表水监测断面、生猪养殖点位、消纳地等信息;

(2)通过地面综合监测,形成典型样地:龙岩市武平县东留溪新福村段流域监测评估报告。

★(二)实施范围

典型样地:龙岩市武平县东留溪新福村段流域

(三)项目开展时限及相关技术要求

★(1)项目开展时限

1.1合同签订后即为项目开始启动,13个月内完成。

(2)预期成果及技术要求

2.1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完成《龙岩市武平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典型样地监测方案》,向采购人提供2份纸质方案及1份电子文件。(评审项1)

2.2供应商在合同签订后,100天内向采购人提供3份纸质《龙岩市武平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典型样地监测报告》,每年12月份之内和6月份之内按市局要求提供监测数据;13个月内向采购人提供3份纸质《龙岩市武平县畜禽养殖面源污染典型样地监测评估报告》及相应成果图件。(评审项2)

(3)服务要求

3.1项目负责人要求相对稳定,原则上不作重大调整,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方可调整。(评审项3)

3.2检测报告中须体现质控措施,应有相应项目的质控样测试数据。(评审项4)

3.3采样、检测人员均持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能力资格证明,持证上岗。(评审项5)

3.4安全要求:供应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落实监测评估工作中的安全隐患防范工作。人员进场前,供应商需制定好事故应急管理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并开展入场培训。进场后需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识别工作场所中的危险因素,防止事故发生。(评审项6)

3.5保密要求:供应商履行保密义务,对本项目实施过程中收集、采用、引用或接触到的所有需要保密的数据严格进行保密,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用途,不随意发布调查数据、成果。(评审项7)

(4)质量控制要求

4.1供应商的监测仪器与设备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技术规定要求,存在检定要求的,应在检定合格或校准报告在有效期内并经确认。(评审项8)

4.2供应商应妥善保存好完整的排查记录、现场视频、采样记录、分析的原始记录及质控记录,及时汇总完成资料归档备查。(评审项9)

4.3供应商应建立内部质控机制:制定内部质控工作方案,落实内部质控各项工作要求,建立问题信息反馈和处理处置机制,对质量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情况,须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评审项10)

(二)编制依据

(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

1.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第二次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1.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全国人大常委会,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1.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国务院;

1.7《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国务院;

1.8《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2001年5月8日起施行;

1.9《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2)标准及规范性文件

2.1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

2.2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畜禽养殖面源污染监测评估(试点)方案的通知》(2024年1月10日);

2.3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龙政办规〔2023〕14号)

2.4《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监测评估实施方案(2022-2025年)》;

2.5《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 91.2-2022);

2.6《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

2.7《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 493-2009);

2.8《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 494-2009);

2.9《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HJ/T 92-2002);

2.10《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2.11《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

2.12《国家土壤环境监测网质量体系文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2.13《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15618-2018);

2.14《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2.15《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2.16《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技术规范》(HJ 192-2015);

2.17《流域农业面源污染监测技术规范》(NY/T3824-2020);

2.18《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农办牧〔2018〕1号);

2.19《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

2.20《小流域农业面源污染入水体量监测技术规定》(生态环境部卫星环境应用中心,2022年3月)。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合同签订后即为项目开始启动,13个月内完成。

2

交货地点

龙岩市武平县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验收时间:服务进行过程的每个阶段完成后,成交供应商应及时书面通知采购人,进行相关事项的讨论,并根据采购人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整改。

2、期次2,说明:验收标准:采购人根据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有关的标准进行验收。

3、期次3,说明:终止合同履行: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约定的具体事项和考核办法,成交供应商若发生违约行为或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在完成监测方案编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完成典型样地监测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供3份纸质报告上报省市通过后,达到付款条件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3、完成典型样地监测评估报告且工作成果通过采购人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2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7

履约保证金

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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