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需求书
(以下内容如有带★号项均为实质性要求,供应商必须逐一响应。以《技术要求点对点应答表》中应答内容为准,另要求提供承诺书或其它证明资料的,还须另行提供于响应文件中。)
一、采购服务项目需求
使用挂号信邮寄送达需寄递的公文和法律文书(包括:受理案件通知书、出庭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起诉或反诉状副本、民事裁决书、答辩状副本、民事调解书、举证通知书和传票等)。
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 邮政业行业。
二、关于使用挂号信寄递法院法律文书的情况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信件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快递企业不得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不得寄递国家机关公文。”《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挂号函件方式送达”的相关要求,故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实施本项目。
三、采购服务项目单价限价
资费如下:
挂号函件资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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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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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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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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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埠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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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埠资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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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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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量在100克及以内的,每重20克(不足20克,按20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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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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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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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克以上部分,每增加100克加收(不足100克,按100克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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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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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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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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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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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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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服务要求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服务需满足以下要求:
邮政挂号函件按照采购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投递。
1、 邮政挂号函件按照采购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标明有电话号码的需投递前电话联系收件人投递。
2、挂号函件投交单位的,应经单位指定的接收人员验视、点收,由接收人员在“投递邮件清单” 相关栏内加盖公章或收发专用章。
3投交住宅用户的,投交手续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由收件人在投递邮件清单上签章;
2) 如他人代收,除在投递邮件清单上签章外,还应批注与收件人关系及有效身份 证件名称、号码;
3) 如收件人不在,又无他人代收时,应当场填发邮政通知便条,投递员签名并批注日期,邮件再投;
4、挂号函件经两次班仍未投出的,应当场填发“领取邮件通知单”,投递员在“领取邮件通知单”的“投递通知单日戳”处签名并注明日期,该邮件改为用户窗口领取,窗口期为一个月,窗口期结束后邮件在规定的日期内退回本院,
5、挂号函件按照采购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投递,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投递员标注情况后将邮件退回本院。
五、报价要求
★1.本项目预算为80万元,双方以合同期内实际发生量结算;供应商所报价格为本项目预算金额,同时须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单价逐项进行报价。单价不得超过采购服务项目单价限价。
六、验收要求
1、验收主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2、验收时间:合同履行结束后。
3、验收方式:采购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验收报告并经审核后加盖其单位公章。
4、验收程序:由采购人邀请成交供应商参与验收,采购人根据项目完成情况填写验收报告并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审核盖章,合同履行结束后由采购人保存全部验收资料及手续文件。
5、验收内容:本项目全部服务内容及拟派人员情况。
6、验收标准: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和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进行验收,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