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称中小企业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
(2)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根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 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采购需求中的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标注“★ ”的(详见本章后附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所投标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如本项目包含的货物属于品目清单内非标注“★ ”的产品时,应优先采购,具体详见“第四章评标方法及评标标准 ”。
(3)服务项目中伴随的货物包含列入《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目录》的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应当按照《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专用产品安全技术要求》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提供具备资格的机构安全认证合格或者安全检测证明材料(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响应文件作无效处理。
2.“实质性要求 ”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能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 ”的条款。
3.服务项目中伴随货物的,采购需求中出现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 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替代,但选用的投标产品参数性能必须满足实质性要求。
4.投标人必须自行为其投标产品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6.项目标的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7.特别说明:为便于项目管理,确保项目服务的进度及质量,一个投标人(含联合体)只能参与1个分标(含标段)的投标,不允许同时参与多个分标(含标段),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包 1(调查评估与成果集成包) 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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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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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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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二期) |
1 |
项 |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桂环发〔2020〕8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等技术规范,编制科学、完善、针对性强、符合国家要求的成果报告。 (二)▲服务标准 2.1主要服务 2.1.1收集整理梧州、钦州、贵港、玉林、贺州、来宾、崇左等7个设区市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不少于22个矿山开采区、57个尾矿库)基本信息、建设项目情况、环境管理信息、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周边敏感点等资料; 2.1.2开展7个设区市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工作,进一步核查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分布范围等特征,结合现场踏勘及水文地质分析,编制7个设区市《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包括调查区域新建监测井点位布设、样品采集点位布设和样品测试因子); 2.1.3结合土壤(表层样)、地下水、敏感点(农田、水源地、村庄、河流等)及渗滤液样品检测结果,分析项目区域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地下水质量状况和污染状况,分析地下水中超标特征指标的种类、浓度、分布特征以及对敏感受体的影响情况; 2.1.4根据地下水中污染物类型、污染来源和污染途径,结合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及周边含水层结构、地下水流场等特征,提出重点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措施建议; 2.1.5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质控工作、编制《新建地下水监测井及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质控报告》; 2.1.6完成7个设区市《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汇总7个设区市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调查成果,形成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二期)报告集及相关图件集; 2.1.7 按要求将相关成果上传成果集成系统。 2.1.8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其他项目相关工作。 2.2工作质量控制要求 投标人需严格执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重点铅锌矿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作方案》等文件要求,经采购人验收备案。 2.3数据资料归属及保管 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数据和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和照片等材料,应附文字说明和唯一标识随材料一并归档。 2.4成果提交及项目验收 所提交成果需满足“2.2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备案: (1)7个设区市《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各1份; (2)《新建地下水监测井及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质控报告》; (3)《重点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修复措施建议》; (4)7个设区市《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报告》及相关图件集(至少应包括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敏感点分布图、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点位布设图、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评价结果图)各1份。 2.5现场安全与防护要求 投标人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矿山及尾矿库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安全防护,制定安全防护计划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 (三)▲项目服务团队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土壤地下水等环境相关的科技能力以支撑技术服务工作,其中项目负责人1人需为正高级职称(职称专业为环境类、地质类、化学类相关专业),同时配备与其承担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拟投入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以上人员是投标人在职在岗正式员工(非退休),投标文件需提供人员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 CA电子签章)。 (四)▲项目服务期限 项目预计2024年12月开始实施,所有服务和成果提交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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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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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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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项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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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时间 |
所有服务和成果提交时间在2025年12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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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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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50%合同款; 2.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技术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合同款; 3.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交所有服务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合同款; 4.中标人于每次收到合同款10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发票给采购人; 5.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经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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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报价 要求 |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实行总承包报价;包括现场勘察、协调、实验研究、技术处理、方案编制、报批、项目评审费等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工、机械、材料、利润、税金、保险等相关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的变更以外,该费用不予增减。 2.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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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 |
1.数据资料归属及保密: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将数据和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如果中标人队伍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无法按要求开展项目任务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追究中标单位相应责任。 3.其他要求: (1)报价应包括中标人为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各项税金、安装费及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验收费用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注:“▲”是指不能负偏离的条款。 |
包 2(水文地质调查与监测井建设包)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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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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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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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二期) |
1 |
项 |
(一)▲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桂环发〔2020〕8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据《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规范》HJ 164-2020)《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000)》(DZ/T 0282-2015)《地下水污染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指南(试行)》等技术规范,编制科学、完善、针对性强、符合国家要求的成果报告。 (二)▲服务标准 2.1主要服务 2.1.1根据前期收集的资料,开展梧州、钦州、贵港、玉林、贺州、来宾、崇左等7个设区市不少于22个矿山开采区、57个尾矿库的水文地质资料收集及补充调查,明确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含水层结构、补给来源、补给方式、地下水流场等特征;完成1:10000水文地质调查,编制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绘制相关水文地质图件; 2.1.2对每个矿山及尾矿库所处的水文地质单元开展遥感解译(矿山开采区布设1:5万遥感解译,尾矿库布设1:1万遥感解译),利用遥感解译手段对调查区域土地利用类型、污染源、水文地质等进行解译;完成1:5000地形图数字化,提交相关矢量文件; 2.1.3负责开展7个设区市不少于22个矿山开采区的地球物理勘探工作,按要求布设物理勘探线(点)并绘制物探剖面,编制矿山开采区地球物理勘探报告及相关图件; 2.1.4开展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及周边现有监测井可利用、水位、坐标等相关信息核查;在利用现有井的基础上,结合水文地质条件,协助新建井点位布点,开展现场点位确认;制定新建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方案;按照相关要求,建设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不少于160口长期地下水环境监测井; 2.1.5 按要求将相关成果上传成果集成系统。 2.1.6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其他项目相关工作。 2.2工作质量控制要求 2.2.1投标人需严格执行《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水文地质调查规范(1:50000)》(DZ/T 0282-2015)《水文水井地质钻探规程》(DZ/T0148-2014)《地下水污染地球物理探测技术指南(试行)》 等要求,经采购人验收备案。 2.2.2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应遵循一井一设计,一井一编码,所有监测井统一编码的原则。在充分搜集掌握拟建监测井地区有关资料和现场踏勘基础上,因地制宜,科学设计。相关技术参数要求:监测井滤水管在丰水期间需要有1m的滤水管位于历史最低地下水面以上;枯水期需有1m的滤水管位于历史最低地下水面以下。成井管口径不小于110mm,中围填石英砂粒,上封膨润土及混凝土止水材料等。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工作包括钻孔、成井、填砾、止水、洗井、抽水试验、井口保护装置、井台建设、警示牌等,具体要求按照《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执行。建井工作记录完善,包括现场记录、分析记录、质控资料、数据资料汇总收集并出具岩芯编录报告、一井一档(成井档案)。 2.3数据资料归属及保管 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数据和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和照片等材料,应附文字说明和唯一标识随材料一并归档。 2.4成果提交及项目验收 所提交成果需满足“2.2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备案: (1) 7个设区市《水文地质调查报告》及相关水文地质图件各1套; (2) 7个设区市《矿山开采区地球物理勘探报告》及相关图件各1套; (3)7个设区市《遥感调查报告》及相关矢量文件各1套; (4)《地下水环境监测井建设成井档案》(一井一档); (5)生态环境部或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要求提供本项目的其他服务成果。 (6)如任务承担单位对基础信息调查、点位布设、样品采集、分析测试等各环节收集和产生的所有原始调查数据、背景资料、土壤污染相关历史数据、工作方案、工作记录、照片及影像资料、说明材料、成果报告等数据资料,按照相关档案管理规范要求(例如包括且不局限于电子目录、装订成册、分件排列等)整理提交至采购人,由采购人组织验收。 2.5现场安全与防护要求 投标人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矿山及尾矿库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安全防护,制定安全防护计划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 (三)▲项目服务团队要求 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丙级及以上(含丙级)水文地质勘察专业资质和乙级及以上(含乙级)测绘资质。 投标人配备与其承担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需为副高级职称(职称专业为环境类、地质类、测绘类相关专业),同时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拟投入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人。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以上人员是投标人在职在岗正式员工(非退休),投标文件需提供人员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 CA电子签章)。 (四)▲项目服务期限 项目预计2024年12月开始实施,所有服务和成果提交时间在2025年7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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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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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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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项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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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时间 |
所有服务和成果提交时间在2025年7月31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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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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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50%合同款; 2.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水文地质调查与地球物理勘探技术方案并经采购人确认合格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合同款; 3.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交所有服务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合同款; 4.中标人于每次收到合同款10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发票给采购人; 5.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经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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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报价 要求 |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实行总承包报价;包括现场勘察、协调、实验研究、技术处理、方案编制、报批、项目评审费等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工、机械、材料、利润、税金、保险等相关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的变更以外,该费用不予增减。 2.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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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 |
1.数据资料归属及保密: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将数据和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如果中标人队伍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无法按要求开展项目任务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追究中标单位相应责任。 3.其他要求: (1)报价应包括中标人为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各项税金、安装费及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验收费用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注:“▲”是指不能负偏离的条款。 |
包 3 (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包)服务需求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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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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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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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二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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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总体要求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地下水管理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环土壤〔2019〕25号)《广西地下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桂环发〔2020〕8号)《尾矿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等要求,依据《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等技术规范,编制科学、完善、针对性强、符合国家要求的成果报告。 (二) ▲服务标准 2.1主要服务 2.1.1制定详细土壤、地下水、渗滤液样品采集计划;协助制定7个设区市尾矿库及矿山开采区土壤、地下水及渗滤液采样点位布设方案; 2.1.2开展不少于22个矿山开采区、57个尾矿库的土壤、地下水、渗滤液及敏感点共计不少于800个样品采集与测试分析,完成样品检测报告编制,并出具CMA章检测报告及内部质控报告。 2.1.3 按要求将分析数据上传成果集成系统。 2.2工作质量控制要求 2.2.1投标人需严格执行《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价工作指南》(环办土壤函〔2019〕770号)《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2020)《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水质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等要求,经采购人验收备案。 2.2.2分析测试指标 (1)地下水分析测试项目: 1)必测指标:钾、钙、钠、镁、硫酸盐、氯离子、碳酸根、碳酸氢根、pH、溶解氧、氧化还原电位、电导率、色、嗅和味、浑浊度、肉眼可见物、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铁、锰、铜、锌、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氮、亚硝酸盐氮、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铬(六价)、铅、总大肠菌群。 2)特征指标:偏硅酸、镍、总铬、总磷、溴化物、铝、铍、钡、锑、硼、银、铊、金、总铬。 3)增测指标: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特征污染物检测指标。 (2)土壤分析测试项目:应包括地下水测试指标中具有土壤污染物分析测试方法的指标。 (3)地表水(渗滤液)分析测试项目:同地下水项目,增加化学需氧量、生化需氧量,具体按照监测采样布设方案执行。 2.3数据资料归属及保管 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将数据和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光盘、录音带、录像和照片等材料,应附文字说明和唯一标识随材料一并归档。 2.4成果提交及项目验收 所提交成果需满足“2.2工作质量控制要求”,并通过采购人验收备案: (1)《样品采集及分析测试方案》; (2)7个设区市《广西壮族自治区尾矿库和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项目(二期)监测报告》(一市一册),包括采样测试过程中的原始记录单(表)、照片、视频等全过程材料。 2.5现场安全与防护要求 投标人需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矿山及尾矿库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安全防护,制定安全防护计划及应急预案,加强安全培训。 (三) ▲项目服务团队要求 投标人具备有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CMA证书)。 投标人配备与其承担技术服务工作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其中项目负责人需为副高级职称(职称专业为环境监测/环境工程/检测/化学等相关专业),同时项目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人员数量和能力应满足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需要,拟投入本项目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1人。 注:拟投入本项目的以上人员是投标人在职在岗正式员工(非退休),投标文件需提供人员职称证书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或 CA电子签章)。 (四)▲项目服务期限 项目预计2024年12月开始实施,所有服务和成果提交时间在2025年10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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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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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签订 |
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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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标准 |
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本项目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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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付时间 |
所有服务和成果提交时间在2025年10月15日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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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付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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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50%合同款; 2.乙方按照合同要求向甲方提交项目样品采集与分析测试技术方案并经甲方确认合格后,甲方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40%合同款; 3.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提交所有服务成果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采购人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10%合同款; 4.中标人于每次收到合同款10个工作日内开具等额发票给采购人; 5.中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或经抽查发现服务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合同约定扣减相应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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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投标报价 要求 |
1.本项目为交钥匙工程,实行总承包报价;包括现场勘察、协调、实验研究、技术处理、方案编制、报批、项目评审费等工作所需的一切人工、机械、材料、利润、税金、保险等相关的费用。除合同约定的变更以外,该费用不予增减。 2.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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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要求 |
1.数据资料归属及保密:本项目所形成的数据和报告归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授权,不得将数据和报告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2.如果中标人队伍发生重大变更导致无法按要求开展项目任务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采购人将上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时追究中标单位相应责任。 3.其他要求: (1)报价应包括中标人为完成该项目而发生的全部相关费用,包括差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培训费、手续费、包装费、运输费、保险费和各项税金、安装费及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以及验收费用相关费用等全部费用。 (2)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注:“▲”是指不能负偏离的条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