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
(注:本章的技术、服务及其他要求中,带“★”的要求为实质性要求。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项目实际要求合理设定,并在第五章符合性审查中明确响应要求。)
3.1.采购内容
采购包1:
采购包预算金额(元): 17,954,640.00
采购包最高限价(元): 17,954,640.00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数量 |
标的金额 (元) |
所属行业 |
是否涉及核心产品 |
是否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
是否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是否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1 |
其他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服务 |
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服务 |
1.00(项) |
17,954,64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否 |
否 |
否 |
否 |
否 |
报价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报价内容 |
数量 |
单价 |
最高限价 |
价款形式 |
报价说明 |
1 |
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服务 |
1.00(项) |
17,954,640(元) |
17,954,640.00 |
总价 |
无 |
★注:采购包涉及采购货物的,投标人响应产品应当明确品牌和规格型号并指向唯一产品,不能指向唯一产品的,应通过报价表唯一产品说明栏补充说明。
本项目涉及核心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涉及核心产品的,具体评审规定见第五章。
本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不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投标人不得提供进口产品进行响应;涉及采购进口产品时,如国产产品满足采购需求,也可提供国产产品进行响应。
本项目涉及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政府强制采购的产品,投标人应当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符合性审查表。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优先采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本项目涉及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采购包1:
序号 |
采购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产品名称 |
不涉及 |
注:响应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的产品,投标人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http://cx.cnca.cn)的认证信息截图,可以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具体要求详见第五章规定。
3.2.技术要求
采购包1:
标的名称: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服务
序号 |
符号标识 |
技术要求名称 |
技术参数与性能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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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项目基本情况 |
1、项目名称:宜宾市宝能焦化有限责任公司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治理修复项目 2、服务地点:宜宾市翠屏区象鼻街道 3、用地规划:建设用地第二类用地 4、规模:修复土壤方量3433m³(污染土壤2746.4m³,污染卵石686.6m³),地下水修复方量69122m³,遗留废水处理706.6m³,遗留危废处置69m³。 5、修复工艺:(1)污染土壤采用异位间接热脱附工艺进行修复,污染卵石冲洗后进行原位回填;(2)区域污染地下水采取抽出处理工艺进行修复,遗留废水采取原址工程配套污水处理站处理;(3)遗留危废送至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进行处置。 6、服务期限要求:具体开竣工日期以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7、服务期限:150日历天。 8、质量标准:修复治理自验收合格后,通过第三方效果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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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1、技术路线 2、修复目标
3、修复范围 将土壤中8种污染物(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修复范围进行综合叠加,分层土壤绘制本地块修复范围总图。根据叠加计算结果: 第一层(0~0.5m)为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污染,污染土壤修复范围总面积4078m2,修复方量2039m3。 第二层(0.5~1.0m)为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污染,污染土壤修复范围总面积2438m2,污染土壤总方量1219m3。 另外,超标点位周围开挖土壤纳入修复范围,修复目标为:苯、苯并[a]蒽、苯并[a]芘、苯并[b]荧蒽、苯并[k]荧蒽、二苯并[a,h]蒽、茚并[1,2,3-cd]芘、萘,修复点位为14#、16#、20#、27、28、31#、58#、60#、62#、64#附近周围开挖土壤,据统计土壤方量约175m3。 本项目地块内污染土壤修复总面积为各层土壤污染范围进行叠加后的地块污染面积,地块内污染土壤修复总面积为4078m2,污染土壤修复总方量3433m3。 将地下水3种污染物(氰化物、1,2-二氯乙烷、萘)修复范围进行综合叠加。在地下水用作生活用水取用功能的情况下,地块内污染地下水修复总面积为69122.13m2。
4、服务内容 (1)污染土壤清挖、预处理、异位热脱附; (2)补充水文地质勘察、地下水抽出处理、止水帷幕建设。 5、成果要求 (1)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资料完成土壤清挖工作,确保基坑和侧壁的土壤达到修复目标。 (2)清挖土壤经热脱附后需达到土壤修复目标后原址回填。 (3)完成地块内污染土壤,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的处理处置; (4)地下水经抽出处理后水质需达到修复目标。 (5)最终需保证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由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并将本地块移除出全国污染地块名录,保证下一步地块开发。 6、安全责任要求 投标人须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等一切安全问题负全责。 7、保密责任要求 项目实施过程中获悉的数据信息及形成的服务成果,投标人须负有保密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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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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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服务方案及履约能力要求 |
1、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提供项目服务方案: (1)项目需求分析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基本情况;②项目前期调查资料分析;③修复工艺分析;④项目执行的重难点分析等内容。 (2)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组织管理方案(含项目管理、人员配置及分工、项目所需设备设施配置及运用等);②技术路线(含修复范围、工艺、质量与评价等);③项目进度控制、质量保障措施;④验收考核、档案资料管理等内容。 (3)项目管理制度方案,方案内容包括但不限于:①项目流程管理制度;②质量管理制度;③档案管理制度;④保密管理制度等内容。 2、人员配备 投标人应为本项目配备一定的项目人员,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成员。 3、综合实力 投标人应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指:1.具备地下水污染防治或地质环境保护类相关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2.具备环境保护水土污染修复类相关的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中心。 4、类似业绩 投标人应具有一定的类似业绩,指:地下水或土壤相关的环境调查评估、环境监测或环境修复类项目。 |
3.3.服务要求
3.3.1.服务内容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符号标识 |
服务要求名称 |
服务要求内容 |
1 |
|
详见3.2.技术要求 |
详见3.2.技术要求 |
3.3.2.商务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
符号标识 |
商务要求名称 |
商务要求内容 |
1 |
★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50日 |
2 |
★ |
服务地点 |
招标人指定地点 |
3 |
★ |
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 |
本项目服务期限结束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人员验收,中标人配合,中标人与招标人应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库[2016]205号)的要求、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和响应文件及合同承诺的内容进行验收。 |
4 |
★ |
支付方式 |
分期付款 |
5 |
★ |
付款进度安排 |
1、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00% 2、编制的修复工作施工组织设计通过专家评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00% 3、完成土壤清挖并经热脱附处理达到修复目标值(以效果评估单位监测结果为准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4、完成地下水抽出处理等相关工作,地下水水质达到修复目标值(以效果评估单位监测结果为准)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20.00% 5、效果评估报告通过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且该地块从《四川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移出(以生态环境厅发布的相关信息或文件为准)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5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5.00% |
6 |
★ |
违约责任与解决争议的方法 |
(1)投标人必须遵守采购合同并执行合同中的各项规定,保证采购合同的正常履行。 (2)如因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的疏忽、失职、过错等故意或者过失原因给招标人造成损失或侵害,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人本身的财产损失、由此而导致的招标人对任何第三方的法律责任等,中标人对此均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3)合同履行期间,若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或由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照下列方式解决(任选一项,且只能选择一项,在选定的一项前的方框内打“√”): □向宜宾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4)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5)除另有裁决外,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 (6)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外,合同其他部分继续执行。 |
3.4.其他要求
采购包1:
★1.投标人需承诺,在履行合同期间,所有提供履约本项目所需的服务人员工作期间及上下班途中,非因招标人管理责任引起的各种工伤、安全事件和事故,均由中标人承担。服务期间因个人原因对招标人或第三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及要求:投标人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招标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带“★”号条款为实质性要求,若未满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4.未列明的或与国家、行业最新标准不符的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