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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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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412260001590558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衡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项目

采购内容与要求

第一节 服务要求

一、采购清单一览表

包号

包名称

分项项目名称(条目号/品目名称)

数量(项)

服务要求

备注

时间

地点

1

整包

衡阳市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用车社会化租赁服务项目(9座以上(不含9座)汽车租赁服务)

1

两年

采购指定

 

注:1、投标人必须对一个完整、独立的包进行投标,不得仅对一个包中的部分品目投标,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分项报价明细表》中按分项项目名称(包括条目号/品目名称)顺序逐项填写,且每个品目中的条目均需按招标文件规定报价。如有缺项、漏项,其投标无效

3、投标人根据《衡阳市市直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最高限价表》以折扣率的方式进行报价,如某次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为98%,则某次租车按付费标准计算出来为1000元,而结算价=1000*98%=980元。

4、中标人数量由采购人根据评审结果来确定,评委在评审阶段提供投标人综合评审排序即可,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本项目废标。

二、采购需求内容

一)、项目内容

本项目主要服务于市直行政事业单位日常公务出行租车,服务范围为湖南省全省区域。

二)、服务需求

(一)车辆要求

1.提供道路运输包车客运服务的车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许可证》、包车客运标志牌,所提供服务的车辆必须是营运车辆。驾驶员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资格类别为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提交相关证书扫描件)

2.提供城市客运服务的车辆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公共汽车客运许可特许经营(营业执照),所提供的车辆必须是营运车辆。

3.提供进入平台的营运车辆使用年限不超过8年且车辆行驶里程不超过40万公里。(行驶里程数必须真实可靠,采购人随机抽查)。(投标时,车龄计算截止至服务期限截止时间,行驶里程数为投标截止时间;超限车辆不予认可及使用)

4.需求车型(见衡阳市市直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最高限价表):

(1)中型车:10-19座,同类型车;

(2)大客车:20-55座,同类型车。

5.投标时需填写下表:

供应商基本情况一览表

企业名称

 

地址

 

注册时间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是否依法缴纳税收

 

是否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单位概况

注册资本

万元

占地面积

平方米

职工总数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实有车辆

序号

车辆品牌

车辆型号

车辆数量

实际行驶里程

购买年月

车辆行驶证是否齐全

已购买的险种

1

 

 

 

 

 

 

 

2

 

 

 

 

 

 

 

3

 

 

 

 

 

 

 

 

表格不够可根据实际添加

6.投标人承诺:中标后,①道路客运投标人为平台用户提供的服务车辆须购买车辆保险,险种包含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保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承运人责任险或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含驾驶人和乘客,每座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提供服务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全权负责保险索赔及相关事宜。②城市客运投标人为平台用户提供的服务车辆须购买车辆保险,险种包含但不限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交强险)和车辆承运险,提供服务的车辆发生事故时,由供应商全权负责保险索赔及相关事宜。

7.投标人一旦签约按普通公务用车一样接受湖南省“互联网+监督”公务用车和公务接待管理信息平台的监管,并且由中标单位湖南移动公司统一安装车载终端,并且自行负担终端费用和运维费用。

(二)司机要求

1.投标人提供的驾驶员应具有5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55岁(含)以下,身体健康,无暴力犯罪记录,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酒后驾驶记录,无吸毒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熟悉湖南省内主要道路。(供应商应针对驾驶员上述要求提供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上述内容)

2、驾驶员取得相关资质:①道路客运供应商提供相应车型的驾驶证、《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②城市客运供应商提供相应车型的驾驶证。(投标时,驾龄、年龄计算截至服务结束日期;超限司机不予认可及使用)

3、劳动合同及保险:①法人、非法人组织聘用的驾驶员,需与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缴纳了工伤保险;②没有固定单位或用人单位的,需有劳务聘用合同及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三)、价格要求

1.投标人根据《衡阳市市直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最高限价表》以折扣率的方式进行报价。如某次中标供应商的报价为98%,则某次租车按付费标准计算出来为1000元,而结算价=1000*98%=980元。

2.衡阳市市直单位大中型客车租赁最高限价表(带司机)(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如下:

地址 价格

目的地

公里数

18座考斯特同类车型

29座

30座公交车型

33座

 

地址 价格

目的地

公里数

18座考斯特同类车型

29座

30座公交车型

33座

衡阳市

市内

100

900

900

1200元/天或500/趟

950

衡阳县

县区

150

1100

1200

/

1250

夏明翰故居

150

1100

1200

/

1250

王船山故居

170

1100

1200

/

1300

西渡镇梅花村

100

900

900

/

950

渣江镇彭玉麟故居

150

1100

1200

/

1250

衡南县

县区

150

1100

1200

/

1250

谭子山镇归园

150

1100

1200

/

1250

南岳区

游干班旧址、祝融剧场

150

1100

1200

/

1250

衡山县

县区

150

1100

1200

/

1300

农民运动史陈列馆

170

1100

1200

/

1300

毛泽建故居

170

1100

1200

/

1300

农运旧址康王庙

170

1100

1200

/

1300

唐群英故居

200

1300

1300

/

1400

衡东县

县区

150

1100

1200

/

1300

罗荣桓故居

200

1200

1300

/

1400

常宁市

市区

200

1200

1300

/

1400

庙前

240

1300

1400

/

1500

水口山

150

1100

1200

/

1250

兰江乡镇萧石月故居

200

1200

1300

/

1400

耒阳市

市区

200

1200

1300

/

1400

培兰斋

240

1200

1300

/

1400

祁东县

县区

200

1200

1300

/

1400

茶陵县

县区

300

1600

1650

/

1700

娄底市

市内

350

1700

1750

/

1800

湘潭市

市内

400

1800

1900

/

1900

永州市

市内

400

1700

1800

/

1800

株洲市

市内

400

1700

1800

/

1800

郴州市

市内

450

1800

1900

/

1900

长沙市

市内

450

1800

1900

/

1900

岳阳市

市内

700(2天)

2800

3000

/

3600

 

地址 价格

目的地

公里数

18座考斯特同类车型

29座

30座公交车型

33座

怀化市

市内

700(2天)

2800

3000

/

3600

常德市

市内

700(2天)

2800

3000

/

3600

多+1天

 

100

1000

1000

/

1000

备注:1、以上费用均包含:驾驶员工资、发票税金、车辆燃油费、高速公路通行费、车辆使用费、乘车人员保相关规定)和如需必要产生的车辆停车费。

2、以上标注目的地为衡阳市内往返目的地名称距离价格,如有去到当乡镇或是多个地点,所增加的成本情况可在±10%范围浮动。

3、超公里(30公里以内不再另计费用),30公里以外按18座3.2元/公里,29座、33座、37座3.5里,51-55座4元/公里另计费用。

 

四)、服务和质量要求

1.响应速度。在租车单位下达用车需求后的1小时内,中标供应商应当通过平台响应,明确是否能够安排车辆和驾驶员。除下达需求当天用车的任务外,其他任务在开始用车前提前24小时将所用车辆的车牌号、司机姓名和司机手机号通过平台反馈给租车单位(下达需求当天用车的任务应在响应接单后15分钟内将所用车辆的车牌号、司机姓名和司机手机号通过平台反馈给租车单位),并安排车辆在用车当天到预定地点准时完成接送任务。

2.用车期间,保持服务车辆的良好车况,在车辆达到规定的里程或时限需要技术维护保养时,应当及时进行有效维护。

3.如提供运输服务期间,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出现机械故障或异常等情况,无法正常行驶,供应商收到报告后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报警、报险或叫救护车等)并及时通报租车单位。供应商应当及时提供救援服务并派员赴现场负责处理事故相关事宜,若1小时内不能修复,须提供同档次的替换车辆,以保障用户用车需求。

4.投标人须具有专门设立的服务团队,并配备专人负责受理服务期间相关咨询、业务分办、项目异议及服务投诉等事宜。

5.供应商应当在随车的服务监督卡上公示服务监督、投诉电话号码或互联网网址等有效联系方式,服务监督电话应当24小时有人值班。应当接受用户的意见和投诉,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用户。

6.中标后,供应商应当于《衡阳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市直平台)社会化车辆租赁企业承诺书》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要求在市公务用车管理平台上传录入公司、车辆、驾驶员的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规范设置各车型资费标准。供应商名称、法人代表、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预约电话、投诉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通知市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并按照要求报送相关材料,出现不能联系到中标供应商的情况所造成的影响由供应商承担。

7.供应商具有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经营制度和管理措施。经营场所、车辆等设备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生产规定要求,服务人员能够按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要求规范操作,并具备处理突发情况的能力。

8.服务提升承诺:

(1)确保车辆清洁、确保驾驶员个人卫生;

(2)人员安排和服务意识提升:按租车单位需求优化安排驾驶员,要求驾驶员在服务过程中做到热情周到、文明礼貌、积极主动。

(3)随车司机应严格按照租车单位制定的用车要求、行车路线、行驶纪律完成任务,能提供安全、准时、高效、周到的服务。注重个人仪容仪表,着公司统一服装,遵守诚信。出车前检查车辆性能,保证车况正常及车上有必备的配套、救援物品、防疫用品。在驾驶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危险超车、不进行危险活动(打电话、视频、饮食、聊天、开霸王车、斗气车等)、不疲劳驾驶、不酒后驾驶。

9.中标供应商应签订《保密承诺书》并履行相关保密责任。

10.在中标供应商向租车单位提供车辆租赁服务期间,中标供应商和驾驶员须对乘客遗漏在租用车辆上的文件资料负有严格保密、妥善保管的责任,并及时联系、送还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拆封、损污、处理文件资料。

11.随车司机须对所知悉的租车单位发出的任务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严禁向他人透露任务行程、活动安排、乘车人员等信息,严禁通过微信、微博、qq、抖音等社交媒体发布相关图文;应当遵守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公务出行信息向第三方机构或人员提供,不得泄露地理坐标、标志物建筑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12.严禁在所提供车辆上主动安装或向他人提供使得安装任何与驾驶无关的窃听、跟踪等设备、配件,违反上述要求的,依法依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3.协调机制:随车司机提供服务期间与租车单位具体接受服务人员发生冲突,租车单位可直接向专职管理人员反映问题,提出租车单位意见,供应商应按租车单位意见进行整改,如果租车单位提出更换驾驶员和车辆的要求,供应商应立即更换。

14.供应商应当做好随车司机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督促其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确保行车安全,非平台用户原因造成的违法、违章、交通肇事等或与第三方的纠纷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供应商及随车司机承担。

15.备用车辆:供应商能满足租车单位用车需求,提供(维修、抛锚、盗抢应急等)替代用车服务。

16.经济及法律纠纷:由中标方全权负责承担。用车期间,如因公司原因车辆被扣以及发生任何人身和财产损失,由中标方负责。

五)、结算方式

实际租赁车型和数量由租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配确定。租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约定结算周期(按次、按周/月/年),租车单位不承诺在中标有效期内授予中标单位实际租赁车型,也不承诺在中标有效期内的实际租赁数量。

租车单位与供应商据实结算,供应商提供财务票据、审批单、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单次用车情况表中需写明用车时间、公里数(含出发时里程数和用车结束时里程数)、停车费、路桥费、司机住宿情况,并由用车人签名确认。租车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租车费用。

六)、其他事项

1.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应按租车单位的各项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所承担事项,不得将项目分包和转让。若合同执行期间因入围供应商原因,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则租车单位有权在合同执行期间终止合同执行,因此而产生的损失及违约责任全部由供应商承担。

2.供应商提供的车辆租赁、道路客运、城市客运、驾驶服务及一切相关服务均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供应商若不遵守相关规定,由供应商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3.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供应商应建立明确、详细、完善的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人员管理、安全经营、车辆安全、人员培训等,可以达到安全经营的管理需求。

供应商应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描述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与本项目需求的针对性。

4.服务方案

供应商应制定针对本项目的服务方案,服务方案应详细、合理、有针对性、具体、完整、严谨、有效,对服务程序和业务流程描述清晰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公司服务程序、业务流程(派出车辆流程)、协调机制、应急方案(保证在用车紧张期需首先保证党政机关单位用车)、备用车辆安排等。

5.供应商应建立公司车辆维修保养管理制度,定程或定时对公司车辆进行日常维修保养,建立车辆技术档案。

6.服务期:两年。

7.违约责任:

7.1中标供应商在合作期间有违约次数达到3次或者有效投诉达到5次必须进行整改,如果仍有违约或投诉情况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行政监管部门,中标供应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2中标供应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未按投标文件中承诺事项履行合同则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上报行政监管部门,中标供应商还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投标响应及承诺:供应商应根据自己公司实际情况,如实制作投标文件进行响应,如供应商中标后被发现造假响应,或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及投标承诺执行等将视为虚假应标,采购人将上报上级主管部门,中标人将取消中标资格,并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节 商务要求

一、主要商务要求

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

1、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两年。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响应时间

7*24小时响应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和条件(不允许负偏离)

1) 、公务租车费用由各租车单位负责结算支付。各级公车信息平台建立相关账号后,在平台上申请租用社会车辆,费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政府采购合同执行。租用社会车辆费用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应包括财务票据、审批单、结算单。未履行审批程序的租用社会车辆费用不予报销。

2) 实际租赁车型和数量由租车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配确定。租车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约定结算周期(按次、按周/月/年),租车单位不承诺在中标有效期内授予中标单位实际租赁车型,也不承诺在中标有效期内的实际租赁数量。(投标时提供承诺,格式参考附件)

3) 租车单位与供应商据实结算,供应商提供财务票据、审批单、结算单作为结算依据,单次用车情况表中需写明用车时间、公里数(含出发时里程数和用车结束时里程数)、停车费、路桥费、司机住宿情况,并由用车人签名确认。租车单位按合同约定的价格计算租车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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