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企业开办成本,向“成本最低”的目标推进。通过政府采购方式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考虑到本项目印章刻制量较大,且客观上存在短期内集中刻制的要求,单一成交供应商无法满足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所有要求的公章刻制要求,故本项目需分包采购,每包的服务内容为印章刻制服务。本项目兼投不兼中。具体每包的服务内容,在中标后听取采购单位统一安排。本次采购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进行政府采购。采购具体要求如下:
一、项目工作内容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向天津市河东区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主要包含: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向天津市河东区辖区内2025年注册地在本区的新开办企业免费发放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含电子印章)。
本项目总预算:128万元,共分为16包,兼投不兼中,每包的成交供应商即获得政府采购印章刻制服务资格,采购单位与每包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配合政府实施印章刻制及备案免费服务。各包项目预算具体如下:
序号 |
采购包数 |
是否设置最高限额 |
预算 (万元) |
最高限额 (万元) |
1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包) |
是 |
8 |
8 |
2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2包) |
是 |
8 |
8 |
3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3包) |
是 |
8 |
8 |
4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4包) |
是 |
8 |
8 |
5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5包) |
是 |
8 |
8 |
6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6包) |
是 |
8 |
8 |
7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7包) |
是 |
8 |
8 |
8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8包) |
是 |
8 |
8 |
9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9包) |
是 |
8 |
8 |
10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0包) |
是 |
8 |
8 |
11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1包) |
是 |
8 |
8 |
12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2包) |
是 |
8 |
8 |
13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3包) |
是 |
8 |
8 |
14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4包) |
是 |
8 |
8 |
15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5包) |
是 |
8 |
8 |
16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2025年度新开办企业提供免费刻制印章服务项目(第16包) |
是 |
8 |
8 |
二、服务期限及服务地点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服务地点:天津市河东区管辖范围内(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
三、支付方式
本项目为按季度结款,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从第一次印章刻制开始,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内,提交上一个季度印章刻制服务的相关凭证(发票及明细),待核验后依据预算拨付情况统一支付服务费用。(特殊情况以合同为准)注:具体支付时间以财政资金到账时间为准。
★四、商务要求
★(一)报价要求
1. 报价以人民币填列。
2.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人员工资、福利、社险、住房公积金等人工费用、设备及材料费、印章刻制费、检测费、办公费、企业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最终优惠价格。
3. 各包供应商磋商报价均需按照各包预算80000元进行统一填报,即有效磋商报价=本包预算金额,该报价金额不作为最终结算金额,未按照要求报价的取消磋商资格。
其中:①每套实体章(包含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所刻制的单位公章样式为铜制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为红胶印章,刻制价格按照当前采购单位所在区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为140元每套;
②每套电子印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个)按照当前采购单位所在区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为60元每套。
一旦成交,在服务期内,每套印章(实体章及电子印章)刻制单价保持不变。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对该价格进行承诺,并提供承诺函,未提供承诺函的取消磋商资格。最终结算金额以实际发生的每套印章(实体章及电子印章)刻制数量为准,各包的最终结算总金额不得超过80000元。
4.验收及相关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二)服务要求
1. 供应商提供详细的服务方案。
2. 在服务期内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包括人员安全事故)、生产事故等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主要责任,相关纠纷及赔偿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处理善后事宜。
3. 供应商须遵守《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印章刻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
4.根据新设企业选择的印章送达方式:
①新设企业选择到天津市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领取。
②新设企业选择到公章刻制单位自取。
③新设立企业选择邮寄送达的,由公章刻制单位支付邮费。
5.供应商应在成交金额内提供服务,金额到期前必须向采购单位及时提出关停对外服务平台刻章服务申请。因供应商原因未及时关停刻章服务申请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并处理善后事宜。
6.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因违反采购单位工作管理纪律,被市、区两级主管部门、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督查检查、明察暗访等发现出现严重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1次的,采购单位有权无条件终止服务合同。
7.在服务期内,成交供应商因受到企业投诉或因违反采购单位工作纪律,经核查属实的,采购单位有权无条件终止服务合同。
8.各包成交供应商须根据采购单位要求,对本项目涉及的需保密的信息和事宜严格保密。如采购单位有要求,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单位签订保密协议。
★五、技术要求
★(一)公章样式:
公章刻制须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GA241.9-2000)的规定,实体章(包含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一枚)所刻制的单位公章样式为铜制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为红胶印章,刻制价格按照当前采购单位所在区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为140元每套;电子印章(单位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各1个)按照当前采购单位所在区市场平均价格确定为60元每套。
★(二)供应商及公章制作要求:
①公章刻制需遵守《公安部印章管理办法》、《天津市印章业治安管理办法》。
②为保证公共服务目的能有效的落实,刻制的公章能符合《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标准》(GA241.9-2000)的规定,供应商需再响应文件中提供承接的铜质印章通过公安部防伪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的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③根据新设立企业的要求,新办企业在完成登记后,通过微信“天津印章刻制小程序”选择印章刻制单位和送达方式(含到天津市河东区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综合窗口领取、到公章刻制单位自取和公章刻制单位支付邮费邮寄送达三种方式),供应商根据申请人的选择,必须在0.5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章刻制并及时送达采购单位地点。
④供应商承诺在中标后,提供相应的生产设备两台供采购单位核实审查,提供设备的发票及照片,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函格式自拟)
⑤具备提供印章刻制服务必需的场地、设施设备和人员;
⑥内部管理规范,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⑦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印章刻制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诚信守法经营;
⑧尊重并服从采购单位关于为新设立企业免费刻制印章的工作安排,保质保量完成印章刻制工作。
六、供应商服务责任
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视为违规,取消印章刻制服务中标资格:
①未能按照服务条件之规定及时送达的;
②刻制的印章以次充好或出现质量问题的;
③私自向企业索要印章刻制相关服务费用的;
④私自泄露企业信息的;
⑤私自将协议义务部分或全部转委托第三方的;
⑥未按照新开办企业意愿,擅自改变印章送达方式的;
⑦提供的承诺书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⑧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定的行为。
七、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市财政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市交通运输委 市水务局 市政务服务办《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政策的通知》津财采〔2022〕11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进行采购。本项目所称小微企业,是指服务由小微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微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二)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本项目允许监狱企业参与”。
(三)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本项目允许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与”。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供应商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依据,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按照《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等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节能、环境标志品目清单内的产品实施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标方法。
(五)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按照《财政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评审过程中“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八、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具备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提供营业执照或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供应商若为法人参加磋商会议,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参加磋商会议,需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加盖供应商公章)、授权代表授权书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且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被授权人本月社保缴纳记录凭证(本月尚未缴纳社保的,则提供上月社保缴纳记录凭证,参保单位须与供应商名称一致)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供应商未参加磋商会议的,视同认可磋商会议结果。注:本月指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月份。
3、供应商须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加盖供应商公章的承诺函原件;(格式自拟)。
4、供应商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2023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者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资信证明的开具日期须为本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发布之后)。
5、供应商须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6月至磋商截止时间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或税务局出具的2023年度完税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6、供应商须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2024年6月至磋商截止时间任意一期缴纳记录凭证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新成立的供应商按实际的缴纳情况递交相关证明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7、磋商截止时间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磋商截止时间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加盖供应商公章。此处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格式自拟)。
8、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微企业采购。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微企业,可以参加磋商。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原件加盖供应商公章,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市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原件为判定依据。
9、供应商须提供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发的经营范围包括刻制印章行业或公章刻制行业或刻章服务行业等与本项目相关服务行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或公章刻制业备案回执单,提供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供应商须提供非联合体声明函原件并加盖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九、验收
本项目由采购人组织验收,验收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注:项目需求书中,加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不得出现劣于项目需求书要求,发生即做无效标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