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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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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2060001598145 发布时间:2025-02-06 文档页数:50页 所需下载券:10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 有关说明

1、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响应,任何只对本项目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响应都被视为无效响应。

2、 本项目采购的“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

3、 本项目属于不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项目,原因和情形为:按照《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发放工资,服务人员工资不得低于广州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工资不含按国家规定供应商必须支付的社会保险及其他应付费用)。

5、★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国家规定必须购买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缴存住房公积金。

6、报价说明,本项目总报价为项目预算金额,如线上编制投标文件必须报价可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报固定总价:1,854,000.00元。

7、本项目价格分采用投标服务工时计算,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计划投入本项目的年度服务工时数最多的为评标基准工时,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工时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服务工时得分=(投标人计划投入本项目的年度服务总工时量/基准工时量)×价格权重。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2、项目简介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社会工作的系列指示精神以及民政部关于加快乡镇(街道)社工站建设、省关于“广东兜底民生服务社会工作双百工程”(以下简称“双百工程”)部署要求,确保镇(街)社工站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穗民〔202397号)、《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2023〕7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石滩镇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委托第三方社工服务机构承接运营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对社工站专业社工服务力量予以补充,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以及参与社区治理服务的平台。项目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

3、本镇基本情况

石滩镇地处广莞惠深港科技走廊重要节点,位于增城区东南部,北连增城区荔湖街、增江街,东接惠州市博罗县,南与东莞市石碣镇、石龙镇隔东江相望,是广东省、广州市中心镇和广东省卫生镇。区位优越、交通便利、空间广阔,是华东和粤东地区高铁进穗的第一站。石滩镇于2004年由原石滩镇、三江镇、沙庄街“三镇合一”而成。辖区总面积163平方公里,下辖44个行政村和7个社区居委会,是增城区行政村最多的镇(街)。

石滩镇常住总人口16.96万人,其中户籍人口13.26万人、外来人口3.7万人。60岁及以上的长者约2.3万人,占比户籍人口约17.4%。全镇现有城乡低保家庭532户1215人,低边家庭15户45人,特困154人,困境儿童284人,残疾人2532人,独居老人137人。(具体以实际动态数据为准)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服务范围主要是增江河以西的26个村居,分别是:麻车村、南坣村、白江村、马修村、沙陇村、石头村、石湖村、吓岗村、增塘村、谢屋村、石厦村、岳埔村、岗贝村、田边村、沙尾村、街心村、前进社区、红荔社区、顾屋村、绿湖社区、横岭村、塘头村、仙塘村、豪园社区、豪园第二社区、郑田村。如石滩镇社工服务站其他采购项目有增减调整,乙方(中标方)需服从甲方(招标方)的工作安排对服务范围作出相应调整,确保社工服务全覆盖。

采购包1(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标的提供的地点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人民政府

付款方式

1期:支付比例55%,采购人在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额的55%;

2期:支付比例40%,年度中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40%;

3期:支付比例5%,年度末期评估为合格以上的,自申请日起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5%。评估认为可以整改合格的,承接机构应根据评估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评估结果为合格的,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拨付剩余项目经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经费不予支付并终止合同。

以上款项具体拨付以实际市、区两级财政下达资金为准。

(1)中标人须凭以下资料与采购人进行结算:①合同;②评估资料(加盖采购人公章);③中标通知书;④发票;⑤工商登记证书、法人身份证等资料。

(2)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用于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承接机构管理费用等。购买社工服务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人员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0%,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0%;其中,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人员费用包括:项目所配备社工的工资、奖金、“五险一金”和个人所得税。承接机构应当建立合理的人员薪酬调节机制和绩效考核机制,不得挪用、侵占人员费用。

③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包括:社工交流学习、专业提升等专业支持费用;服务和活动产生的物料、宣传、交通、误餐、组织志愿者等专业服务和活动费用;办公耗材、水电等日常办公费用;发展储备费、风险费、中标费、相关税费等。

验收要求

(一)由所在区民政局根据市相关文件和要求,委托第三方对服务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评估工作。评估包括中期评估、末期评估。评估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中心、镇人民政府、区民政局四方共同实施。(二)评估分为专业服务评估和财务评估,专业服务评估是指对项目管理、服务开展过程、服务质量等进行评估,财务评估是指对项目经费使用及管理情况等进行评估。服务及财务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等级的,方可按照合同予以拨款、续约。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项目剩余经费不予拨付并终止合同,并相应追回有关资金。

履约保证金

不收取

其他

(一)成交供应商有以下行为之一,经调查核实的,采购人有权上报监管单位,依法单方面终止合同并追究其全部责任:

1.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成交供应商资格的;

2.中标项目有转包、分包行为的;

3.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更,已经不具备承接成交供应项目能力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向采购人提供服务的;

5.有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6.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成交供应商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行为,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三)成交供应商按合同约定不得转包、分包,否则采购人有权上报监管单位,并依法单方面终止合同,项目另行处理,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由此受到的经济损失。

(四)服务期间如市、区相关政策调整,服务对象人数、标准等发生变化,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接受,并严格按此要求执行。

(五)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性资金,采购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财政支付申请视为采购人已完成支付责任,成交供应商不得以未实际收到项目款项为由拒绝履行项目合同义务或追究采购人违约责任。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品目名称

标的名称

单位

数量

分项预算单价(元)

分项预算总价(元)

所属行业

技术要求

1

社会工作服务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1.00

1,854,000.00

1,854,000.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详见附表一

 

附表一: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序号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1

一、项目内容概览

 

2

服务内容

服务时间

采购预算

最低服务工时量

最高服务
工时量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

采购服务期限一年

人民币185.4万元/年。

一年工时:23648小时。

一年工时:26012.8小时。

 

 

3

说明:1.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每年定额投入185.4万元,要求项目团队配备不少于16名社工,按照《广州市社工站购买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服务价格(工时)标准设定指引》,工时总量最高不得超过项目年度专业服务总工时23648小时的110%,即26012.8小时;工时总量最低不得低于项目年度专业服务工时23648小时,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4

2.关于项目的服务时间和购买服务经费标准,另有新的文件规定的,按照最新有关规定执行。

 

5

二、项目服务要求

 

6

(一)服务范围

 

7

主要是增江河以西的26个村居,分别是:麻车村、南坣村、白江村、马修村、沙陇村、石头村、石湖村、吓岗村、增塘村、谢屋村、石厦村、岳埔村、岗贝村、田边村、沙尾村、街心村、前进社区、红荔社区、顾屋村、绿湖社区、横岭村、塘头村、仙塘村、豪园社区、豪园第二社区、郑田村。如石滩镇社工服务站其他采购项目有增减调整,乙方(中标方)需服从甲方(招标方)的工作安排对服务范围作出相应调整,确保社工服务全覆盖。

 

8

(二)服务对象

 

9

广州市增城区石滩镇社工服务站(第一社工服务站)购买服务项目服务对象为《广州市社工服务站管理办法》第四条所列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包括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成员、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含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单身特困母亲、农村留守妇女以及孤寡、空巢、独居、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殊困难老年人等17类兜底人群。

 

10

(三)服务目标

 

11

1.项目的总体规划目标:

 

12

主要以社会工作服务为主体,综合运用社会工作服务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落实国家民政部、省民政厅、市民政局等提出的最新社会救助政策要求,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等提供兜底民生服务,实现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服务100%覆盖。响应石滩镇社区治理和社区发展的需求,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增强居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13

2.项目阶段性服务目标:

 

14

(1)积极宣传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2)在原有平台服务的基础上,重点对所负责辖区兜底人群进行进一步摸查,明晰需求,做到精准掌握所有兜底人群的基本情况,并建立台账,为我镇兜底保障工作提供有力支撑。(3)加强对驻村社工业务培训,熟练掌握低保、特困等民政领域相关政策,做好主责主业,同时动态关注服务对象的需求,为开展专业服务奠定基础。(4)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和社区慈善基金,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发挥“五社联动”作用,制定针对性的帮扶计划或活动方案。(5)增加政府、社会、村(居)、群众的互动性,促进服务对象与社会融合。持续提高服务质量,深化、巩固服务成效,深化社会资源,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继续提高社会力量和公众的参与性。(6)确保社工站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7)围绕社区发展和公共服务问题及需求,整合社区内外资源,协助在地政府部门提升社区服务水平,完善基层社会治理体系。(8)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依托本土优势,总结工作经验打造本土品牌,满足服务对象多样化需求。将已有服务建设成果继续进行品牌深化,探索社会工作本土化,形成可持续、完善的服务体系,形成地方特色的服务模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15

(四)服务内容

 

16

1.整体服务内容

需结合实际,制定项目需求、服务计划、服务指标等,加强与“双百工程”社工站直聘社工的服务协同与合作,提供以下服务内容:宣传总书记关于民生保障的重要论述精神、党和政府的民生保障政策;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协助政策落实、心理疏导、资源链接、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社会工作专业服务;驻扎社区,结合村(居)委和社区群众对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发展社区社会组织,动员社区志愿者参与服务,链接整合社区公益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积极参与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工作合作交流,探索创新服务模式;完成石滩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

 

17

2.具体服务要求

 

18

(1)项目应按照《办法》有关要求,合理、科学利用社工站和社工点的服务阵地,在镇统筹指导下,强化与直聘社工服务合作与转介,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做好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兜底保障服务。在此基础上,依法、有序参与社区治理,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应急救灾等服务:

 

19

一是以社区为载体、以家庭为单位,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理念、方法与技能,开展民生政策宣传,协助落实民生保障政策,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统筹提供情绪疏导、心理抚慰、精神关爱、关系调适、能力建设、资源链接、社会融入等方面专业服务,系统改善服务对象的生存发展困难和问题,增强服务对象的社会支持网络,提升服务对象生存发展能力,配合支持镇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等有关工作,确保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社会工作专业服务100%覆盖;

 

20

二是以化解社区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问题为导向,依托社区慈善工作站、广州公益“时间银行”志愿服务站点等,积极培育社区社会组织、社区基金、社区志愿者等,运用“社工+慈善+志愿服务”融合发展策略,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整合链接社区慈善资源,建立健全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五社联动”机制,全面激发社区共建共治活力,推动社区治理专业化、精细化;

 

21

三是配合镇参与应急救灾、突发事件处置等公共应急服务,发挥“红棉守护热线”作用,提供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协助处理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面临的紧急困难。

 

22

(2)重点人群服务与其他服务

 

23

①重点人群服务:面向低保、低边、特困、孤寡老人、独居老人、留守老人、困境儿童、特殊困难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民生兜底保障服务是优先重点服务,精准识别不同兜底服务对象的需求和问题,按照分层分类服务的原则,提供系统性、持续性服务和社会支持,实现对兜底服务对象的服务全覆盖。在做好民生兜底保障服务的基础上,项目可以依据在地服务需求和实际情况量力而行,与镇协商,合理选择非兜底性困境群体(如包括非兜底的困境妇女儿童、困境残障人士、老养残家庭等)开展相关服务。

 

24

其他服务:结合区域特点,利用购买社工服务的资源优势,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切合石滩镇社区需要的特色服务,完成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民生服务工作

 

25

(五)专业方法运用及要求

 

26

1.专业方法。项目服务团队应运用社会工作个案、小组和社区服务等专业服务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和社区单位提供适切服务,回应服务对象需求。

 

27

(1)个案工作:指社会工作者遵循基本的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运用科学的专业方法,以个别化的方式为遭遇困难的个人或家庭提供的心理辅导、情绪疏导、行为认知矫正、资源链接等服务,以帮助个人或家庭消减压力、缓解困难、挖掘生命潜能,不断提高个人和家庭的生活质量。个案服务包括咨询个案和专业个案。咨询个案是指可在短时间内通过提供1-2次的政策、就业、法律等简短的咨询性服务,有效满足服务对象需求的个案服务;专业个案是指服务对象面临的问题和困难较复杂,无法仅靠简短的咨询服务解决,需要通过提供较长时间的跟踪服务来帮助其解决所面临的心理、认知、行为和人际关系等层面的障碍问题或困境,一般至少需要3次以上的社工专业服务。

 

28

(2)小组工作:指以团体或小群体为服务对象,并通过运用小组或团体的资源、支持等为其成员提供长期持续的支持性、照护性、发展性或预防性等服务的方法。其目的是为成员培育和建设一个团体或小组形式的社会支持网络或平台,使成员个人能借助小组集体支持和资源,提升自身应对困难的能力,改善其社会无助处境。小组服务通过协调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团体和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发挥小组的社会正向功能,促进成员的进步与健康发展。小组服务应按照阶段性发展状况安排服务活动次数,活动次数一般不少于3次,每次参与小组活动的人数至少为3人及以上。

 

29

(3)社区工作:指以促进整个社区发展为目标的社会工作服务方法,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社工机构依靠社区力量,整合社会资源,促进社区进步和发展的宏观层面的社会服务。其主要是强化社区正向功能,提升社区参与,优化社区关系,预防和缓解社区问题,促进社区政治、经济、文化、环境协调健康发展,不断提高社区成员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过程。社区工作的内容包括社区公共问题介入、社区营造、社区文化保育、社区公益慈善、社区志愿服务、社区组织和社区领袖培育等。

 

30

(六)服务人员

 

31

根据《办法》要求,原则上配备不少于16名全职社工,机构管理人员、财务人员、行政、保洁、安保等人员不得计入项目人员。持证社工比例应当不低于1/2(即不少于8人)

 

32

(七)具体指标及要求

 

33

1.项目总体服务质量要求

 

34

(1)项目应通过电访、探访、个案、小组、社区服务等方式,对在地所有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实现100%覆盖;困难群众和特殊群体的入户率、建档率应达到100%;

 

35

(2)项目能围绕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等领域打造服务品牌,有效回应兜底服务对象的多元化、合理化需求,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与美誉度;

 

36

(3)项目在兜底民生服务、社区治理、应急救灾等方面发挥的服务作用突出,各项服务工作的认可度、满意度较高,相关工作服务满意度不低于80%。

 

37

2.专业服务指标要求

 

38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开展专业个案服务小组服务、“红棉守护”热线服务、社区慈善活动、培育发展志愿者力量、组织社区服务活动协助镇介入和解决的社区公共问题等。

 

39

、项目运营要求

 

40

(一)投标人能在遵守《办法》等有关管理规定基础上,根据镇实际需要,设计特色项目,打造在地化的品牌服务。

 

41

(二)成交供应商要严格按照疫情防控、三防、消防等安全管理要求,做好人员、场地、服务、设施设备等的防控及安全管理,确保项目实施过程安全规范有序。

 

42

、项目经费及付款方式

 

43

(一)经费总额:每年为人民币185.4万元(大写:壹佰捌拾伍万肆仟元整),含人员费用、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

 

44

(二)项目经费根据《办法》及合同约定的方式分期拨付。

 

45

(三)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规范使用项目经费,人员费用应当不低于项目经费总额的80%,服务质量保障费用及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20%,其中,承接机构管理费用应当不高于项目经费总额的10%,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采购人及所在区民政局或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有权委托第三方对成交供应商使用经费情况进行财务审计、财务评估等。

说明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响应)无效。

打“▲”号条款为重要技术参数(如有),若有部分“▲”条款未响应或不满足,将根据评审要求影响其得分,但不作为无效投标(响应)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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