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书
受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委托,苏州市天美达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作为招标代理人,为其拟采购的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一、招标编号:JSZC-320500-SZST-G2025-0008
二、招标内容: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
三、本项目预算为:捌拾肆万元整(¥:840000.00)
标段一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二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三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四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五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六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最高限价:840000.00元,项目节能评审20000元/次(一份有效的节能评审意见),工业类建设项目节能验收复核15000元/次(一份有效的节能验收复核意见)
标段一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二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三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四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五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标段六预算金额:140000.00元(按实际发生量计)
四、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况
标段号 |
项目名称 |
成交单位数量 |
1 |
标段一: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一) |
1家 |
2 |
标段二: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二) |
1家 |
3 |
标段三: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三) |
1家 |
4 |
标段四: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四) |
1家 |
5 |
标段五: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五) |
1家 |
6 |
标段六:苏州市节能审查委托评审服务(六) |
1家 |
备注:
(1)标段一、标段二、标段三、标段四、标段五、标段六项目在服务期内,按实际发生量进行结算,若实际结算超出预算价,则按预算价格支付。其中风险请由投标人充分考虑,并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二)服务要求
1.中介机构接受业务范围要求:
根据《江苏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苏发改规发〔2023〕8号)《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可转移能源消费量审核确认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苏发改资环发〔2022〕1182号)、《关于苏州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委托评审调整补充条款的通知》等有关规定,采购标的需实现主要功能: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及节能验收复核工作提供第三方评估服务,出具项目节能评审意见和节能验收复核意见,为审批部门决策提供参考。
2.节能评审的具体要求:
2.1人员要求:具有市政、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环境、桥梁、水利水电、道路桥梁、公路、电力、石化化工、机械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注册咨询工程师或一级造价工程师或一级建造师等注册工程师人员不少于7个专业,每个专业至少1人。
2.2具体工作及时间安排:
接受评估任务后,评估机构应当确定项目负责人,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
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评估小组应当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苏州市行政审批局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目录、摘要(总概)、正文、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
评审机构按规定时间合理安排工作进度,原则上接受委托后5个工作日内(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报告编制机构对节能报告文件作补充说明、修改完善所占用时间不计入)完成评审工作,出具并提交节能评审意见,并对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同时做好相关统计分析工作。
中标人必须严格按要求时限独立完成评审工作,不得无故延误评审时间,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3个工作日之前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方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采取相应处理方式。
评审机构应于当年12月底前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本年度的评审工作总结报告。评审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本年度承接、完成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咨询评审任务情况;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完成的委托评估项目如发生变更,按成交单价进行按实结算。
2.3中标后选择评审机构办法:
承担投资项目评估文件编制工作的机构和专家,同一项目的专家只能进行一个环节,不得重复评审。承担评审任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审事项项目单位的任何费用。
2.4确定评审机构后的其他要求
2.4.1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组织专家对政府投资项目报告进行评审,评审前,应将参加评审专家相关资料报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评审后向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评审意见》;
2.4.2根据项目性质和投资属性,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完成的《评审意见》进行复评及质量评估,对评审的全过程进行检查,如复评结论不通过,成交单位将支付本次复评项目的专家费用。
2.4.3评审报告按实结算。
2.4.4评审机构因自身原因延迟提交评审意见报告书,每发生一次,扣减单个项目评审费用的15%;评审意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或者委托要求,每发生一次,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责令其限时修改完善评审意见,并扣减评审费用的30%。
2.4.5委托评审的责任
接受委托的评审机构应保证项目评审质量,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
项目评审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关执业规范要求。评审机构对评审意见的真实性、完整性、科学性、可靠性负责。评审机构的评审报告只能向委托评审单位提供,不得自行提供给其他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提供给其他单位。对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结果以及自行(私自)对外提供评审报告内容的或透露相关信息的,除由评审机构自行承担责任外,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可采取必要措施终止委托评审,情节严重的,依法提请有关部门追究评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及法律责任。
3.节能验收报告复核具体要求
节能审查机关委托第三方机构成立专家验收工作组时,采取现场验收、专家质询、专项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开展项目节能验收复核工作。现场验收由验收复核工作组对节能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听取建设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阅项目竣工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能源消费种类及供应等有关材料以及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核算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现场检查建设方案(包括建筑设施、工艺和设备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有无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验收复核工作组梳理总结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单位交流核证,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第三方验收复核机构编制节能验收复核意见并提交节能审查机关,节能验收复核意见内容应包括验收开展的工作、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验收复核结论。
3.1现场验收:由验收复核工作组对节能验收自查报告或委托有相关资信的第三方机构编制的节能验收报告进行审核,听取建设单位对节能审查意见及节能报告落实情况的汇报;查阅项目竣工材料、设备供货合同和技术协议、能源消费种类及供应等有关材料以及节能管理制度及能源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核算项目主要能效指标、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等;现场检查建设方案(包括建筑设施、工艺和设备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项目有无采用落后工艺、设备等。验收复核工作组梳理总结项目存在的问题,与项目单位交流核证,研究提出整改建议和意见。
3.2出具报告:第三方验收机构编制节能验收复核意见并提交节能审查机关,节能验收复核意见内容应包括验收开展的工作、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存在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验收评审结论。
五、综合说明:
1.若中标单位在服务期间,违反下列规定将被解除服务合同:
(1)严禁将承包的管理服务项目转包他人;
(2)未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聘用服务人员。
(3)其他采购文件中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况。
2.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
2.1查询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2查询渠道: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登录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标委员会。
2.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由失信供应商进行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标委员会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2.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
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
3.关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要求:
3.1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财购〔2020〕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等文件的精神,对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给予价格评审加分。投标单位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其价格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其价格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审基准价,如中标价格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本项目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将不再享受价格评审加分。
3.2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必须提供响应人签署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必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必须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在投标文件中未提供相关材料、资料的,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
5.投标单位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相关处理办法处理。
6.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实际结算合同价满84万元人民币为止(二者中以先到者为准)。
7.凡涉及招标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信息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