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加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和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规〔2022〕13号)等,拟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采购人规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情况进行评估。具体项目内容、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采购文件相应规定为准。
二、文件依据
1.《上海市2018年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重点工作安排》(沪发改环资〔2018〕61号);
2.《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沪府发〔2022〕7号);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4号);
4.《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规〔2022〕13号);
5.《关于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158号)。
三、服务内容
节能评估机构需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项目概况,节能报告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等是否准确适用,节能报告的内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节能报告的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全面客观准确,评价核定项目的主要耗能工艺、节能技术方案、主要用能设备、用能规模和能效水平,分析论证节能报告中关于项目对所属行业(或所在地区级政府)能源消费总量和强度控制目标、煤炭减量替代目标等方面的影响,提出合理可行的节能改进措施和建议。
四、服务要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基本要求:
应按照《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沪府规〔2022〕13号)规定,对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节能报告进行评审,节能报告的编制应参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指南》进行,节能报告评审应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项目是否符合节能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项目用能分析是否客观准确,方法是否科学,结论是否准确;节能措施是否合理可行;项目的能源消费量和能效水平是否满足本地区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管理要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评审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项目情况复杂的,履行批准程序后,可以延长评审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建设单位补正材料时间不计算在评审时限内。
五、成果资料要求
(1)节能评审报告一式三份,电子档一份;
六、收费标准及付款方式
(1)节能评审服务经费的收费标准:依据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审和验收费用以及政府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编制费用支出标准的通知(沪发改环资〔2017〕158号)规定的收费标准自报折扣率。
(2)付款方式:本项目结算单价=收费标准计算出的单价乘以供应商自报的折扣率;项目资金每3个月结算一次,采购人按照实际工作量与成交供应商进行结算,结算总价不超过采购预算,若超出则按105万结算。
七、★报价要求
本项目的采购预算为105万元,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必须为105万元,评审时以供应商自报的折扣率作为报价评审因素。(本条作为实质性条款,若不满足则作否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