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说明:
1.采购需求中如出现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等均仅起参考作用,不属于指定品牌、型号或者生产厂家的情形,投标人可参照或者选用其他相当的品牌、型号或者生产供应商替代。但投标人的产品实质上应相当于或优于本需求中的技术要求。
2.凡在“技术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设备,投标人应在投标设备性能配置清单中将其标配参数详细列明。
3.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和《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的规定,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镇流器(管型荧光灯镇流器),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视频设备[视频监控设备(监视器)],便器(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水嘴均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的品目,若采购货物含有此类产品时,若采购货物属于以上品目清单的产品时,投标人的投标货物必须使用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同时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投标人电子公章],否则投标无效。
4.投标人应保证投标产品涉及的知识产权和所提供的相关技术资料是合法取得,不会因为采购人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投标人投标产品存在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专利成果行为的,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实质性要求”是指招标文件中已经指明不满足则投标无效的条款,或者不允许负偏离的条款,或者采购需求中带“▲”的条款。
6.投标人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实响应招标文件,不得仅将招标文件内容简单复制粘贴作为投标响应,否则投标文件作无效处理(定制采购不适用本条款)。
7.投标人填报投标产品的各项技术参数及技术响应表时必须真实可靠,如有不实,即作投标响应无效处理。
采购预算(人民币):69万元;最高限价(人民币):65万元。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为下表的第 1 项产品。
序号 |
标的的名称 |
数量及单位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单价最高限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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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一氧化氮治疗仪 |
1台 |
工业 |
1.支持患者类型:小儿,成人,需与通气设备连用,不能单独使用。 2.设备适用于辅助治疗成人及小儿肺动脉高压症。 3.治疗用一氧化氮(NO)气体来源:设备即时发生。 4.不产生对病人有危害的臭氧、金属颗粒物等。 5.设备必须同步输出纯度超过99.9%的氮气(N2)作为载气,避免空气中氧气对NO的氧化失效。 6.一氧化氮治疗仪在与有创呼吸机、无创呼吸机及经鼻高流量氧疗设备联合使用时,皆可实现与呼吸机的同步功能,确保治疗时的浓度稳定性。 7.设备具有高频呼吸机适配功能,能够保证在与各种高频呼吸机连接使用时,实现与呼吸机同步运行,确保治疗过程中浓度的稳定性。 8.设备具有开机自检功能,并显示详细自检项目和结果,具有NO、NO2、O2浓度监测的零点自动校准功能,确保监测值的准确性。 9.设备主机面板按键能控制并调整以下功能:NO目标浓度、主菜单、设置、静音、开始/停止,屏幕可实时显示当前工作状态,包括待机、治疗准备中、治疗中、治疗结束中等。 10.设备显示屏尺寸≤11英寸。 11.屏幕可显示设置的 NO 浓度,以及实时监测的 NO 浓度、NO2浓度、O2浓度。 12.NO输出浓度范围:0~100ppm。 13.NO输出浓度最低:≤1ppm。 14.NO输出浓度精度:±2ppm 或者±10%(取较大数值)。 15.具有流量传感器,支持采集呼吸机流量,每秒钟支持采样≥200次。 16.具备同步功能,通过实时监测呼吸机吸入流量,只在吸气相实时配置输注NO流量,实现 NO输出浓度稳定的目标。 17.内置传感器,可监测NO 、NO2和O2等参数浓度。 18.NO浓度监测范围:0~120ppm,分辨率为≤0.1ppm。 19.NO₂浓度监测范围:0~20ppm,分辨率为≤0.1ppm。 20.O₂浓度监测范围:21%~100%,分辨率为≤1%。 21.报警控制:支持用户对各参数(NO、NO2、O2)报警限制进行设置。 22.报警分为高、中、低三档。可区分生理报警和技术报警。 23.具备数据导出功能,支持使用SD卡、U盘等进行数据导出。 24.使用期限:≥7年 25.配置要求: (1)一氧化氮治疗仪主机1台; (2)微释控反应体(≥300小时)1套; (3)流量监测模块数据线1根; (4)电源适配器(包括AC电源)1个; (5)气体供气管2根; (6)台车1辆; (7)流量传感器(重复式)1个; (8)集水杯2个。 26.配套耗材:
27.除以上采购人要求投标人报价的专用耗材以外,投标人所投设备还需要使用其他专用试剂/耗材的,请投标人按“配套专用检测试剂/耗材单价表”要求列明清单并进行报价。该部分报价不列入项目投标报价中,可作为采购方后续采购该专用试剂/耗材的依据。 |
①设备:一氧化氮治疗仪的单价最高限价:45万元/台; ②耗材:微释控反应体(≥300小时)的单价最高限价:10000元/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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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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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要求 |
l.中标人提供的一氧化氮治疗仪,必须是全新、完整、未使用过的原装产品。 2.中标人负责设备的包装、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保险及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验收,并承担相关的一切费用。 3.中标人提供详细完整的设备资质证件、中文操作手册、产品合格证明材料、使用说明书及维修手册等资料交给采购人,同时提供全套光盘资料(包括:用户手册和安装程序等)使用操作及安全须知等重要资料应附有中文说明。 4.保修期内开机率:≥98%(按365日计算)。如果保修期内停机时间超过2%,则超出天数按1:2加倍延长保修期限;超出10%(停机故障日/365日×100%≥10%)中标人应无条件为用户更换相同品牌型号的新设备。并承担因换货产生的相关费用和所造成采购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及可预期收益。 5.设备在国内有维修中心及零配件库,中标人应提供10年以上的零配件供应。 6.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如因采购人业务需要而接入采购人信息网络(含信息网、无线网、设备网、物联网等),中标人需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费用。 7.供货产品为生产厂家1年内生产的设备(自设备出厂日期起至交货日期止不超1年)。 8.如一氧化氮治疗仪有配套专机专用耗材/试剂,则提供设备配套耗材/试剂的名称、品牌、规格、单位、单价(元/片)、单价(元/盒)。试剂耗材必须与所采购的设备进行配套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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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服务要求 |
1.保修期要求:中标人对一氧化氮治疗仪提供至少3年保修服务。保修期内设备发生一般故障时,中标人应负责维修、更换零配件:设备发生大故障(指主要部件出现质量问题)时,中标人应负责更换相同品牌、型号的新设备,设备维修或更换后其保修期相应顺延。所有非故意性损坏以及在要求质量标准范围内的正常使用造成的损坏均要维修。保修期内发生的故障维修服务及更换配件均包含在投标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外支付费用。对因采购方人员的不正当使用所造成的设备损坏不在中标人保修范围,但中标人也要积极帮助采购人修理设备,并保证提供优惠价格的配件和服务。 2.提供相关设备的维修工程师姓名及电话号码。如国内有400、800等电话维修系统提供电话号码。 3.故障响应时间:当接到设备报修通知后立即响应,24小时内派工程师到设备现场及时维修,保证不影响采购人正常使用,每次维修应提供维修报告交给采购人备案。规定时限内中标人未能按时响应,采购人有权聘请第三方进行维修处理,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4.人员培训:设备安装完毕,由中标人工程师对采购人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现场进行设备的应用、保养和维护培训,培训主要内容包括设备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日常使用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维修,使相关人员掌握常规操作规程和各种功能的使用,并能处理简单故障,由此产生的一切支出,由中标人承担。 5.设备保修期内,中标人负责对一氧化氮治疗仪进行定期维护保养,每年至少一次,包括设备的安全检查、质量检查,运行状态检查,提供设备维护保养情况书面报告,并承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更换零部件费、人工费和差旅费等)。 6.采购人可与中标人或生产厂家指定的代理人另行订立专机专用耗材或试剂购销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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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期及地点 |
1.交货期:签订合同之日起30天内交付使用。 2.交货地点:广西柳州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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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中标人预付合同总金额的30%货款。 2.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总金额的70%货款,同时在采购人付款前,中标人应开具全额发票给采购人。 注:若中标产品的制造商为中小微企业,资金支付等事项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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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缴纳形式:中标人可以选择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 2.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20日内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1)如采用保函形式缴纳的: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金额5%的保函(若中标人为中型企业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2%;若中标人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出现合同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至质保期结束)延长,导致合同期超出保函期限的,中标人应在保函期限届满前办理保函延期,保证合同期结束前保函持续有效。因中标人导致合同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非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采购人承担。因中标人未及时办理保函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2)如采用银行转账形式缴纳的: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保证金额为合同总金额的5%(若中标人为中型企业须缴纳履约保证金金额:合同金额的2%;若中标人为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免收履约保证金),从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账到采购人指定帐户,履约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并对质保期结束前发现的问题完成整改后,中标人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退还申请,采购人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8个日历天内,扣减中标人的赔偿金和其他应从中标人扣回的款项后,将履约金的余额退还给中标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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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要求 |
1.中标人交货前应对设备做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列出清单,作为采购人设备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和依据。 2.设备到达现场,双方应共同在场确认包装完好性后,由采购人验货。中标人应按采购人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对货物进行清点交付,并签字确认。若发现货物与装箱单不符,中标人负责补齐或收回。若中标人不能按时到达,采购人有权开箱检验,并对缺件、损坏做记录,中标人应认可并负责解决。 3.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完成后,甲乙双方人员应共同在场,按照招标技术参数和配置单,设备制造国有关标准或行业标准进行验收工作。设备的各项参数指标及配置达到招标要求,通过临床试用满足采购人技术要求,则双方共同签署设备验收报告,即为设备验收合格。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设备有损坏或达不到技术要求的不予验收,相关责任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进行验收及签署验收相关文件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授权。) 4.验收过程中发现设备有损坏、设备部件短缺、次品或其它不符合合同规定之情形者,采购人做出现场记录,或双方签署备忘录,此现场记录或备忘录可用作补充和更换损坏部件的有效证据。由此产生的有关费用中标人承担。 5.如果在设备交付使用前因事故造成设备损坏、部件短缺,中标人要立即予以更换,不得拒绝和延误,以保证设备顺利安装完成。所造成的费用及其它后果由中标人负责。 6.交货及采购人调试过程中,中标人应免费派专业技术人员到交货安装现场进行技术指导及相关技术服务,向采购人提交相关试验数据、报告及采购人要求提供的相关技术文件,直至达到验收要求。 7.交货验收时,采购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由采购人及中标人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采购人可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开展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采购人有权拒绝验收,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项目要求的,将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规、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8.其余以合同条款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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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品备件及耗材等要求 |
1.一年内,发现产品存在制造上的缺陷,中标人应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包括维修或免费更换必要配件,若该缺陷导致设备存在安全隐患或不能使用,中标人应负责更换整件产品,投标人应提供足够数量的常用易损件备品备件作为采购人平时应急使用。 2.投标产品如包括必备的易损易耗备品备件和专用工具,投标人应提供其清单。 3.常年备有设备配件,能及时处理、更换损坏的零部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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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口产品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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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货物不接受进口产品投标(即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