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乐族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就太仓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2025年控规调整及用地研究进行公开招标采购。
一、采购编号:JSZC-320585-SZLZ-G2025-0004
二、项目名称:太仓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更新-2025年控规调整及用地研究
三、预算金额:人民币150万元
四、最高限价:人民币150万元(投标报价超过限价的为无效标)
(一)编制背景
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内开展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活动、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城乡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进行各项建设等的法定依据。
随着高新区的快速发展,原控规部分区域在用地布局、指标管控等方面已经不能满足高新区快速发展的需求,因此需要对原控规进行动态调整与专题研究。
(二)服务范围及期限
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为高新区全域已批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动态更新维护及甲方安排的其他任务。
包括:《江苏省太仓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太仓市科教新城控制性详细规划》(修编)及其他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其他研究。
本次服务期限为2025年全年,服务批次为15批次以及相关零星规划的专题研究。
(三)主要任务
项目主要任务为根据委托方提出的控规调整需求,结合规划管理与城市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具地块控规调整论证结果,通过专家论证并报批。
此外,项目任务还包括完成甲方安排的相关零星规划的专题研究。
(四)成果要求
1、主要技术依据:《江苏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导则》及市、区控规调整相关技术要求;
2、成果及格式要求:规划设计成果包括纸质文件及相应的数据文件。纸质文件包括设计文本和图纸。
3、全部设计成果均应制作数据文件,图形文件采用AutoCAD 的DWG格式文件,地理数据文件采用ArcGIS的SHP格式文件,Powerpoint汇报演示文件。
(五)进度要求
本项目具体进度:项目提出要求开始,至成果完成,时间一般为15个工作日左右。
第一阶段:踏勘阶段,合同生效后4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初步踏勘;
第二阶段:完成初步调整方案,提交委托方研讨及征询意见。本阶段共计4工作日;
第三阶段:根据委托方书面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形成论证成果,提交委托方并组织专家论证。本阶段共计4工作日;
第四阶段:根据专家论证意见,修改完善,并配合公示及报批,提交、备案最终设计成果。本阶段共计3工作日;
以上时间为一批次调整时间。不包括方案讨论、评审会议、公示及等待采购人回复意见的时间。
相关零星规划专题研究的进度安排以采购人要求为准。
每一阶段工作都应自采购人书面意见送达后方能进行,并自送达之日起计算工作进度。如中标单位因遇到不可控因素造成工作延迟,则其后的设计进度由双方协商确定安排。
(六)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或控规调整次数满15次以及完成相关零星规划的专题研究项目终止。
(八)服务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1、投标单位对所投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报价应包括完成该项工作所需的人工费(包括工资、奖金、社保、正常节假日的加班费等费用)、通讯费、交通费、资料费、调查费、研究报告及编制费(含印刷费)、咨询费、规划论证专家费用、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完成本项目的各项应有费用。
2、招标文件未列明,而投标人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报价。
3、投标人在报价时应考虑各种风险因素,相关风险因素费用包含在报价总价中。风险因素包括现场情况的确定因素、遇重大活动、检查、突发情况、最低工资调整、物价调整、税费调整等。
合同签订后根据工作完成情况支付,控规调整及专题研究每满3次,支付对应的金额(以通过专家论证为结算点);投标人应每次于采购单位付款前,向采购人提供相应的发票,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支付。
1、验收组织方式:本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论证验收。
2、履约验收时间:控规调整及专题研究每满3次进行验收一次,采购人向供应商发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附件1),验收完成后形成《政府采购履约验收书》(附件2)。
3、履约验收的内容及标准:根据招标文件、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及其附件、国家的相关规定。
(十二)方案要求
项目理解方案
投标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针对本项目的项目理解方案,内容须包括:
1、项目背景(包括编制背景、编制目的、规划范围);
2、政策解析(包括国空体系解析、江苏省详规编制导则解析、其他规划相关文件解析);
3、现状分析(供应商需充分了解项目规划区域的开发建设现状,包括高新区现状区位条件、土地利用情况、人口情况、公服配套情况、交通组织情况、现状存在问题);
4、相关规划解读(包括相关总规、其他专项规划的分析与解读)。
规划评估与分析
投标人需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提供现行控规的评估与研判方案,内容需包括:
1、现行控规解读(包括现行高新区、科教新城及各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分析与解读);
2、现行控规评估(包括现行高新区控规、科教新城控规的符合性、实用性、可实施性综合评估);
3、近几年高新区控规动态变化分析研判(包括近几年控规编制、控规调整及实施情况分析研判)。
技术方案
投标人需要针对本项目控规动态更新和零星规划专题研究提供项目技术方案,内容须包括:
控规动态更新
1、规划编制思路(包括规划编制方法、编制思路、分析高新区控规调整及修正要求);
2、规划编制技术路线(包括根据太仓高新区控规调整的重点,提出控规调整、控规修正的技术路线);
3、调研计划与方法(包括控规调整阶段调研的工作步骤、调研方式、调研分析方法);
4、控规调整成果内容(包括控规调整的总体框架、成果内容、成果形式);
5、控规调整的可行性分析及验证(包括交通影响评价、城市设计验证的控规调整可行性验证措施);
6、规划成果审批与报备(包括控规调整的公示、报批、报备、归档流程)。
零星规划专题研究
1、专题研究技术路线(包括专题研究的目的、思路、方法、技术路线);
2、专题研究成果内容及形式(包括专题研究的总体框架、成果内容、成果形式);
3、近年专题研究综合评判(包括高新区往年专题研究的分析、对高新区专题研究的类别及方向评判)
项目重难点分析
投标人需针对本项目的重难点进行分析,内容须包括:
1、项目的重点(包括“刚性”与“弹性”的相互关系及处理,与实际建设宗地的衔接)
2、项目的难点(包括技术、管理与实施层面的问题处理,运用GIS辅助技术支撑规划)
项目保证措施
投标人需要针对本项目提供相应保证措施方案,方案内容须包括:
1、质量及进度保障(包括质量控制目标、质量保障体系、质量保证措施、进度组织计划、进度保证措施);
2、管理及保密制度(包括一般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保密义务、违约责任);
3、后续服务保障(包括相关服务承诺、设计安全承诺、其他配合保障措施)。
(十三)综合说明
1、中标人应在接到委托方要求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如有疫情影响,中标人需具备视频会议条件。
2、投标单位必须保证全部投标资料的真实性,如有虚假或对招标文件所要求说明的情况故意隐瞒或虚报,视为不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为无效投标。已中标的将取消中标资格,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相关处理办法处理。
3、投标单位应对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技术规范要求及服务要求做出承诺,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投标文件中逐条列出,未列出的视同响应。
4、投标单位须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因此各投标单位可在投标前自行进行调研,了解项目情况及详细需求,但投标单位不得因此使采购单位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单位应承担前期调研的责任和风险。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以不了解项目情况及详细需求为理由而向采购单位提出任何索赔的要求,对此采购单位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5、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采购单位关于信息安全方面的规定,自觉保守采购单位的商业秘密;中标单位应建立并实际运行项目进展期间的信息安全管理规范,以确保项目启动、实施及实施后的信息安全管理;非经采购单位书面许可,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泄漏以上材料。因中标单位原因导致上述资料、文档、数据或采购单位商业秘密泄露的,采购单位有权要求中标单位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并赔偿采购单位损失。
6、中标单位要保证最终服务成果的合法性,一切侵权行为带来的损失,均由中标单位承担。
7、中标单位应严格遵守服务合约,项目完成以后,如采购人有需要中标单位配合相关后续服务工作,中标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协助采购人完善服务的相关内容,本项费用含在投标总价之内。
8、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有遇到妨碍工作进度和按时提交成果情况的,应及时将妨碍情况、应急措施和可能延迟的时间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通知后,根据项目实施情况,有权确定是否延长项目实施时间。采购人同意延长项目实施时间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合同的履行期限。
9、在合同履行期间,供应商因管理、技术、协调和其他自身原因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决定是否按照有关规定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或者重新采购服务。
10、投标人要充分考虑知识产权问题,应保证采购单位免除且承担由于投标单位在使用该项目所需的服务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采购单位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11、凡涉及采购公告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江苏省政府采购网、苏州市政府采购网发布的补充通知为准。
六、政府政策
(一)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
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的文件规定,采购清单产品如属于国家节能或环保品目清单的强制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应当选择强制采购产品,并提供由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为未实质响应。
(二)针对小微型企业的加分: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及《关于贯彻执行绿色采购、促进残疾人就业和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苏财购〔2019〕10号)规定: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即货物由小型或微型企业生产且使用该小型或微型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的,其报价在评审时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2、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小型或微型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小型或微型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其报价给予2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价格评审。
3、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小型或微型企业制造货物,也有中型或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价格扶持政策。
4、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5、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6、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详见“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通知”。
7、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监狱企业视同小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8、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9、供应商按照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三)根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文件规定,将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1)查询时间: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
(2)查询渠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相关主体信用记录。
(3)查询证据留存方式: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4)信用记录使用规则: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