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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太原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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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3100001606308 文档页数:91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5年太原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服务

  商务、技术要求

、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一年。

2.服务地点:山西省太原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指定地点。

3.款项支付意见

分两次支付。上半年完成监测服务并通过验收后支付一次,下半年服务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支付合同余款。

4.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5.执行标准及验收标准:符合国家、行业标准。

6.验收方式

根据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等原则,本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采购方组织对招标方所提交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查。

二、 技术要求

总体要求:开展2025年太原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具体见容包括环境空气、地表水、以及农田灌溉用水和退水,并提交各类监测数据及报告。第一季度监测内容根据《2024年山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晋环函〔2024〕290 号)执行,后续监测内容待2025年监测方案出台后依据2025年方案执行,如有变动,按新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监测范围

太原市三县一市(清徐县、阳曲县、娄烦县、古交市)及四城区(小店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晋源区)

2、监测点位

监测范围内共布设10个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21个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21个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3个农田灌溉水监测点位和1个退水点位、监测点位按所在县、区统计分布情况见下表:

 

 

 

 2025年太原市农村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分布情况统计表

序号

县(区)

农村环境空气监测点位数(个)

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点位数(个)

农业面源控制断面数(个)

农田灌溉水监测点位数(个)

农田灌溉水退水点位数(个)

1

小店区

1

3

3

/

/

2

杏花岭区

1

3

2

/

/

3

尖草坪区

1

2

3

1

/

4

晋源区

1

3

3

/

/

5

清徐县

2

3

2

2

1

6

阳曲县

2

2

2

/

/

7

娄烦县

1

3

3

/

/

8

古交市

1

2

3

/

/

全市合计

10

21

21

3

1

具体监测点位及断面情况,招标采购结束后签订采购合同时由采购单位予以提供。

3、监测项目

(1)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 1中基本项目: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

(2)县域地表水水质监测项目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表 1中基本项目(24 项),即:水温、pH值、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铜、锌、氟化物、硒、砷、汞、镉、铬(六价)、铅、氰化物、挥发酚、石油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硫化物、粪大肠菌群。

(3)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项目

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等7项指标。

(4)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灌溉退水监测项目

农田灌溉用水:《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表1的基本控制项目16项,即:pH值、水温/℃、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氯化物、硫化物、全盐量、总铅、总镉、铬(六价)、总汞、总砷、粪大肠菌群数、蛔虫卵数;

农田灌溉退水:流量、总氮、总磷、氨氮、硝酸盐(以N计)、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7项指标。

4、监测频次

(1)环境空气质量监测采用人工监测方式的每季度监测1次、每次连续监测5天、全年4次;

(2)县域地表水和农业面源污染控制断面监测每季度监测 1 次、全年4次。

(3)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灌溉退水

根据当地主要灌溉作物的用水时间,选择灌溉期开展监测,每半年监测1次、全年2次。对于一年中作物只生长一季的地区,仅需在农作物灌溉期监测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1个月。

5、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1)太原市农村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194-2017等标准,依据各监测项目采样要求,进行采样前准备、现场布点、样品采集、现场记录、样品储存和样品运输。

(2)太原市农村地表水环境质量、农田灌溉用水和农田灌溉退水水质监测工作要严格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及《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等文件有关要求开展监测及统一实施内部质量控制,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

(3)水质采样样品保存与管理按照《水质 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HJ91.2-2022)、《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要求执行。

(4)使用分析仪器必须经有关计量检定单位检定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5)采样质量控制

①环境空气采样:每次采样前,应对采样系统的气密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方可采样。空白样品数量应按照项目监测方法标准规定执行;如方法标准中无规定,每个项目在同一批次内至少采集 1 个空白样品。平行样的采集及要求按照各项目监测方法标准执行。采样前后的流量偏差应在规定范围内。推荐优先使用恒流且具有累计采样体积功能的采样仪器。月至少清洗 1 次采样管路,每月至少对仪器进行 1 次流量检查校准,其误差应在规定范围内。长时间进行连续采样时,至少每周对采样系统进行 1 次流量检查校准。及时更换仪器防尘滤膜和干燥剂,一般干燥器硅胶有 1/2 变色则需更换。采样结束后,检查仪器状态是否完好,清理仪器和附件,并填写仪器使用记录。清点样品数量,核对无误后,将样品及时送交实验室分析。遇到对监测影响较大的雨雪天气及风速大于 8 m/s 的天气条件时,不宜进行手工采样监测。

②水质采样:按选用的标准分析方法要求采集质量控制样品;采样前对清洗干净的采样器具进行空白本底抽检,每个采样批次每种器具至少抽取 3%;对监测质量有影响的试剂耗材使用前应进行抽检;每个采样批次至少采集一个全程序空白样品;凡可做平行双样的监测项目每个采样批次至少应采集一个现场平行样品。

样品采集后应尽快送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确保样品在规定的保存期限内分析测试。

(7)实验室质控

监测人员应执行相应标准分析方法和 HJ 630 中有关质量控制的规定,做好质量控制。

进入实验室应有完整的的样品流转记录,并记录样品交接情况。样品分析同步进行精密度和准确度分析。精密度可采用分析平行双样相对偏差、测量值的标准偏差或相对标准偏差等来控制,每批样品每个监测项目随机抽取不少于10%实验室平行。准确度要求采用标准物质分析或室内加标回收等方法控制。

6、数据报送要求

每季度季末结束前汇总上报采购单位。电子版监测数据要按照采购单位提供的格式要求上报;纸质报告要求中标方在监测任务完成后及时编制并报送采购单位,年度任务完成后要求出具年度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应包括监测工作概况、现场工作图片、监测结果与评价、质控数据分析等内容。监测报告要求同时报纸质盖章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

7、资料备份

对采样和分析过程中的原始记录、采样现场影像资料等进行存档,溯源备查。

8、中标方需按照采购单位需求,接受采购单位组织的质量监督与现场检查。

9、中标方需保证所有数据仅适用于此项监测任务,不得擅自外传或用做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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