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书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地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宣桥镇,地块东至06-06地块,南至规划卫星路,西至宣乐路,北至06-08、06-09地块,总面积约99803.7m2,地块未来规划为二类住宅组团用地,三类住宅组团用地。
图1地理位置示意图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的相关要求,地块在用途变更前或土地储备、出让、续期、划拨前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以了解项目地块内的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
二、主要工作依据
1、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
(3)《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
(4)《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国办发〔2013〕7号)
(5)《上海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6)《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工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3〕530号)
(7)《关于加强本市工业用地出让管理的若干规定》(沪府办〔2016〕23号)
(8)《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
(9)《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沪环土〔2020〕62号)
(10)《上海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等工作的若干规定》(沪环规〔2021〕4号)
2、参照标准和导则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9)
(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 25.2-2019)
(3)《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2004)
(4)《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164-2020)
(5)《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技术导则》(HJ1019-2019)
(6)《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2011)
(7)《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
(8)《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9)《建设场地污染土勘察规范》(DGTJ08-2233-2017)
(10)《岩土工程勘察标准》(DG/TJ 08-37-2023)
(11)《岩土工程勘察规范》(2009年版)(GB 50021-2001)
(12)《水文地质钻探规程》(DZ/TD 184-94)
(1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三、工作内容及要求
本次项目主要工作内容包括:1、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2、现场钻探采样和实验室分析检测;3、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编制;4、项目报审评审及归档。(具体内容及要求如下):
本次项目须按照国家及上海市场地调查等相关规范、规定,完成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资料收集、污染识别、区域土壤及地下水初步采样及分析评估、报告编制、项目评审验收一系列任务。
受委托从事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从业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能力,配备足够的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
从事土壤和地下水样品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和监测能力,并具有相应领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和实验室认可资质(CNAS),且按规定向上海市生态环境局进行社会化服务机构备案。
1.现场踏勘
现场踏勘的主要内容包括: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等。
(1)地块现状与历史情况: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物质的使用、生产、贮存,三废处理与排放以及泄漏状况,地块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2)相邻地块的现状与历史情况:相邻地块的使用现况与污染源,以及过去使用中留下的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异常迹象,如罐、槽泄漏以及废物临时堆放污染痕迹。
(3)周围区域的现状与历史情况:对于周围区域目前或过去土地利用的类型,如住宅、商店和工厂等,应尽可能观察和记录;周围区域的废弃和正在使用的各类井,如水井等;污水处理和排放系统;化学品和废弃物的储存和处置设施;地面上的沟、河、池;地表水体、雨水排放和径流以及道路和公用设施。
(4)地质、水文地质和地形的描述:地块及其周围区域的地质、水文地质与地形应观察、记录,并加以分析,以协助判断周围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调查地块,以及地块内污染物是否会迁移到地下水和地块之外。
2.资料收集
资料收集主要包括: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地块环境资料、地块相关记录、有关政府文件、以及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当调查地块与相邻地块存在相互污染的可能时,须调查相邻地块的相关记录和资料。
(1)地块利用变迁资料包括:用来辨识地块及其相邻地块的开发及活动状况的航片或卫星图片,地块的土地使用和规划资料,其它有助于评价地块污染的历史资料,如土地登记信息资料等。地块利用变迁过程中的地块内建筑、设施、工艺流程和生产污染等的变化情况。
(2)地块环境资料包括:地块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记录、地块危险废物堆放记录以及地块与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保护区等的位置关系等。
(3)地块相关记录包括:产品、原辅材料及中间体清单、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地下管线图、化学品储存及使用清单、泄漏记录、废物管理记录、地上及地下储罐清单、环境监测数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表、环境审计报告和地勘报告等。
(4)由政府机关和权威机构所保存和发布的环境资料,如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环境质量公告、企业在政府部门相关环境备案和批复以及生态和水源保护区规划等。
(5)地块所在区域的自然和社会信息包括:自然信息包括地理位置图、地形、地貌、土壤、水文、地质和气象资料等;社会信息包括人口密度和分布,敏感目标分布,及土地利用方式,区域所在地的经济现状和发展规划,相关的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法规与标准。
3.人员访谈
人员访谈内容包括: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所涉及的疑问,以及信息补充和已有资料的考证。
4.环境质量初步监测及评估
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的技术要求,根据前期的疑似污染源识别情况,开展环境质量初步监测,初步掌握场地土壤及地下水中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其分布范围,编制项目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
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试行)》(GB36600-2018)基本项目列出的污染物及特征污染物,审核实验室的分析检测结果,分析和评价环境介质中的检测因子。
土地(土壤)钻孔布点要满足上海市对工业性质用地区域、住宅和农田区域(非工业性质用地)进行布点的要求,地块外至少建一口地下水监测井,以满足参照系要求;土壤点的钻孔深度要达到第三或第四层粘土层;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井都应标明绝对标高或相对标高。
5.成果与验收
按照约定时间计划,提交项目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完成项目的评审验收并符合上海市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相关要求。
四、人员要求
1.投标人应当配备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5名,中级职称技术人员不少于10名,具有独立承担国内同类项目的业绩。
2.项目负责人和报告审核人应具有环境或地质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五、成果资料提供及项目实施进度要求
1、成果形式
(1)提交该地块土壤与地下水环境质量调查分析样品的《检测报告》,中标人须保证提供给招标人的检测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并盖有CNAS、CMA的资质章。
(2)提交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纸质版加盖公章,一式3份。
(3)提交“一网通办”报审材料。五、其他要求
1、合同签订并且地块满足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必要条件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和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备案工作。如被第三方质控单位抽中检查,则工期根据实际情况顺延。
2、付款方式:递交经验收合格的场地环境初步调查报告且待专家评审会通过调查报告后,同时财政资金到位30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向乙方一次性全额支付。
3、招标人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供文件原件进行核对,投标人必须按时提供。否则视作投标人放弃潜在成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