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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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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503200001609191 发布时间:2025-03-20 文档页数:111页 所需下载券:10
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招标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采购标的)

1.实施背景

为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利益,提高计划生育家庭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计生协《关于印发<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的通知》(国计生协〔2018〕38号)、福建省计划生育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计生协〔2016〕16号)、中国计生协《关于开展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工作的通知》(国计生协〔2017〕3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集美区2013年起开展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深入实施生育关怀行动,探索引入、建立并完善竞争机制,推动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健康发展,更好地帮助计划生育家庭解除后顾之忧。

2.基本情况

2.1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为户籍在集美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包括独生子女户、农村二女结扎户、曾经生育一个子女现无子女的失独家庭)提供意外伤害保险保障,实现计生家庭利益可持续最大化,增强计生家庭抵御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计划生育家庭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被保险家庭应自愿接受本险种,保费每户100元/年(最高控制价)。

2.2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为户籍在集美区,年龄在40岁以上的失独家庭中父亲或/和母亲提供住院护理补贴保障,减轻其经济和心里负担,为稳定特殊家庭的生活提供坚实的保障。被保险人应自愿接受本险种,保费每人300元/年(最高控制价)。

2.3集美区参保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户总户数约为40000户,参保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人数约为170人,具体数量根据每年实际符合投保范围的数量确定,按年计算保费,据实结算,投标人需综合考虑相关风险。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内,如果被保险家庭和被保险人数量增加的,投标人应无条件同意按投标时承诺的内容对新增家庭和人员履行保险义务。

2.4★保险期限:一年,即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在保险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中标人均须按中标的保险保障予以赔偿,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对此作出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根据《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服务项目延续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厦财采[2023]2号)相关精神,本项目为可延续采购的服务项目,最长合同期限为三年,中标人上一年度的服务通过采购人考核合格后,且采购人预算资金有保障、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不变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参照上一年合同的条款续签服务合同。

2.5风险提示

2021年度至2023年度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三年综合简单赔付率为66.30%。

2.6招标项目一览表

为更好地提高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服务水平,提高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沿用集美区一贯做法,全区分成两个片区,由两家中标供应商分别承接杏林片区(灌口镇、杏林街道、杏滨街道)和集美片区[后溪镇、集美街道、侨英街道(含天马种猪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及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投保工作。

采购包

区域

保险对象

服务期限

保费

1

杏林片区(灌口镇、杏林街道、杏滨街道)

1)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①户籍在集美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符合当时计生政策的农村(含农转非村)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夫妻(没有再抱养)及其子女;

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或曾经生育子女现无子女户家庭。以上投保对象,低保户、低收入户和计生特殊家庭为优先、重点参保对象。

2)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集美区户籍年龄40岁以上的失独父母。

一年,即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1)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100元/户·年。

2)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300元/人·年。

2

集美片区[后溪镇、集美街道、侨英街道(含天马种猪场)]

1)①户籍在集美区的计划生育家庭,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生育独生子女(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和符合当时计生政策的农村(含农转非村)生育两个女孩并绝育的夫妻(没有再抱养)及其子女;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或曾经生育子女现无子女户家庭。以上投保对象,低保户、低收入户和计生特殊家庭为优先、重点参保对象。

2)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集美区户籍年龄40岁以上的失独父母。

一年,即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1)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100元/户·年。

2)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300元/人·年。

二、技术和服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1.服务要求(采购包1-采购包2)

投标人应结合本项目特点以及招标要求的基础上提供投标方案,包括保险责任、保障范围、人员安排、投保流程、理赔流程、赔偿限额、赔偿计算方式、理赔时限、其他服务等基本服务项目,以及在基本服务项目上根据投标人自身实力提供的其他特色服务,如对简易案件、便捷理赔服务、协助调解纠纷、特殊案件的处理能力和协助区计生协做好宣传培训工作等。

1.1承保服务:(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1.1.1至1.1.4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第一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1.1.1按照商定的承保条件承保符合参保范围的计生家庭户所投保的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参保户数和人数根据实际符合参保范围的数量确定。

1.1.2★投标人针对各保障项目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下表的保险金额,并提供书面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投保险种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计生家庭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身故保障

60万元/户

因意外伤害身故,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

意外伤害残疾保障

因意外伤害残疾,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根据伤残程度按比例给付。

意外伤害医疗保障

8万元/户

免赔额0元,给付比例100%,以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户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为限。

意外伤害住院护理补贴

100 元/天·

按100元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90日为限,每年最高以365日为限。

猝死赔付保障

4万元/户

被保险人猝死,按被保险人所在符合条件的计生家庭户的人均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第二部分: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1.1.3按照商定的承保条件承保户籍在集美区,经区卫健局认定的失独父母(约170人)所投保的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具体参保人数以投保时实际符合参保条件的人数为准。

1.1.4★投标人针对各保障项目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下表的保险金额,并提供书面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投保险种

保障项目

保险金额

赔付标准

计生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

疾病身故保障

2万元/人

因疾病身故,按疾病身故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

住院护理补贴

300元/天·

等待期0天,每人每天300元。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含既往病史)在二级(含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按照被保险人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每人每天300元进行赔付,每次住院以90天为限,每年最高以183天为限。

重症监护护理补贴

300元/天·

等待期0天,每人每天300元。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含既往病史)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按每人每天300元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重症监护津贴保险金。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以90日为限,每年最高以183天为限。

备注:(1)承担既往病史责任,即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前的未愈疾病导致在保险期间内的住院治疗,承保公司仍按照该被保险人的住院护理补贴、重症监护护理补贴的对应保障标准进行赔付。

(2)本方案内的所有保障均无观察期限制。

(3)以上各保障项目相互独立,分别给付。

(4)根据福建省计生协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闽计生协【2016】16号)中要求“谁被保、谁受益”的原则,承保的失独家庭夫妇之间互为受益人。若失独家庭户为单独一人的,受益人按法定受益顺序享有受益权。

1.2保险责任

1.2.1集美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

(1)意外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项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项目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的该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体伤残的,承保人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以下简称《标准》)确定的伤残程度及其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按本项目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该处伤残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2)当同一保险事故导致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承保人仅按其中一处的伤残等级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不完全相同且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只有一处,承保人按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果各处的伤残等级完全相同或最重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伤残有两处或两处以上,承保人将该伤残等级在原基础上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并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3)承保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上述各项保险金之和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本项目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计生家庭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参考使用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

5)被保险人家庭户有未成年人的,各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被保险人死亡时各保险公司实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按以下限额执行:

A.对于被保险人不满10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

B.对于被保险人已满10周岁但未满18周岁的,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诊疗,对该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当地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承保人在扣除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或给付部分以及本项目确定的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本合同约定的该被保险人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给付比例,分别按照该被保险人是否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的情况,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承保人在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保险期间届满该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承保人继续承担给付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责任的期限,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承保人在不违反招标文件要求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但门(急)诊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连续九十日为限。

3)承保人对每一被保险人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项目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达到本项目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目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猝死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猝死,本项目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项目确定的该被保险人的个人猝死保险金额给付猝死保险金。

(5)意外伤害住院护理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承保人按本项目附加确定的住院护理补贴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被保险人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三百六十五日为限。

(6)特别约定

①猝死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发作后6小时内死亡。猝死的证明材料以公安部门、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猝死证明材料为准。

②本项目的意外伤害伤残鉴定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0083-2013)。但对于提供工伤伤残鉴定进行理赔申请的被保险人,需提供工伤认定书,同时采用工伤伤残鉴定标准,赔付比例为100%、75%、50%、30%、20%、15%、10%、7%、5%、3%。

③★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若在接报案时发现投保名单有遗漏的,经投保人核实确属于参保对象,由投保人出具相关书面申请材料,承保人应予以保全增加和理赔处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投标人须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否则为无效投标。

(7)除外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意外伤残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④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⑤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⑥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或服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⑦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⑧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⑨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⑩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⑪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⑫被保险人猝死。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或住院治疗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住院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意外伤害门(急)诊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或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的责任:

①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承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②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③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④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⑤被保险人在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中国境外诊疗。

3)因本条第1)项下第①至⑪所约定的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猝死保险金的责任。

4)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意外住院定额保险金责任:

①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②本条第1)款、第2)款所约定的承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1.2.2集美区失独家庭住院护理补贴保险的保险责任

(1)疾病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身故,本项目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承保人按本项目确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2)住院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诊疗,承保人按本项目确定的住院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该每次住院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住院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三日为限。

(3)重症监护津贴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或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承保人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承保人按本项目确定的重症监护日定额给付金额乘以实际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日数给付保险金,但对每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给付日数以九十日为限。该被保险人多次入住重症监护病房的,累计给付日数以一百八十三日为限。

(4)除外责任

1)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身体高度残疾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②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③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⑤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⑥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2)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住院护理补贴定额给付保险金责任:

①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②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③被保险人实施视力矫正手术或变性手术;

④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整容和矫形手术;

⑤本条第①款所约定的承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3)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入住重症监护病房治疗的,承保人不承担给付重症监护护理补贴定额保险金责任:

①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疾病;

②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的整容或矫形手术;

③本条第1)款所约定的承保人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1.3投标人须承诺承保当年的计生保险业务综合赔付率不低于60%,如低于上述综合赔付率,差额部分要以走访慰问、举办公益活动等形式回馈给被保险家庭,具体回馈方式由集美区计划生育协会与中标人协商。

2.理赔服务及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2.1至2.7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采购包1-采购包2)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服务要求:

2.1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专人负责,分工明确(应附具体人员名单,包括姓名、职务、工作职责和联系方式),能为参保计生家庭户提供及时便利的保险服务,包括承保服务、保险咨询、保险事故的报案、理赔资料的收集等。

2.2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人接听、受理接报案。承保人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理赔人员应在30分钟内与被保险人联系。对需要现场查勘的报案,应在1个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理赔事宜。

2.3理赔时限

(1)承保人收到资料后二个工作日内未再提出异议的,视为理赔资料已提供齐全,承保人需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按下表约定的理赔时限结案:

赔偿金额

理赔时限

10000元以下

10个工作日

10000元~50000元

15个工作日

50000元以上

20个工作日

(2)特殊案件(如身故、伤残案件等)需要调查的案件,承保人应在接到理赔资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自调查完毕之日起,承保人按约定的理赔时限支付赔款。

(3)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限结案的,经投保人提出,保险责任相对明确的,承保人应在保险责任相对明确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能确定的损失金额50%的预付赔款。

2.4承保人按照商定的理赔处理标准进行理赔。

2.5在政策及业务规范允许范围内,简化理赔服务手续,开通理赔“绿色通道”。

2.6能为本项目提供属地化的保险服务,做到靠前服务,及时便利,快速服务,并有专人上门办理理赔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2.7索赔案件经调查不属于保险责任时,应向被保险人或其家属出具书面拒赔通知书并列明拒赔原因,同时抄送区计生协会。

3.服务承诺要求(采购包1-采购包2)

3.1承保人应严格信守承诺,不得变相提高保费标准,不得改变或降低其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服务质量。

3.2投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服务要求,应逐条进行响应并做出具体承诺。

3.3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真实有效、具有可操作性,对承诺的服务内容应负完全责任。

4.其他服务要求(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对4.1至4.10内容提供书面承诺并加盖投标人公章)(采购包1-采购包2)

4.1人员配备

保险公司需组成项目小组,下设:

4.1.1项目经理:指定1名,由保险公司分管负责人担任,负责按照本次采购的有关要求为各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相关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1.2客户服务专员:至少配备2名,其中有1名应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1名应为项目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代理办理一切理赔手续,包含从理赔申请到理赔款送达全过程。

4.2中标人应定期对集美区各镇(街)、村(社区)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进行理赔咨询等服务;提供培训宣传所需的各类材料,统一宣传口径,并对参保群众进行保险知识普及和安全教育。

4.3中标人应定期提供理赔统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姓名、身份证号、赔付日期及赔付金额等。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

4.4建立定期例会制度。对承保和理赔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讨论和沟通,制定解决办法。

4.5建立投诉制度、建立疑难和争议案件处理机制。

4.6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接受报案并完成查勘服务,在申请给付手续完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在承诺时效内给付保险金。

4.7中标人应提供上门办理承保及理赔、保费结算等手续,免费提供咨询、查询等服务。

4.8中标人应将承保的主要条款(如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免赔额等)和服务内容(理赔流程所需手续、查勘、业务咨询、项目负责人等)印刷成册,发放给投保人,指导其进行保险业务的办理等。

4.9中标人应提供定期的跟踪回访制度,索取客户的反馈意见,提高服务质量。

4.10中标人应履行相关条款、信息告知义务。

4.11中标人应为采购单位参与年度考评、争取荣誉称号等提供协助服务。

5.服务响应要求(采购包1-采购包2)

5.1投标人须承担本项目项下保密义务, 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将因本次项目获得的信息向第三方外传。

5.2投标人根据本项目服务内容及要求,提供包括对项目的认识,对服务的整体设想、服务定位、服务目标、服务预期效果等方案。

5.3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执行过程中与采购人的配合方案(包含配合方式、配合内容、与采购人的沟通协调、处理采购人投诉等)。

5.4投标人应提供对本项目现有基础数据以及分布情况了解,以及对相关问题的描述分析及解决措施。

5.5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配备有专门服务团队,明确联系主管和联系经办人并提供投标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不含投标截止当月,企业因当月新成立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佐证,视同符合要求),人员配置、团队岗位分工有详细安排,能做到岗位和职责明确,有利于沟通和协调。

5.6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配备技术团队,有医学专业、或保险专业、或法律专业背景人员,并能提供相关证书有效复印件,投标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不含投标截止当月,企业因当月新成立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佐证,视同符合要求)。

5.7投标人应提供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中有同类计划生育家庭意外险保险项目承保经验的人员,需提供拟投入本项目服务团队成员同类项目的承保经验的证明文件(指项目合同有效复印件及服务方的盖章证明材料)及投标单位为相关人员缴纳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三个月的社会保险凭据复印件(不含投标截止当月,企业因当月新成立无法提供社保证明的,应提供相关劳动合同佐证,视同符合要求)。

5.8投标人应提供全面配合采购人各项工作的服务方案(包括①投保、②理赔、③宣传培训等),服务方案详尽完善,具体可行,为采购人提供切实工作服务保障。

5.9投标人应为投保家庭提供宣传服务方案,针对本项目提供的宣传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宣传步骤、确定宣传形式等,提供的宣传服务方案有明确的流程、方式方法、服务效果等。

5.10投标人应提供计生保险培训计划方案,提供有对计生基层组织进行计生保险条款解释,有开展计生保险宣传培训计划,且内容详尽具体,切实可行,能够切实保障项目实施。

5.11投标人应提供投保流程(包括投保的操作流程、投保的操作注意事项等),理赔流程(包括理赔的操作流程、理赔的操作注意事项等),理赔查勘(包括①出险查勘、②异地出险协助、③探视服务及案件调查等),理赔交接(包括①安排人员上门整理并收取理赔资料、②对理赔条款解释等),理赔通知(包括①理赔立案、②结案通知等),理赔汇报(包括①定期制作理赔报告、②反馈理赔信息等)。

5.12投标人应提供针对本项目制定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方案,投标人承诺开通理赔快速服务通道,及时启动理赔应急机制,各环节优先进行重大突发事件理赔服务,为本项目制定的重大案件应急处理流程、方式方法、服务效果等。

5.13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风险防范措施(包括①风险防范管理制度、②风险防范培训计划等),管理制度结构严谨、思路清晰、管理有序、职责明确,培训计划具体可行,并有利于项目实施。

5.14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提供特色服务,①投标人承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案件,能提供上门告知和解释,②承诺能对有社会影响的通融案件予以配合。

5.15投标人应承诺对因重大保险事故住院的被保险人提出协助需求,可协助办理交费、检查等手续;承诺能对因重大保险事故住院的被保险人进行慰问和探视。

5.16投标人应针对本项目中的困难及特殊家庭提供关爱困难及特殊家庭活动方案,书面承诺能配合采购人开展走访、慰问等活动,能提供其他关爱活动方案且有详细、具体、明确的流程、方式方法、服务效果等。

5.17投标人应提供咨询查询服务,投标人承诺能为被保险人提供24小时热线服务进行咨询、查询服务;投标人承诺能为被保险人提供微信或APP查询平台。

5.18本项目所述的服务要求,应视为保证项目投入运行所需的最低要求,如有遗漏,投标人应予以补充。否则,一旦中标将认为投标人认同遗漏部分并不额外收取费用。投标人必须列出服务要求对照偏离表,无论是否偏离均必须提供详细的偏离表。

5.19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需要相互配合的工作及交接的事务,投标文件未提及,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均由中标人自行解决,且费用已包含在报价中。

6.考核办法(采购包1-采购包2)

6.1考核内容

(1)服务态度:考察保险公司对客户的服务态度,被客户投诉的多少;

(2)结案率:考察保险公司某个时间段内接到的报案,有多少已经结案的;

(3)平均结案周期:考察保险公司从接报案到支付赔款的平均时间;

(4)服务承诺履行情况。

6.2考核办法

由采购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具备续签下一年合同的资格,考核不合格,不具有续签下一年合同的资格。

三、商务要求(以“★”标示的内容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一年,即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2

 

其他

将序号1“交货时间”修改为“保险期限”

3

 

交货地点

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

 

其他

将序号3“交货地点”修改为“服务地点”

5

 

交货条件

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经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评估考核合格。

6

 

其他

将序号5“交货条件”修改为“交付条件”

7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8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1.考核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考核依据。 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 95%及以上。 3.采购人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4.考核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5.考核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

 

合同支付方式

1、达到付款条件起,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10

 

其他

将序号9“合同支付方式: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修改为“合同支付方式:以实际已核定的参保户(人)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按年一次性支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11

 

履约保证金

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

说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中标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履约保证金可减半),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人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方式。待本合同履行完毕,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服务期限内中标人无违约情形并且无合同纠纷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清履约保证金。

采购包2: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一年,即2025年6月20日至2026年6月19日。

2

 

其他

将序号1“交货时间”修改为“保险期限”

3

 

交货地点

厦门市集美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4

 

其他

将序号3“交货地点”修改为“服务地点”

5

 

交货条件

采购人根据招标文件经采购人或第三方机构评估考核合格。

6

 

其他

将序号5“交货条件”修改为“交付条件”

7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8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1.考核依据: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合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发的相关保险规定以及国家有关的质量条款、标准规定等,均为考核依据。 2.提供跟踪维护报告,服务满意率达到 95%及以上。 3.采购人可以定期进行民意调查,了解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 4.考核时中标人必须派代表参加。 5.考核过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9

 

合同支付方式

1、达到付款条件起,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10

 

其他

将序号9“合同支付方式:达到付款条件起7日,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修改为“合同支付方式:以实际已核定的参保户(人)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收到中标人正式发票后7个工作日,按年一次性支付,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0%。”

11

 

履约保证金

缴纳, 本采购包履约保证金为合同金额的3%

说明: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提供中标金额3%的履约保证金(如投标人为中小企业,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履约保证金可减半),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交纳保证金,采购人允许供应商自行选择提交方式。待本合同履行完毕,经采购人验收确认无质量问题,服务期限内中标人无违约情形并且无合同纠纷后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一次性无息退清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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