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第五十六条以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8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均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未作出合理的答复。
投诉人请求:暂停该次采购活动,修改倾向性参数后重新组织招标。
经审查,投诉符合规定,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办理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
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如投诉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招标代理机构衡正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11月8日向投诉人公司答复驳回质疑事项。11月16日,我局收到投诉人邮寄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投诉认为:本项目存在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文件中评分参数设置
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永靖县人民政府或临夏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临夏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黄万忠
被投诉人:甘肃金招项目咨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钰琳
地址:甘肃省临夏市百益城B区七号楼1303室
投诉人对永靖县2021年紫花苜蓿种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LXZC 2021-624向我局提出
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诉。从即日起恢复该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郁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投诉不成立。
本机关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兴泰
,没有对“新生儿插件式监护仪、转运监护仪和一体式监护仪”的参数设置问题提出投诉。本机关针对第一次投诉内容已于2021年8月25日作出《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南财采决〔2021〕6号)予以处理。但投诉条件;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本机关作出驳回投诉的决定。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
立朋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限期改正,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恩平市人民政府或江门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门市江海区评审流程不合规。
2.本项目未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执行。
投诉人请求: 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本机关查明:
涉案政府采购项目为恩平市人民医院
就上述质疑事项依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做出回复为盼。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3不成立,投诉4部分不成立,驳回投诉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英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提起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驳回投诉。
如本项目的政府采购当事人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流程和相关法律规定的。对于投诉人的质疑事项1,我方根据原评标委员会协助答复质疑的处理意见,并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投诉人的质疑事项作出回复,并不存在投诉人
》(财政部令 94 号) 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电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
,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驳回该投诉。
如对上述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天内向阳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提起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下称采购人)和湛江市腾商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政府采购投诉答复通知书》。
采购人于11月17日作出《关于“阳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数据中心机房租赁搬迁服务项目”资金来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