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城区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范围包括: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等。
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采购人委托后1日内开始评估工作,并保证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实施具体项目评估时,在公管局全程监督下,由市地价所会同市国土局监察室,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同一天进行摇号的所有土地出让评估项目为同一批次项目,每被摇中的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批次项目的摇号。
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每宗摇一家或两家评估机构评估;工业用地摇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被摇中的评估机构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具体项目的《地价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时间、费用、法律责任和相关要求等。
注:本库所涉及的后续土地出让评估项目的基准费用标准为皖价服函[2012]67号
1、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
⑴、一宗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基准费用标准的25%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
⑵、一宗地由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采用的按基准费用标准的20%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评估结果一年内均未采用的按基准费用标准的5%支付,伍仟元封顶。一宗地的评估费用低于壹仟元的按壹仟元支付。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叁仟元支付。
提供已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安庆市城区范围内土地涉及的价格评估。
第二章 土地价格评估内容
第三条 土地价格评估范围包括:市城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等。
第四条 土地价格评估是指各类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结合本地地产市场价格,对城市各类建设用地的宗地价格或区域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市国土资源局委托市公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根据各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信用度、业绩等进行综合打分,最终确定八家评估机构入库。入库中介机构须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合同,合同须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安庆市城区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设立在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安庆市地价所和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安庆市城区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市地价所负责指导并管理日常评估工作,已入库的中介评估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清出机构库:
(一)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不相符存有虚假行为的;
(二)未在规定时间内出具结果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出具评估报告的,或未按评估规范、技术规定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发现高评低估的,恶意串通、私下定价的;评估价高于或低于市场价30%的;
(五)向委托第三方恶意设置附加条件的、或有刁难行为的、有向委托第三方额外收取费用的;
(六)服务质量不高,多次被点名批评或受到被委托第三方举报的;
(七)被省级(含省级)以上估价师协会或其他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八)其他违背行业规定扰乱评估市场行为的;
第七条 机构库设立“黑名单”制度,存在上述中所规定情形之一的,第一次警告,第二次评估机构将列入“黑名单”,并在安庆市国土资源局网站或安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公布,在合同期内不允许再次入库。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抽查制度。市地价所会同市国土局利用科不定期抽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
第四章 摇号操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将八家评估机构根据中标顺序进行编号并进行网上公示。实施具体项目评估时,由市地价所会同市国土局监察室,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摇出的号码与评估机构编号对应的,即为该宗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同一天进行摇号的所有土地出让评估项目为同一批次项目,每被摇中的评估机构不得参加同一批次项目的摇号。
第十一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做好摇号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号结果。现场结果须经参会人员(其他参观人员除外)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被摇中的评估机构须与市国土局签订具体项目的《地价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时间、费用、法律责任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三条 因取消受托资格或评估机构放弃受托而需要更换其它评估机构的,依上述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每宗摇一家或两家评估机构评估;工业用地摇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第五章 委托方及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的主要职责:
1、协助评估机构勘察现场,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必要协助;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评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3、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评估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土地评估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2、须按评估委托书的要求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将评估结果报送市国土局进行初审,并报土委会确定后,各评估机构再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进行电子化备案。
3、坚持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成果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应当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七条 评估费用均由市国土局先行支付,再由财政拨付给市国土局,原则上每半年结算一次。
注:本库所涉及的后续土地出让评估项目的基准费用标准为皖价服函[2012]67号
1、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
⑴一宗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基准费用标准的25%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
⑵一宗地由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采用的按基准费用标准的20%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评估结果一年内均未采用的按基准费用标准的5%支付,伍仟元封顶。一宗地的评估费用低于壹仟元的按壹仟元支付。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叁仟元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