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所辖区域土地一级市场土地价格的评估工作,范围包括:桐城市所辖区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等。
中标单位必须在接到采购人委托后1日内开始评估工作,并保证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完成指定项目评估。
对于我市大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一级市场地价评估采取在已采用的三家评估机构中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被确定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进行评估并根据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相关要求进行上网备案;对于我市小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一级市场地价评估采取三家中标评估机构轮流评估,每家评估机构轮值四个月,四个月期限内轮值的评估机构必须派一名土地估价师在桐城市行政服务中心自然局窗口坐班,以利于便捷、高效的为民服务。
实施具体项目评估时(用地面积>200平方米),在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全程监督下,由桐城市土地估价所会同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在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每宗摇号确定一家或两家评估机构评估;工业用地摇号确定一家评估机构评估。
被摇中的评估机构须与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具体项目的《地价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时间、费用、法律责任和相关要求等。
⑴、一宗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
⑵、一宗地由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采用的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的80%支付,贰万元封顶最低叁佰元;评估结果未采用的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的20%支付,伍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若评估宗地未成交,评估费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的20%支付,贰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支付,肆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
3、小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
小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每宗地叁佰元。
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要提供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评估项目,承办评估机构必须提供电子化备案的土地估价报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估价管理,规范土地估价机构从业行为,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土地价格评估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桐城市所辖区域范围内土地涉及土地出让的价格评估。
第二章 土地价格评估内容
第三条 土地价格评估范围包括:桐城市所辖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土地使用条件变更等需补缴土地出让金评估等。
第四条 土地价格评估是指各类土地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土地价格评估程序、标准、原则和方法,以基准地价、标定地价为基础,结合本地地产市场价格,对城镇各类建设用地的宗地价格或区域价格进行评估的行为。
第三章 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的建立和管理
第五条 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桐城市公管局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建立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根据各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信用度、业绩、收费标准的折扣率(皖价服函[2012]67号文件规定收费标准为基准)等进行综合打分,最终确定三家评估机构入库。入库中介机构须与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合同,合同须在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六条 桐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设立在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桐城市土地估价所和桐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管理桐城市国有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桐城市土地估价所负责指导并管理日常评估工作,已入库的中介评估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清出机构库:
(一)与招标文件提供的材料不相符存有虚假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出具评估报告的,或未按评估规范、技术规定合法、合规、客观、公正出具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发现高评低估的,恶意串通、私下定价的;
(四)向委托第三方恶意设置附加条件的、或有刁难行为的、有向委托第三方额外收取费用的;
(五)服务质量不高,多次被点名批评或受到被委托第三方举报的;
(六)被省级(含省级)以上估价师协会或其他管理机构通报批评的;
(七)其他违背行业规定扰乱评估市场行为的;
第七条 机构库设立“黑名单”制度,存在第六条中所规定情形之一的,中介机构将列入“黑名单”,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对土地出让评估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九条 建立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抽查制度。桐城市土地估价所会同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不定期抽查土地评估中介机构评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估价报告,审查评估报告的真实性、合理性、可靠性。
第四章 摇号操作程序及规则
第十条 将三家评估机构根据中标顺序进行编号并进行网上公示。实施具体项目评估时,由桐城市土地估价所会同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有者权益和开发利用科,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工作人员以随机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摇出的号码与评估机构编号对应的,即为该宗具体评估项目的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监察室工作人员做好摇号现场全程记录并当场宣读摇号结果。现场结果须经参会人员(其他参观人员除外)签名确认。
第十二条 被摇中的评估机构须与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签订具体项目的《地价评估委托书》,明确评估内容、时间、费用、法律责任和有关要求等。
第十三条 因取消受托资格或评估机构因技术原因放弃受托而需要更换其它评估机构的,依上述程序重新确定。
第十四条 对于我市大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一级市场地价评估采取在已采用的三家评估机构中摇号的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每宗摇一家或两家评估机构评估;工业用地摇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被确定的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进行评估并根据桐城市国土资源局的相关要求进行上网备案;对于我市小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一级市场地价评估采取三家评估机构轮流评估,每家评估机构轮值四个月,四个月期限内轮值的评估机构必须派一名土地估价师在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坐班,以利于便捷、高效的为民服务。
第五章 委托方及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五条、委托方的主要职责:
1、协助评估机构勘察现场,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对执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给予必要协助;
2、自觉遵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干预评估机构执业,不得在委托评估过程中徇私舞弊、串通评估工作人员弄虚作假;
3、按合同相关规定及时向评估机构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评估机构主要职责:
1、严格按照国家土地评估的法规、政策和制度要求认真执业,切实按照合同或约定履行职责;
2、须按评估委托书的要求出具价格评估报告,在出具正式报告前,将评估结果报送桐城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审核确认,根据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结果评估机构按要求出具正式评估报告并进行电子化备案。
3、坚持公正、客观、诚实的原则,对所出具的成果报告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4、对委托方提供的材料严格保守秘密。
第六章 评估费用支付标准
第十七条、评估土地在市区的(不含开发区)评估费用由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期先行支付,再由市财政拨付给桐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评估土地在镇、开发区的评估费用由评估项目所在地镇、开发区自行承担.评估费用原则上每一年结算一次。
1、商住及其他非工业类用地:
⑴、一宗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费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
⑵、一宗地由两家评估机构评估的,评估结果采用的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的80%支付,贰万伍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未采用的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的20%支付,伍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若评估宗地未成交,评估费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的20%支付,贰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
2、工业用地:
工业用地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按该机构投标折扣率支付,肆仟元封顶最低叁佰元。
3、小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
小宗土地(用地面积≤200平方米)由一家评估机构评估,评估费用每宗地叁佰元。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0年 月 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