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服务要求
一、食堂基本情况
(一)招标方: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二)招租项目内容简介: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北区食堂承租项目,项目位于鼓楼街中佑巷12号,食堂经营面积约490平方米。水电已配备完毕、局部区域需自行布局、装潢,部分厨房用具已配备,中标人依据投标文件必须履行的服务功能所需的其余厨房用具及基本设施等由中标人根据就餐人数自行配备,有意者自行现场勘察。本次招标的食堂为保障就诊患者及家属就餐。
二、经营范围
1、 北区床位数1000张,日均住院人数约1000人,食堂面积约490平米,预留水电接口。主要为住院病人及病人家属人员提供膳食服务,餐饮保障单位需按医院作息时间为病人及病人家属供应早、中、晚及工作餐、点餐服务;并可根据患者及患者家属需要兼营小炒,来料加工等业务,食堂需下病区为住院病人进行订餐和集体送餐服务,配合医院开展营养治疗工作,接受院方安排的各项膳食应急供应。
2、饭、菜、自制面点、特色糕点和风味小吃。以大锅饭菜为主,小品种为辅。不得私自增加经营项目。
三、经营期限
租赁期限为3年,一年一签,上一年的合同履行期间经考核达到标准要求,签订下一年合同,未达标则终止合同,并不得参加该项目重新招标的投标。
四、投标报价及履约保证金
中标方需按中标金额向业主方交纳场地、设备使用费用。中标人在公示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招标人指定账户支付年租金10%作为项目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于合同终止后无安全事故情况下无息退还。另中标人还须向招标人缴纳质量风险保证金10万元,合同终止后无损坏及事故的情况下无息退还。
五、管理要求
1、招标人对提供的经营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并添置部分厨房设备(具体以交接清单为准),中标方在经营期间进行必要的维护,合同期满,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如遗失、损坏按购置实际价格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投标人中标后,如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场所局部进行装修,并自备餐饮设备、用具等,所分割的操作间、功能用房等可自主调整,必须经院方同意,且流程须符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服务经营期间,须自行支付水、电、燃气费、卫生费及管道疏通、窨井清淤等费用,并缴纳工商管理费、税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营期间须向招标人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优质、饭菜价格合理。不准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保证按需供应,做到安全卫生,新鲜可口,品种多样,早餐品种不少于10样,中餐、晚餐品种不少于12样,主要提供病员及病员家属就餐、治疗饮食、体检就餐、无陪护病房的普食、重大突发事件的餐饮供应等,若经营期间遇突发原因(停电、停水、停气等),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提供院内餐饮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中标人要接受招标人的指导和管理。承租后,相关许可证等报批由中标人自行办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方协助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5、中标人拥有食堂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理,因中标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由中标人全权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6、中标人经营期间需缴纳质量风险金,合计人民币:10 万元(主要用于食物中毒风险及服务质量保证等)。
7、中标人如满意度调查一年内连续3次测评不达标(满意率低于80%)或不能保证食堂正常运转,招标人有权解除中标合同,中标人自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十日内,无条件交回经营场地,其前期投资的设施、设备、用具等物品自行处置,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用风险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应急聘请人员的费用。
8、经营期内未征得招标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及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更不能利用院方资产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收回房屋,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9、经营所需原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并建台账和三餐饭菜留样。
10、中标人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1、中标人负责生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院方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
12、医院有权对食堂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13、餐厅、操作间、及房屋周边3米内均属于中标人管理范围,中标人保证租赁区域卫生、整洁。
14、工作人员要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及院方管理规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病人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院方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5、整个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院方及市卫生监督局制定的标准,医院有权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16、中标方在接到招标方正式运营的通知5日内,确保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投入使用,服务费在正式运营之日起计算。
17、食堂因院内重新规划、动迁、改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18、乙方必须提供清洁消毒的餐具给我院患者及患者家属就餐使用,外卖餐盒须使用便于携带且能用微波加热的塑料餐盒,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六、采购人对食堂经营要求及经营者处违约金标准
1、经营人不允许分包、二次转包或委托他人经营食堂,更不能违法经营。一经发现,院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2.食堂由中标餐饮企业负责经营,任命一位有资质、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全权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院方的监督管理,落实合同约定的要求。
3、院方负责全面监管,经营人直接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作人员全部由经营人自行安排,与院方不存在雇佣等劳动关系,经营人应按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新劳动法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经营人及其雇佣人员,发生任何人身财产的意外损害均由经营人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上岗从业,每发现一次按500元进行处罚,三次以上的院方有权取消其经营权承包资格。
4、重视和搞好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卫生防疫工作,就餐环境必须达到院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如因经营人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经营人负全部责任。
5、承包期间的用水(单独装表计量)、用电(单独装表计量)、用气(单独装表计量)、卫生费由经营人按物价部门规定按月交纳,逾期不交造成后果由经营人负责。
6、所有院方添置设备乙方须妥善保管、维护,承包服务期结束后,必须维修至完好无损,方可交还院方,如有遗失、损坏按购置实际价格赔偿。承包期间经营人可添置需要的厨具设备,承包期满添置的厨具设备由经营人自行处理,院方不接收。
7、承包期间,员工的住宿问题由经营人自行解决。
8、经营人所聘用人员(55 周岁以下)必须向院方提供其身份证、健康证,报院方批准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并与经营人签定合同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
9、所供菜肴须品种多样、营养丰富,每天要求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品种。
10、食堂必须明码标价,且定价、定量须经过院方监管部门认可、备案,不得随意涨价,如发现一次扣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加倍处罚。
11、乙方需对经营中的服务质量、食品卫生、品种、价格、口味、毛利率等方面,作出必要的承诺,随时接受院方的监督管理。
12、部分饭菜价格定量标准如下:
(1)荤、素菜按市场批发价核算,保证质优价廉、营养卫生,饭、菜、点心单项毛利率均控制在 50%范围内,高中低档菜肴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中低档菜,不低于所有品种的 2/3)。
(2)饭、粥一律用合格粳米(当年合格粳米,在当年稻谷未上市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上一年合格粳米),每斤米蒸饭成品应在 2.0斤左右,米蒸成饭的价格不得高于米价的30%。每斤干面的成品馒头不得少于 1.4斤(米、面粉价波动较大时,经请示院方批准,作出调价通知) 。
(3)其他熟食成品质量、数量不低于市场批发价标准,价格不高于市场批发价标准。 若经营人违反约定,如饭菜数量少、质量差、温度低、不卫生, 院方有权给予经营人处违约金,直至停业整顿,行为恶劣的,院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
(4)经营人所购主要材料的购销合同需得到院方的认可备案。
13、院方对经营人处违约金标准
(1)不明码公示饭菜价格,处违约金 100 元/次。
(2)饭菜价格检查利润超过院方规定要求,如发现超出一次扣罚200元。
(3)不遵守院方统一规定的饭菜价格,查出一次处违约金 200 元。
(4)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操作间,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元。
(5)餐厅、操作间苍蝇密度不得超过卫生条例的规定,否则处违约金200元。
(6)食堂必须具有病媒防治措施,否则处违约金200元/次。
(7)生熟物品及加工用具必须明确标志,分开使用,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元。
(8)剩饭、剩菜必须充分加热,禁止加热售卖隔顿剩饭、剩菜,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元。
(9)冰柜定期清理、生熟分开存放,违者处违约金 200 元。
(10)对餐具及用具应及时消毒,未及时消毒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 元。
(11)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乱倒垃圾,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 元。
(12)操作间打扫不干净,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 元。
(13)工作期间不准员工酗酒,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 元/人。
(14)不准超范围经营,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00元。
(15)工作期间, 工作衣帽穿戴不整洁, 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50元/人。
(16)严禁在操作间和售饭窗口抽烟,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100 元/人。
(17)经营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验与留样制度,留存食品必须做到有早餐、中餐、晚餐标签,留足数量(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足时间(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登记,如发现一次留样不规范,处违约金200元。
(18)经营人如受到工商、税务、公安、环卫等部门罚款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院方将对经营人处同样数量的违约金。被责令停业的,院方有权解除合同。
(19)经营人售出的所有食物中不得含有异物,如遭投诉一次,扣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加倍扣罚。
(20)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得有超保质期和腐烂变质的情况,如经查实罚500元/次,三次及以上加倍扣罚。
(21)经营人因服务态度与患者等就餐者发生冲突,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过错方,每次扣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加倍扣罚。
14、经营人经营期结束后,必须完好地移交院方提供的物资,如损坏按价赔偿。在经营期满后 5 日内,撤走经营人自备物资,把场所交给院方,迟交一天处违约金200元,直至院方强制搬出。
15、食堂(含餐厅、操作间)的饭脚水处理,经营人必须与收集人签有协议,报院方备案。
16、院方对经营环境、就餐人数、 经营时间等不作任何承诺。
17、经营人在院经营期间所产生债务赊欠责任自负。
18、经营人对食堂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等改造,需经院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经营人自负,承包期满后所有设施归院方所有。
19、院方设专职食堂卫生安全管理员,对经营人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要求经营人及时整改,经营人应服从院方职能部门管理。
20、经营人应依法经营、履行协议,严禁违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违禁物品;不得在医院饲养家禽家畜;否则视为违约。
21、经营人要对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报院方备案,并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的发放;经营人负责对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经营方任何人员出现工伤或死亡事故,经营人要负完全责任,所有费用由经营人支付,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经营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及院方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1)食堂内娱乐设施不得播放内容反动或黄色音像制品;
(2)食堂内餐具必须严格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应保证消毒柜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食堂工作人员衣帽必须统一、穿戴整齐,保持整洁,每个员工应有冬、夏工作服各两套;
(4)食堂内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
(5)制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搞好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的环境卫生,要求每餐一小扫、每天一大扫,建立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自查台帐记录;
(6)食堂所有垃圾应倒在院方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否则院方将从经营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卫生管理费200元/次;垃圾清运费用由经营人和物业公司结算。
(7)食堂工作人员应讲卫生,进操作间不准戴首饰、不准涂指甲油、必须穿工作服,售饭时必须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
(8)食堂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腐烂、变质、有毒物品。
(9)食堂必须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23、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原料(如:米、面、油、肉、调味品、豆类等)采购制度,购买物品必须做到定点采购,严禁随意采购,并且要及时索要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院方保留在必要时,会同经营人共同通过招标采购确定的权利。对于青菜之类食品要让卖方出具签字手续,并建立台账每月向院方报备。
24、经营人储藏食品原料必须离地、离墙20cm以上,食品按种类分类,分柜存放,并实行标签化管理;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不得与药品、杀虫剂、洗涤剂、防腐剂、杂品等物品混放;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25、经营人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做到双刀、双案,洗菜、洗肉、洗刷餐具是三个水池,加工食品分类、分区摆放,并且标志张贴明显。
26、经营人保证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并保证随时接受院方对食堂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检查与监督。如果发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劣质食品、劣质米、无检疫猪肉,院方将进行处罚;若受到工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罚,由经营人承担一切责任。
27、经营人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卫生防疫及有关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经营人承担。
28、若经营人在经营中,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者,承担在此事故中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所有费用,院方有权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由经营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走司法程序。
29、经营人要按院方规定的就餐时间准备饭菜,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须延迟应及时通知院方。
30、经营人应在食堂显著地方公布菜谱价格,并接受院方监督。若经营人供应饭菜价格与市场价格差异较大,院方有权向经营人提出相关建议并督促经营人加以整改。
31、经营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向院方上交履约保证金。若经营人在承包期内无违反本协议规定,院方在承包期满后应如数无息退还经营人。
32、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注意维护院方的财产不受损失,不得将产权属经营人的设备、用具等拿出院外;承包期内院方食堂内的固定资产由经营人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经营人自己承担。
33、若工商、税务、卫生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收取有关费用(含税费)由经营人自负。
34、若经营人有违反上述之规定,院方有权对经营人进行经济处罚、限期整改,乃至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协议。
35、违约责任
35.1经营人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经营人不正常营业给院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35.2经营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给院方造成损失,经营人应负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35.3承包期满或解除、终止协议时,经营人应将院方所有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完好交还院方(自然损耗自行购置设备除外),否则院方将从经营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实际修理费或赔偿费。
35.4经营人逾期无法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院方有权责令经营人整改。因经营人不具备条件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35.5若经营人违反本协议中的没有注明处违约金条款的,院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直接从经营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每次扣除500元直至全部,作为经营人违约给院方造成损失的补偿,若违约金使用超过履约证金,超出的部分由经营人如数交纳,协议自行解除。
35.6若经营人将所承包的院方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则院方有权中止协议,且经营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5.7院方若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院方应赔偿给经营人履约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如因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因素引起的变化,院方不承担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