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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食堂承租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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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5190000155954 发布时间:2021-05-19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滁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儿童医院食堂承租项目

采购需求及技术参数要求

一、 采购内容及相术参数要求

一、管理要求

  1、招标人对提供的经营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并添置部分厨房设备(具体以交接清单为准),中标方在经营期间进行必要的维护并做好记录,合同期满,保证设施、设备的完好,如遗失、损坏按购置实际价格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2、投标人中标后,如需对招标人提供的场所局部进行装修,并自备餐饮设备、用具等,所分割的操作间、功能用房等可自主调整,必须经院方同意,且流程须符合食品卫生监督机构的要求;服务经营期间,须自行支付水、电、燃气费、卫生、垃圾清运费及管道疏通、窨井清淤等费用,并缴纳工商管理费、税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3、经营期间须向招标人提供优质的餐饮服务并针对儿童医院性质做出符合儿童要求的特色膳食,保证一日三餐正点,足量、优质、饭菜价格合理。不准出售变质、变味以及剩饭菜,保证按需供应,做到安全卫生,新鲜可口,品种多样,早、晚餐主副食品种分别不少于10种,中餐主副食品种不少于15种,主要供应职工及职工家属就餐及根据院方需要的应急膳食保障等,若经营期间遇突发原因(停电、停水、停气等),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提供院内餐饮服务,所产生的任何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

4、中标人要接受招标人的指导和管理。承租后,相关许可证等报批由中标人自行办理,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招标方协助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5、中标人拥有食堂自主经营权,自负盈亏,卫生检疫、工作人员体检、环保验收等费用均由中标人自理,因中标人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人员食物中毒,由中标人全权负责并承担法律责任。

6、中标人经营期间需缴纳质量风险金,合计人民币:10 万元(主要用于食物中毒风险及服务质量保证等)。

7、中标人如在经营期间不能保证食堂正常运转,职工普遍反映较差或履遭投诉,经相关科室核准并报请院部同意,招标人有权解除中标合同,中标人自收到招标人书面通知十日内,无条件交回经营场地,其前期投资的设施、设备、用具等物品自行处置,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并用风险金和履约保证金支付应急聘请人员的费用。

8、经营期内未征得招标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破坏房屋结构及改变房屋的用途,不得转租给第三方经营,更不能利用院方资产搞不法经营。一经发现,招标方有权收回房屋,一切损失由中标方自行承担。

9、经营所需原材料由中标人自行采购,并建台账和三餐饭菜留样。

10、中标人经营服务所需用工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要求,依法用工。如发生用工纠纷,由中标人自行负责。

11、中标人负责生产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服从院方职能部门的统一管理,确保消防安全无事故。

12、医院有权对食堂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成本、利润、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进行监督检查。

13、餐厅、操作间、及房屋周边3米内均属于中标人管理范围,中标人保证租赁区域卫生、整洁。

14、工作人员要遵守食品安全法规以及院方管理规定,要有良好的服务态度并监督实施,不能与病人发生争吵或冲突,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要求的情况,院方有权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

15、整个食堂的卫生防疫、就餐环境必须达到院方及市卫生监督局制定的标准,医院有权监督,并定期进行检查。

16、中标方在接到招标方正式运营的通知5日内,售卖期间确保餐厅空调等所有设施、设备可以正常运行并投入使用,保证职工就餐时的舒适。

17、食堂因院内重新规划、动迁、改造,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责任何赔偿责任。

18、乙方必须提供清洁消毒的餐具给我院职工及职工家属就餐使用,外卖餐盒须使用便于携带且能用微波加热的塑料餐盒,只可收取成本费。

19、原则上只面向职工供应,若经营期间饭菜质量差,履遭职工投诉,院方随时开放病人食堂向职工售卖。

六、食材要求

1、不得使用转基因食物及含有转基因成分的主、辅料。

2、采购的大米、面粉、食用油以及禽畜肉类、果蔬、水产品等食品原材料必须保存进货证明、检验检疫证明:

(1)大米质量不低于《大米》(GB1354)二级粳米要求,面粉质量不低于《小麦粉国家质量标准》(GB1355)二级中筋小麦粉要求,符合国家粮食卫生标准;

(2)新鲜、优质的生猪肉原料,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病猪肉、死猪肉、变质肉、种猪肉、注水肉;

(3)食用油要求:产品取得QS标志,具有产品合格证,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3、中标人必须严格把好食品卫生安全关,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验与留样制度。留存食品必须做到有早餐、中餐、晚餐标签、留足数量(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足时间(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留样登记、留样人、进货索证等常规安全手续并做好存档资料工作;

4、不得采购不合格食品(三无产品或原料),不采购和使用含铝膨松剂、人工色素以及含有人工色素的调味品。

5、中标人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通过正规渠道、可靠供应商、蔬菜基地和批发市场等采购优质原料精心制作各种食品,注重色、香、味美,做到饭熟菜香、可口足量、营养搭配科学合理。

6、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卫生管理条例,必须保证供应新鲜的鱼、肉、蔬菜等,饭菜卫生要保证,若发现食用腐烂变质鱼、肉、蔬菜,引起的食物卫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二、采购人对食堂经营要求及经营者处违约金标准

1、经营人不允许分包、二次转包或委托他人经营食堂,更不能违法经营。一经发现,院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给予经济处罚或诉诸法律。

2.食堂由中标餐饮企业负责经营,任命一位有资质、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全权负责食堂的日常管理,并接受院方的监督管理,落实合同约定的要求。

3、院方负责全面监管,经营人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工作人员全部由经营人自行安排,与院方不存在雇佣等劳动关系,经营人应按规定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照新劳动法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社会保险。经营人及其雇佣人员,发生任何人身财产的意外损害均由经营人自行承担,与院方无关。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准上岗从业,每发现一次按500元进行处罚,三次以上的院方有权取消其经营权承包资格。

  4、重视和搞好食品卫生安全和食堂卫生防疫工作,就餐环境必须达到院方和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如因经营人的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由经营人负全部责任。

5、承包期间的用水(单独装表计量)、用电(单独装表计量)、用气(单独装表计量)由院方按实际使用产生的费用代缴代扣,卫生费由经营人与物业公司协商支付,逾期不交造成后果由经营人负责。

6、所有院方添置设备乙方须妥善保管、维护,承包服务期结束后,必须维修至完好无损,方可交还院方,如有遗失、损坏按购置实际价格赔偿。承包期间经营人为必须履行的服务功能所添置的厨具、刷卡机等设备,承包期满后由经营人自行处理,院方不接收。

7、承包期间,员工的住宿问题由经营人自行解决。

8、经营人所聘用人员必须向院方提供其身份证、健康证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报院方批准备案。培训考核合格并与经营人签定合同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

9、所供菜肴须品种多样、营养丰富,每天要求更换其中的三分之一品种。

10、食堂必须明码标价,且定价、定量须经过院方监管部门认可、备案,不得随意涨价,如发现一次扣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加倍处罚。

11、乙方需对经营中的服务质量、食品卫生、品种、价格、口味、毛利率等方面,作出必要的承诺,随时接受院方的监督管理。

12、部分饭菜价格定量标准如下:

1)荤、素菜按市场批发价核算,食品定价原则必须分别按质量、数量、原料进货价格不同,合理定价,保证质优价廉、营养卫生,饭、菜、点心单项毛利率均控制在 40%范围内,未经厨房加工的食品及食品原料等职工兑换物品毛利率不得高于20%,高中低档菜肴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需求(中低档菜,不低于所有品种的 2/3)。

2)饭、粥一律用当年合格粳米,在当年稻谷未上市的情况下,方可使用上一年合格粳米。

3)其他熟食成品质量、数量不低于市场批发价标准,价格不高于市场批发价标准。 若经营人违反约定,如饭菜数量少、质量差、温度低、不卫生、有异物, 院方有权给予经营人200元—500元处罚,直至停业整顿,行为恶劣的,院方有权取消其承包资格。

4)建立食品原料采购询价机制,每月由院方和经营方组成询价小组共同赴市场询价,所购食品原材料的购销合同需得到院方的认可、备案。

13、院方对经营人处违约金标准

1)不明码公示饭菜价格,处违约金 200 /次。

2)饭菜价格检查利润超过院方规定要求,如发现超出一次扣罚200元。

3)不遵守院方统一规定的饭菜价格,查出一次处违约金 200 元。

4)不准闲杂人员进入操作间,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元。

5)餐厅、操作间苍蝇密度每视距不得超过三只的规定,否则处违约金200元。

6)食堂必须具有病媒防治措施,否则处违约金200/次。

7)生熟物品及加工用具必须明确标志,分开使用,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元。

8)剩饭、剩菜必须充分加热,禁止加热售卖隔餐剩饭、剩菜,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元。

9)冰柜定期清理、生熟分开存放,违者处违约金 200 元。

10)对餐具及用具应及时消毒并有记录,未及时消毒或无消毒记录,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00元—500 元。

11)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乱倒垃圾,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00 元。

12)操作间打扫不干净,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 元。

13)工作期间不准员工酗酒,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 /人。

14)不准超范围经营,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200元。

15)工作期间,未按规定穿戴工作衣帽或未佩戴工号牌,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人。

16)严禁在操作间和售饭窗口抽烟,否则发现一次处违约金 200 /人。

17)经营人必须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验与留样制度,留存食品必须做到有早餐、中餐、晚餐标签,留足数量(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留足时间(专用冰箱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并做好留样登记,如发现一次留样、记录不规范,处违约金200元。

18)经营人如受到工商、税务、公安、环卫等部门罚款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院方将对经营人处同样数量的违约金。被责令停业的,院方有权解除合同。

19)经营人售出的所有食物中不得含有异物,如遭投诉一次,扣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加倍扣罚。

20)经营人不得使用院方禁止的食品原料、成品或半成品,食品及食品原料不得有超保质期和腐烂变质的情况,如经查实罚500/次,三次及以上加倍扣罚。

21)经营人因服务态度与患者等就餐者发生冲突,且造成不良影响,经查属过错方,每次扣罚200元,三次及以上加倍扣罚。

(22)职工餐卡兑换实物,需经院方同意,未经院方同意,中标方擅自向职工兑换水果、酒、日常用品、零食等物品的,招标人将随时停止刷卡消费。

14、经营人经营期结束后,必须完好地移交院方提供的物资,如损坏按价赔偿。在经营期满后,撤走经营人自备物资,把场所交给院方,迟交一天处违约金500元,直至院方强制搬出。

15、食堂(含餐厅、操作间)的泔水处理,经营人必须与收集人签有协议,报院方备案。

16、院方对经营环境、就餐人数、经营时间等不作任何承诺。

17、经营人在院经营期间所产生债务赊欠责任自负。

18、经营人对食堂的水电装修及房屋结构等改造,需经院方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经营人自负,承包期满后所有设施归院方所有。

19、院方设专职食堂卫生安全监督管理员,对经营人进菜、配菜、营养搭配、服务水平及卫生状况进行检查监督,并有权要求经营人及时整改,经营人应服从院方职能部门管理。

20、经营人应依法经营、履行协议,严禁违法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以及违禁物品;不得在医院饲养家禽家畜;否则视为违约。

21、经营人要对所聘用人员签订劳务用工合同报院方备案,并负责聘用人员的工资奖金、社保福利的发放;经营人负责对所聘用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安全教育工作。经营方任何人员出现工伤或死亡事故,经营人要负完全责任,所有费用由经营人支付,院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22、经营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及院方的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2)食堂内餐具必须严格做到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应保证消毒柜的正常运行和使用;

3)食堂工作人员衣帽必须统一、穿戴整齐,保持整洁,每个员工应有冬、夏工作服各两套;

4)食堂内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蟑螂等病媒防治措施,防治措施不到位或记录不完全,院方可给予200—500元处罚。

5)制订食堂卫生管理制度,认真搞好食堂内部、用餐大厅的环境卫生,要求每餐一小扫、每天一大扫,建立食堂卫生安全工作自查台帐记录。

6)食堂所有垃圾应倒在院方指定的垃圾收集点,否则院方将从经营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卫生管理费200/次;垃圾清运费用由经营人和物业公司结算。

7)食堂工作人员应讲卫生,进操作间不准戴首饰、不准涂指甲油、必须穿工作服,售饭时必须使用食品夹并戴口罩和一次性手套,否则,发现一次扣罚200元。

8)食堂严禁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腐烂、变质、有毒物品。

9)食堂必须规范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品种和用量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

23、经营人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原料(如:米、面、油、肉、调味品、豆类等)采购制度,购买物品必须做到定点采购,严禁随意采购,并且要及时索要供应商的食品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院方保留在必要时,会同经营人共同通过招标采购确定的权利。对于青菜之类食品要让卖方出具签字手续,并建立台账每月向院方报备。

24、经营人储藏食品原料必须离地、离墙20cm以上,食品按种类分类,分柜存放,并实行标签化管理;食品贮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食品不得与药品、杀虫剂、洗涤剂、防腐剂、杂品等物品混放;生、熟食品要分开存放。

25、经营人加工食品必须严格执行卫生标准,做到双刀、双案,洗菜、洗肉、洗刷餐具是三个水池,加工食品分类、分区摆放,并且标志张贴明显。

26、经营人保证采购、制作、销售的食品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的卫生、安全标准,并保证随时接受院方对食堂进货渠道和产品质量检查与监督。如果发现三无食品、过期食品、劣质食品、劣质米、无检疫猪肉,院方将进行处罚;若受到工商部门或卫生防疫部门的处罚,由经营人承担一切责任。

27、经营人应认真做好防火、防盗、卫生防疫及有关安全工作,若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完全由经营人承担。

28、若经营人在经营中,造成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者,承担在此事故中的全部法律责任和所有费用,院方有权解除协议,造成损失由经营人负责,情节严重的走司法程序。

29、经营人要按院方规定的就餐时间准备饭菜,不得拖延;如遇特殊情况须延迟应及时通知院方。

30、经营人应在食堂显著地方公布菜谱价格,并接受院方监督。若经营人供应饭菜价格与招标要求差异较大,院方有权向经营人提出相关建议并督促经营人加以整改,不及时整改,院方可处以200元—1000元罚款。

31、经营人在签订协议时应向院方上交履约保证金。若经营人在承包期内无违反本协议规定,院方在承包期满后应如数无息退还经营人。

32、经营人在经营过程中注意维护院方的财产不受损失,不得将产权属经营人的设备、用具等拿出院外;承包期内院方食堂内的固定资产由经营人负责管理使用,维修年检一切费用由经营人自己承担。

33、若工商、税务、卫生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需要收取有关费用(含税费)由经营人自负。

34、若经营人有违反上述之规定,院方有权对经营人进行经济处罚、限期整改,乃至停业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协议。

35、违约责任

35.1经营人若中途停止营业,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为经营人不正常营业给院方造成损失的补偿,不予退还。

35.2经营人因违反《食品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给院方造成损失,经营人应负全部经济责任及相关法律责任。

35.3承包期满或解除、终止协议时,经营人应将院方所有固定资产(设备设施)完好交还院方(自然损耗自行购置设备除外),否则院方将从经营人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实际维修费或赔偿费。

35.4经营人逾期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院方有权责令经营人整改。因经营人不具备条件而被卫生防疫部门处罚,经营人应负赔偿责任。

35.5若经营人违反本协议中的没有注明处违约金条款的,院方将有权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况直接从经营人所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每次扣除500元直至全部,作为经营人违约给院方造成损失的补偿,若违约金使用超过履约保证金,超出的部分由经营人如数交纳,协议自行解除。

35.6若经营人将所承包的院方食堂转包给他人经营,则院方有权中止协议,且经营人所交纳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35.7院方若违反本协议的有关约定,院方应赔偿给经营人履约保证金的同等数额。如因不可抗拒或国家政策因素引起的变化,院方不承担因此而给承包人造成的任何损失。

36、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二、商务要求(重要条款用“★”标明)

(一)货物的生产、安装、维修、检验、验收等按照以下原则执行:有国家标准的执行国家标准;无国家标准的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无地方标准的执行企业标准。

(二)如果在技术参数或配置中标明了品牌或产地,则仅供参考,并非指定,但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必须满足主要技术参数及配置要求,投标人可以选用替代的方案,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三)供货时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并完全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提供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有国家强制性认证要求的产品须提供相应证书,货物的技术参数及配置情况必须由投标人提供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公开发布的印刷资料等技术资料予以支持。没有技术资料支持的技术参数及配置不能视为响应。 (厂家出具的合格证书供货时提供)

(四)技术支持

1.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及时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2.中标人负责供货、安装、调试。

3.中标人负责将货物的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施工图纸、资料、测试、验收报告等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涉及进口的产品或部件配件软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

(五)质保及售后服务:

1.中标人须提供至少 / 年的免费质保服务,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质保期满后,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软件终身免费升级服务。

2.中标人须设有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如货物出现故障,电话响应无法解决,中标人必须在接报修电话 / 小时到现场并解决问题。

(六)培训:中标人负责为采购人操作人员提供操作及维护培训,直至其能熟练独立操作及日常维护与保养,简单故障诊断与排除。

(七)交货期: 按招标人要求。

(八)交货地点:按招标人要求

(九)验收:

1.采购人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中标人予以配合。涉及安全、消防、环保等其他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

2.货物在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 涉及进口的产品、部件、配件等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说明书,维护手册、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相关设计、制造、检验、安装、技术性指导等文件和应由投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

(十)付款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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