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背景: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提高政治站位,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任务,坚持以改善本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陆海统筹、以海定陆,突出防治近岸海域污染,整合多阶段、跨部门、全口径的入海污染源信息资料,全面排查本市所有向海洋排放污染物的涉水排口,建立入海排污口名录,推动构建权责清晰、监控到位、管理规范的入海污染排放监管体系。
按照“全覆盖、重实效、能操作”的原则,充分利用航空摄影、无人机航拍、卫星遥感、船舶巡查、人员实地勘察等技术手段,全面排查本市海域所有入海排污口底数及分布情况,建立本市入海排污口名录,于2019年10月底前完成入海排污口梳理建档工作。建立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同步重点监测、溯源分析的工作体系,为有效管控各类入海污染排放及本市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奠定基础。
二、项目依据
根据以下文件开展相关工作部署:
三:技术要求
(一)项目要求
1、工作对象
排查对象包括《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规定的工业废水排污口和生活废水排污口,以及所有通过管道、沟、渠、涵闸、隧洞等直接向海洋排放的,或通过河流、滩涂、湿地等间接排放的入海排污口。
2、工作范围
排查范围包括本市海岸带区域范围和入海河流区域范围。具体包括:
(1)海岸带区域范围。包括连云港市大陆、岛屿(以现状海岸带低潮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包括所有人工岸线(城镇岸线、渔业岸线、港口码头岸线、工业岸线、矿产能源岸线、特殊用途岸线等)和自然岸线(滩涂、湿地、潮间带等)。具体范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2)入海河流区域范围。有监测断面的河流,自入海河口下边界向上游上溯至最近一个临海监测断面范围内的排污口;无监测断面的河流,自入海河口上溯5公里范围内的排污口。
3、保密要求:
由于本项目涉及到大量的飞行及遥感数据,中标人在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同时要与采购人另行签订保密协议,以约束其单位和参与人员的行为。双方必须对合作过程中涉及的政府工作秘密、业务需求、协议、技术成果等内容和相关事务保密,未经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并不得用于与本项目无关的其它场合,采购人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保密协议内容必须经采购人书面确认,并作为合同附件的一部分)。
(二)项目飞行范围
1、可见光航飞范围
本项目无人机可见光飞行区域包括海岸带2km范围区域、海岛、入海河流以及沿海重点工业聚集区和港区。可见光飞行区域面积共计744.54km2。
(1)海岸带区域
以连云港海岸线为基准向陆地一侧延伸2公里,向海一侧延伸200米,基本已经覆盖了沿海地区城镇聚集区,未覆盖的区域适当向内陆延伸。
赣榆区新海湾码头纳入无人机可见光航摄范围。
(2)入海河流
连云港共龙王河、兴庄河、沙旺河、青口河、朱稽河、新沭河、排淡河、烧香河、五灌河、新沂河和古泊善河共11条入海河流纳入本项目监测区域,覆盖河流左右岸各500米的范围。
(2)海岛
连云港海域共有20个海岛,其中只有连岛为有人活动海岛,本项目将连岛纳入无人机可见光航摄范围。
(3)沿海工业聚集区、港区
连云港境内沿海工业聚集区主要包括柘汪临港产业区、赣榆港区、海州湾生物科技园、板桥工业园、田湾核电站区、徐圩新区及徐圩港区、两灌化工园区、中心港区、高公岛工业区。
2、热红外航飞范围
连云港市约需开展热红外监测长度108.2公里,水系岸线两侧覆盖各50米缓冲区,监测面积共10.8平方公里。
(三)工作内容
1、飞行范围规划
按照省生态环境厅《全省入海排污口专项排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完成有关区域飞行范围规划,将飞行范围(shapefile 格式)统一提交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2、空域申报
连云港市全区域位于东部战区内,无人机工作开展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向东部战区航管处申请临时飞行空域。
3、飞行作业
按照飞行范围和影像空间分辨率要求,航拍技术单位合理规划无人机飞行航线,合理布设像控点,在连云港市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区域开展无人机飞行航空摄影,形成真彩数码航片(影像分辨率优于0.1 米),并做好飞行记录。获取数据后,及时检查数据质量是否合格,如出现不合格情况,及时组织补飞。
4、影像处理
基于原始影像、定位定姿系统(POS)、相机检校、像控点等数据,完成影像数据处理与拼接,并做好控制点标注。按1:1000 比例尺分幅完成任务区范围的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制作。
5、数据提交
完成入海(河)排污口排查整治无人机航测任务后,将飞行范围(Shapefile 格式)、飞行记录表、相机检校参数、飞行POS、原始影像、不具备测量数据的正射影像等数据统一提交。
(四)技术要求
1、坐标系统、比例尺
(1)平面坐标系统采用2000家大地坐标系,高斯-克吕格投影,3°分带。
(2)采用1:1000比例尺,航摄数字影像的地面分辨率应优于0.1米。
2、飞行作业要求
(1)航线规划
——航线沿河流、海岸线等方向敷设,航线边界距离水面宽度不得低于200m;
——航向覆盖超出作业边界线不少于两条基线,旁向覆盖超出作业边界线不少于像幅的50%。
(2)、时机选择
——飞行作业需避免雾霾、大雾等能见度低,以及地表植被和其他覆盖物(如积雪、洪水、扬尘等)的不利影响;
——飞行时间需在正午前后3小时内作业;
——不同地形太阳高度角要求,平地>20°,丘陵>30°。山地>45°;
——飞行作业应在低潮位时期和枯水期作业。
(3)、飞行参数
——航迹控制精度的偏航距<±10m,航高差<10m;
——航向重叠度一般为60%-80%,最小不低于53%;
——旁向重叠度一般为30%-60%,最小不低于25%。
(4)、成像载荷
——成像载荷需全画幅及以上数码航摄相机。
3、影像拼接处理要求
——数字正射影像实际空间分辨率优于0.1米;
——影像需清晰,层次丰富,反差适中,色调柔和;
——能辨认出与地面分辨率相适应的细小地物;
——影像需无云、云影、烟、大面积反光、污点等缺陷;
——曝光瞬间造成的像点位移<1.5个像元;
——影像拼接需无模糊、重影、错位、扭曲、变形、拉花、脏点、漏洞、同一地物色彩反差不一致现象。
4、热成像航飞及航片制作技术要求
热红外成像范围:飞行范围内的工业聚集区等重点区域水系岸线;
热红外传感器像素需不低于640×480;
温度测量范围需小于-10-100摄氏度;
测温精度需在+2摄氏度范围之内。
5、数据格式要求
(1)飞行范围,格式为Shapefile矢量文件;
(2)飞行记录表,原版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包括飞行时间、气象、光照条件等;
(3)相机检验参数报告,原版复印件及电子扫描件;
(4)飞行POS数据的编号需与原始影像编号一致,包括6个外方位元素和获取时间等;
(5)影像原始数据,格式为JPEG或TIFF,并统一编号;
(6)数字正射影像产品,8位GeoTIFF格式(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
(7)数字正射影像产品精度报告,PDF格式;
(8)热红外成像产品,格式为JPEG或TIFF;
(9)无人机数据及相关电子文档存入固态(ssd)硬盘提交。
6、时间安排
合同签订后15天内,完成飞行作业;合同签订后30天内,将飞行记录表、相机检校参数、飞行POS、原始影像、数字正射影像、精度报告等数据提交生态环境局(因恶劣天气无法作业,顺延相应天数);解译完毕后20日内完成技术总结报告。若国家或省要求有变化,按照国家或省最新要求实时变更。
7、其他要求
具体要求按生态环境部最终印发的无人机航测排查技术要求执行;参考现行的《基础地理信息数字成果1:500、1:1000、1:2000数字正射影像图》(CH/T 9008.3-2010)等国标、部标及行业标准;若国家或省对项目内容另做要求的,中标人需根据甲方要求及时进行变更,并达到国家或省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