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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修编和河湖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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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0220 发布时间:2020-03-20 文档页数:42页 所需下载券:10
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修编和河湖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编制项目

第二章  招标需求

一、项目概况

南湖区位于嘉兴市域中部,是嘉兴市的中心城区,是嘉兴市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20°58′~120°39′,北纬30°36′~30°50′,东西长约32km,南北宽为26km,现辖9个街道、4个镇,总面积438.99平方公里。

南湖区属于运河流域,境内河道纵横交错,水网密布,共有大小河道2385条,总长度1595.55km,水域面积39.60km2,水域容积14596.60万m3,水域面积率为9.3%。其中,市级河道6条,包括南郊河东段、海盐塘、平湖塘、嘉善塘、三店塘、东环河;区级河道15条(详见表1-1);湖泊2个,分别为南湖、湘家荡,水域面积均为50万平米以上。详细情况以现场调查结果为准。

二、主要任务

本项目工作内容分为:《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修编》和《南湖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编制》两部分工作内容,中标单位需根据工作内容分别签订合同。

(一)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修编工作内容

  1. 水域调查工作内容

1.1 标绘水域空间信息数据(1:2000地形图为标绘地图),按《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相关要求,结合第三次国土调查初步成果和水域管理实际,利用优于1米分辨率的卫星影像或优于0.2米分辨率的航拍影像资料,判读标绘水面边界线、临水边界线、水域管理范围“三线”空间。

1.2 调查梳理水域基础信息:水域基础信息、水利工程、跨河建筑物、构筑物(管线、隧道、桥梁等)。

1.3 编制调查成果。根据全省统一的建库标准和建库模型,不同类型水域按不同图层入库,形成区级水域调查GIS成果数据库。

  1. 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

根据《关于开展取水工程(设施)核查登记工作(第一批)的通知》(浙水资[2019]4号)文件要求,于2019年7月底前汇总形成《核查对象名录》上报省平台,其余具体事项和时间节点详见(浙水资[2019]4号)文件。

  1. 完成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修编工作

在水域调查基础上,结合《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2009年)》,严格按照2019年5月1日起实施的《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并按照《浙江省水域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形成修编后的《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最终成果。

4.时间要求:2020年5月底前,完成水域调查成果编制、审查和上报市局复查。其中:对应于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中“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的临水边界线要在2019年12月底前予以确定并上报。

  1. 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合同款的40%;“南湖区水域保护规划”方案编制完成提交通过评审后支付至合同款的80%;全部工作完成后支付至合同款的100%。

(二)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内容

根据《关于同意南湖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立项的批复》(南发[2018]40号),按照《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加快推进河长制工作的通知》(浙水河[2017]1号)文件要求,选取一条区级河道开展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并依据《浙江省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技术导则》进行编制。

1.主要任务在现状调查评价的基础上,划定岸线控制范围,规划岸线分区,落实岸线管控要求。

  1. 规划内容应包括:河道及岸线现状调查评价、岸线功能区划分及控制线划定、岸线管控措施和规划实施保障措施。选取xxx河(待确定)作为规划编制对象。

2.1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应遵循的原则

严格管控、合理利用

人水和谐、协调发展

综合协调、统筹兼顾

因地制宜、突出重点

2.2对区域进行划分

岸线保护区

岸线保留区

岸线控制利用区

2.3调查基础资料

收集规划区域现状和历史资料

对河湖水域岸线现状进行调查评价

对河湖水域岸线功能分区及控制线进行划定

对河湖水域岸线保护提出管控措施

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提交的规划成果要求

3.时间要求:2019年09月30日前完成初稿并递交,10月25日前完成终稿并上会通过。

4.付款方式:签订合同后支付至合同款的40%,“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规划”方案编制完成提交审核通过评审后支付至合同款的100%。

三、成果递交:提交审查通过成果文本及电子文件,份数按业主需求提供。

四、技术依据:浙江省河湖与农村水利管理中心文件(浙河湖{2019}2号)

附件:1.浙江省水域调查实施方案

2.浙江省水域调查技术导则

五、其它要求

1、本项目要求派驻2名专业技术人员在区农水局定点服务。派驻时间:项目开始至整个项目完成(不早于2020年12月底)(常用办公设备自备)。

2、技术服务工作符合水利部相关规范标准文件的规定,满足省、市、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监督管理要求,并顺利通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验收。

3、根据省、市两级工作要求及时调整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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