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一、采购项目名称:长沙市疫苗代储代运服务项目
项目预算:4930000元
二、项目内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七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疫苗代储代运服务。
三、代储代运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定义各自的责任。中标人应确保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人员具有符合GSP要求的上岗资质,以保证疫苗能够被正确地管理,同时必须使用符合GSP相关要求的仓储设施,同时保证其在适用地点合格有效(包括并不限于温湿度监控测量设备等)。中标方应确保管理的相关人员具有合适的能力和经验,以保证疫苗物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根据《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中的规定,中标人在提供本合约涉及的物流服务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符合国家最新发布的对医药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条例、方针和指南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
招标方委托乙方进行汽运物流服务。由于中标人的原因造成的疫苗在途货损,由中标人负责落实赔偿责任。
1、验收服务
中标人根据实际来货情况或招标方的采购预报信息进行收货、验收、上架,确保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在收货完成后及时将入库信息(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数量等)反馈给招标方。如来货疫苗信息有误或有质量问题,中标人应及时通知招标方确认。
2、库存管理
中标人提供符合GSP管理规定的仓储条件,根据招标方疫苗存储条件合理安排存储管理。中标人根据甲方的要求,对在库疫苗进行相应调整。
3、库存盘点
中标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的疫苗盘点服务。
4、在库养护
按照招标方要求和GSP规定,中标人对在库疫苗进行养护服务。
5、出库包装
中标人按照GSP与疫苗流通标准对出库疫苗进行拣货、符合运输和温度要求的包装、集货、标识等服务。
6、门到门运输服务
按照招标方的订单信息,在运输服务约定时间内将疫苗送到指定客户处,并提供疫苗交接时的佐证资料。
7、销售退货
中标人应配合招标方开展疫苗销退工作,同时确保疫苗销退过程中的质量、温度控制达到要求。
8、发货文件反馈
提供签收单据查询服务。发货单签收包括甲方客户的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人姓名、收货日期以及收货客户收货单。收货正常时,应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甲方。
9、GSP配合
9.1 中标人配合招标方完成代储代运服务内容方面的相关检查和稽核。
9.2 禁止中标人转让代储代运权。中标人必须及时响应所需订单,不得由其他代理商代为储运。凡发现转让代储代运业务的,取消其代储代运资格。
9.3 投标人必须注明药品储存仓库所在地及面积、配置的车辆数量、状况及人员配置。
四、疫苗代储代运信息管理平台须对疫苗进行24小时存储温、湿度数据监控、对疫苗在途全过程温度数据实时监控、对疫苗冷藏车行驶路线监控、对疫苗交接记录有平台可追溯。支持政府多层级管理部门通过统一平台多层级对疫苗接收、储存、运输等管理数据全过程监管。并具备异常事件预警与主动报警功能。
五、伴随服务
1、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对疫苗进行管理(验收、储存和运输等),承担相应工作职责。如中标人在代储代运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背上述法律法规、工作规范要求的情况,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中标人提供的物流服务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中标人相关的人员、设施、设备、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接受招标人的审验,以确保其工作与本合约一致,确保其有能力符合招标人相关要求,确保其储存运输的疫苗无质量问题。若中标人在操作时出现疑问,需在第一时间联络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最短时间内给出处理意见。
3、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进行单据管理,包含来货清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检报告、销售清单、冷链跟踪单、药品注册证等记录、并建立台账管理。
4、中标人须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框架内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中标人须将每次药监部门的审查结果或抽样检验情况(涉及招标人储运的疫苗)书面报告招标人。
5、中标人应按照招标人要求组织盘点,并将盘点报告书面提供给招标人。对于盘点中发现的差异,中标人应提供原因分析报告,并对盘亏的损失承担责任。
6、中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管理物流过程中的所有票据,并根据招标人要求及时提供,由于不及时提供而导致的后果及相应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责任。
7、在中标人提供的物流服务中,若发生任何因中标人的疏忽、过错或误操作导致的货物损毁、遗失、短缺、遗漏、外泻、浸泡、雨淋及其它任何质量降低的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赔偿货物损失,来货供应商交接给中标人时当场发现的原包装短缺、遗漏除外。货物赔偿单价在每个项目开始前,由招标人确认并告知中标人。
8、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对报损疫苗、过期疫苗等不合格疫苗依法依规进行处置,同时保存相关表格、视频或照片等佐证材料备查。
六、验收方式及标准
1、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七、项目的其他要求
1.交付时间及地点
1.1交付时间:两年,合同一年一签。
1.2交付地点: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指定地点)。
2.技术支持要求
2.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和重大活动保障期间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售后服务要求:免费售后服务为三年。
3.结算方式
3.1付款人:长沙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3.2付款方式:(1)长沙市疫苗代储、代运到长沙市辖区内县级疾控中心的费用:中标总金额×3%;
(2) 中标总金额×97%×70%
长沙市七区县上年度疫苗接种总剂数
(3) 中标总金额×97%×20%
长沙市上年度七区总人口数
(4) 中标总金额×97%×10%
长沙市七区预防接种点数量
各区、县代储代运总费用=2﹢3﹢4
备注:
1、长沙市疫苗代储代运费用=1
2、各区、县代储代运总费用=2﹢3﹢4
3、七区县指芙蓉区、天心区、岳麓区、开福区、雨花区、长沙县、望城区。
3.3付款时间: 一年一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全款。(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税务发票付款。
4.违约责任
4.1如因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采购合同、补充协议服务要求提供服务而导致采购人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中标人需承担全部责任(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及采购人为减少损失花费的必要开支),具体赔偿方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购人有权委托专业鉴定机构进行损失鉴定,按鉴定结果计算赔偿金额。另因中标人原因,造成采购人被国家和省上级机构通报批评,每被通报一次,中标人按不低于该合同总金额的20%向采购人承担违约金;采购人可在应付中标人的款项中直接予以抵扣,采购人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4.2中标人应保证所提供的服务能满足采购人要求。在合同履行期间,若中标人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中标人拒绝改正的,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若采购人行使解除合同权,中标人应在接到采购人要求验收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若中标人不及时办理完毕交接手续并退场的,采购人有权将应付合同款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赔偿采购人损失的,采购人同时保留损害赔偿请求权。
4.3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或者不与采购人订立合同,或者拖延订立合同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4.4中标人不按照与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权机关依法取消其二年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4.5项目服务人员均须全程参与项目服务工作,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更换,否则每发生一次则扣除项目合同款10000元。
6.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货物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八.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
附:实施考核细则
考核类别 |
指标 |
说明 |
分值 |
分数 |
日常管理 (27分) |
人员管理 |
公司服务人员若需进行变更、增减,须提前向疾控中心进行报备。每缺少一次变更报备,扣3分,扣完6分为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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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指导反馈与整改 |
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内落实整改到位,同时提交书面整改记录。每超时一次或缺少一次整改记录,扣4分,扣满16分为止。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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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维护保养记录 |
冷库主体、制冷系统、电控系统、报警设备、冷藏车每月至少进行一次维护保养。备用发电机组、备用制冷设备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运行及维护保养。每缺少一次维护保养记录,扣1分,扣完5分为止。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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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验收管理 (22分) |
疫苗验收记录 |
在接收疫苗时,应当索取和检查相关文件,并按要求进行核实,填写疫苗验收记录。每发现一次验收记录不合格,扣2分,扣完6分为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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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入库 |
扫码录入、上架管理、资料上传工作应在自签收日期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每超时一次,扣2分;在省平台扫码过程中,应将湖南省免疫规划综合信息平台扫码信息和实际入库疫苗进行对照检查,确保品种、数量、批号等一致无误。每发现一次实物与省平台数据不一致,扣2分;如因系统原因导致的数据不一致,须保留好相关证据或资料,否则视为不一致。该项满分10分。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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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总 |
所有资料需按要求整理并妥善保管,按月提交至长沙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每出现一次资料不完整或提交不及时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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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果反馈 |
疫苗接收完成后2小时内,须用短信形式向长沙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告知疫苗的品种,生产厂家,批号,疫苗数量,接收情况等。每迟发一次短信扣1分,漏发一次短信扣2分,扣完4分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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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储存管理 (27分) |
疫苗摆放情况 |
对验收合格的疫苗,应当按疫苗品种、批号分类码放。每发现一次混放,扣1分,扣完4分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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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度记录 |
每天上午和下午至少各进行一次人工温度记录(间隔不少于6小时),同时填写《冷链设备温度记录表》。每发现一次温度漏填或造假,扣2分,扣完4分为止。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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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检查记录 |
检查过程中,发现超过有效期或储存温度不符合要求的疫苗,应当采取隔离存放、暂停发货等措施,做好记录。每发现一次不合格疫苗在库,扣3分,扣完9分为止。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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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盘点 |
疫苗管理人员须按要求每月进行一次疫苗盘点。库存盘点时,须对照湖南省疫苗流通管理系统中库存进行。盘点完成后,据实填写《库存盘点记录表》,务必保证实物信息、‘湖南省免疫规划综合信息平台’信息、乙方自有疫苗管理系统信息三者一致。每缺少一次盘点记录,扣2分;每出现一次不一致,扣2分;扣完10分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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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配送管理 (24分) |
发放顺序 |
疫苗的分发,要遵循先进先出、近有效期先出的原则。每违反一次分发顺序扣1分,扣完2分为止。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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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配送时限 |
非紧缺疫苗须在接到计划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疫苗出库。每超时一次,扣2分;出库过程必须严格遵守既定程序。每出现一次疫苗已配送出库,但省平台扫码出库流程未完成的情况,扣2分。该项总分10分,扣完为止。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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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过程监测 |
应当对疫苗运输过程进行全程温度监测,并填写“疫苗运输温度记录表”。每发现一处表格填写不规范扣2分,每发现一处表格漏填扣2分,该项满分6分,扣完为止。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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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送结果反馈 |
疫苗配送完成后,须立即将接收情况反馈至长沙市疾控中心免疫规划科。最晚不能晚于送达之后24小时,每超时一次,扣2分,该项满分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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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判定:
1、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两次考核的平均分为准。将考核结果分为四个等级,按照等级支付相应的服务费用,具体如下:
平均分分值≥85分,判定为“一等”,按合同金额全款支付;
85分>平均分分值≥70分,判定为“二等”,合同金额扣除叁万元整后支付;
70分>平均分分值≥60分,判定为“三等”,合同金额扣除陆万元整后支付;
平均分分值<60分,判定为“四等”。合同金额扣除玖万元整后支付。
2、年度内储存或配送过程中,出现3次或以上的超温情况,直接判定为“四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