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采购项目名称
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直属监所被监管人员食堂2020-2022年度粮油定点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1、采购内容: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2020-2022年度大米、食用油采购。
序号 |
产品名称 |
技术参数 |
预算单价(元) |
数量 |
单位 |
最高限价(元) |
1 |
品牌大米 |
1、型号规格:25kg/袋(编织袋装); 2、最大限度杂质:≤0.25%; 3、不完善粒:≤3.0%; 4、黄米粒:≤0.5%; 5、碎米总量:≤20%; 6、水分:≤14.5%; 7、色泽光洁,正常米香味,无异味; 8、符合国家GB1354-2009标准; 9、籼米(晚稻)。 |
102.50 |
39600 |
袋 |
4059000.00 |
2 |
品牌大豆油 |
1、型号规格:20L/桶(桶装); 2、色泽(罗维朋笔色槽133.4mm):黄≤20,红≤2.0; 3、常温状态下色泽透明,不浑浊,无悬浮物,气味芳香,无异味; 4、透明度:澄清、透明; 5、水分及挥发物(%)≤0.05; 6、酸价(KOH)(mg/g)≤0.20; 7、过氧化值(mmol/kg)≤5.0; 8、溶剂残留量(mg/kg)不得检出; 9、符合国家GB15196-2015标准。 |
160.00 |
3300 |
桶 |
528000.00 |
注:(1)投标人在分项报价表中的单项报价,不得高于清单中的各项单价上限价格,否则作无效投标处理。(★)
(2)投标人须提供由第三方出具的所投产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加盖生产厂家公章)。(★)
(3)具体采购数量以招标人在单次采购时的发货通知为准。
2、定点家数:3家,选择综合得分由高至低的前三名投标人为定点供应商。
3、定点方式:供货期为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招标人可依据供应商在供货期内的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评,一年内考评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按照排名依次选择投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定点供货协议,以此类推。若价格有调整,则须签订补充协议。
4、预算金额:全年按需求分月供货,以实际供货量为准(最终按照每月实际被监管人数用量予以结算)。
5、采购合同价格的确定:
第一年(1-6月)的采购合同价格按投标人的中标价格执行,履行合同5个月后若中标人认为市场价格高于采购合同价10%(含)以上,可在合同期满30日前向招标人提出书面申请,要求采购合同价格进行调整,招标人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在15日内完成市场询价工作,并出具书面询价报告,如情况属实,则对第一年(7-12月)的采购合同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应为当前市场价格*(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优惠率),否则不做调整;反之,若招标人认为市场价格低于采购合同价10%(含)以上,可在合同期满30日前书面告知中标人需要进行采购合同价格调整,并在15日内完成市场询价工作,出具书面询价报告,如情况属实,则对第一年(7-12月)采购合同价进行调整,调整后的价格应为当前市场价格*(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报价优惠率),否则不做调整;
第二年、第三年按照第一年的价格调整原则进行。报价范围:含完成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粮油供应及配送全过程服务范围内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设备费、运输费、管理费、税金、利润和不可预见费用等(应对应急突发事件发生的费用),以及售后服务范围内的所有费用。
6、标段划分
本项目按一个标段进行招标。
三、质量标准及供货要求
1、具有国家相关生产资质,产品生产符合国家食品卫生生产标准及相关规定。
2、品种、等级、质量方面按国家标准执行,如有其他特殊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3、产品的包装:所有米油分别有招标人指定专用标识,包装标重按国家规定执行。
4、定点单位必须讲诚信,讲究职业道德,所供货物不得以次充好,不得将不合格品掺杂其中,一经发现,取消其供货资格,并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如构成违法,将依法追求其法律责任。
5、交货方式:产品在合同签订后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指令进行供货,由供方运输到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指定地点卸车,相关费用由供方负责。
四、交货时间与地点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根据招标人实际需求指令进行供货
2、交货地点: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指定地点。
五、验收标准
1、投标人负责送货到达采购单位指定的配送点(包含多次、分期分批到货等),由招标人组织人员进行现场验货,检验不合格的产品,招标人有权拒收。
2、招标人将不定期采用随机抽样方式对中标单位所提供的产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超出国家食品质量安全卫生标准的,送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果不合格的,赔偿招标人所有损失,如产生严重后果的,需承担法律责任。抽检不合格达到3次,招标人有权终止采购合同。
六、售后服务要求
1、从项目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大米6个月,粮油12个月。在质保期内中标人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中标人应在24小时内立即免费更换,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2、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产品及服务,并应及时有效。
3、中标人应在质保期内提供免费上门服务。
4、中标人售后服务机构不履行本合同质量和售后服务有关规定,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
5、投标人必须根据本次招标文件所制定的目标和范围,提出相应的技术及售后服务方案,明确指出技术支持服务提供者,并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提交。
6、自验收合格之日起,中标人所提供产品的质保期应满足清单中要求的质保时间。
7、培训产生的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承担。培训实施具体细节由中标人和招标人共同商定。
七、结算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
2、付款方式:结算方式以单价结算,每月按实际供货数量结算一次,具体结算金额=上一个月实际供货量*中标单价进行结算,甲方确认商品及供货工作无问题,中标人凭验收书,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结算至长沙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申请结算货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质保期免费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因中标人原因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招标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乙方违反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或者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扣除相关金额。
5、中标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进行转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