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 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合同签订后,按《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皖财购〔2022〕556号)要求,采购人向中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40%预付款(中标人合同签订前需 提供预付款保函),服务完毕,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
2 |
服务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3年12月20日前完成服务等所有
工作内容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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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概况
为全面掌握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切实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推进质量兴农和绿色发展,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省厅及市农业农村局有关工作要求,按照《太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3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的通知》和《太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2023年重点品种和带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等,2023年继续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及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
三、服务需求
1、一、服务需求
按照“《太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
测)工作的通知》和《太和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开展 2023 年重点品种和带证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工作的通知》等”,计划对全县食用农产品开展监测抽检和监督抽检,共抽检样品 2332 个,现需启动采购工作。采购内容主要是例行监测方案及专项监测和监督抽检方案规定农药残留、兽药残留和鱼药残留。 项目分两包采购实施。
第一包:36 万元
样品名称 |
监测抽检 |
监督抽检 |
备注 |
禽蛋 |
98 |
107 |
监测抽检包括风险监测抽检、专项监测抽检和飞行检查抽检 |
禽肉 |
95 |
94 |
|
猪牛羊肉 |
39 |
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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尿样 |
122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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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品 |
65 |
43 |
|
蔬菜 |
180 |
164 |
|
瓜果 |
46 |
36 |
|
粮食(中药材) |
41 |
0 |
|
合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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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包合计抽检任务 |
1166 |
|
第二包:34 万元
样品名称 |
监测抽检 |
备注 |
禽蛋 |
205 |
监测抽检包括风险监测抽检、专项监测抽检和飞行检查抽 |
禽肉 |
189 |
|
猪牛羊肉 |
75 |
|
尿样 |
123 |
|
水产品 |
107 |
|
蔬菜 |
344 |
|
瓜果 |
81 |
|
粮食(中药材) |
42 |
|
第二包合计抽检任务 |
1166 |
|
例行监测(风险监测)
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新修订)》《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有关规定,2023 年在全县范围内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为保障例行监测(风险监测)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监测地点
本县内生产基地(含散户)、屠宰场、养殖场、产地运输车(以下简称“运输车”)(或暂养池)和农产品批发市场(以下简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1.果蔬和粮食(中药材)
监测的蔬菜应是当地主要生产和消费的种类,主要包括番茄、芹菜、辣椒、茄子、黄瓜、结球甘蓝、大白菜、普通白菜、菠菜、韭菜、花椰菜、菜豆、豇豆、菜薹(心)、蕹菜(空心菜)、萝卜、胡萝卜、马铃薯、青花菜、叶用莴苣(生菜、油麦菜)、西葫芦、苦瓜、藕、洋葱、姜、葱和蒜;当地主要生产的水果包括草莓、桃、梨、西瓜、甜瓜和葡萄;当地主要生产的粮食包括小麦、大豆、芝麻、花生、玉米、红薯和油菜;当地主要生产的中药材。一个基地每次监测品种抽取样品数不得高于 2 个,每乡镇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 12 个(以县级抽样单为准)。
2.畜禽产品
抽检样品为猪尿、牛尿、羊尿、禽肉和禽蛋,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为不少于20个。其中猪尿
样品不少于4个、牛尿样品不少于2个、羊尿样品不少于2个、禽肉样品不少于8个(含鸭肉和
乌骨鸡肉)、禽蛋样品不少于4个(含鸭蛋)。猪尿、牛尿、羊尿样品全部从屠宰场抽取(牛尿、羊尿样品数量不足时,可抽猪尿样品补充);禽肉样品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各抽取
3个(注意:从养殖场抽取时应抽取即将出栏上市的家禽)、小散(农)户抽取2个;禽蛋样品
分别从养殖场、批发(农贸)市场各抽取2个。
3.水产品
抽检样品为本辖区生产和消费水产品主要品种,以草鱼、鲤鱼、鲫鱼、鲢鱼、鳙鱼、鳊鱼、乌鳢、鳜鱼、黄颡鱼、鲈鱼、中华鳖、河蟹、淡水小龙虾、鲶鱼、黄鳝、泥鳅、牛蛙等为主。每次监测样品总数不少于16个。
原则上生产基地抽样8个,运输车辆(或暂养池)抽样6个,批发(农贸)市场抽样2个,其中乌鳢、鳜鱼、鲈鱼、鳊鱼、鲢鱼、鲫鱼、草鱼样品不少于40%。受检单位全年不得重复(各级抽检中有不合格样品的单位须连续监测一年及以上,直至合格),生产基地每次受检企业不少于4个,同一池塘只能抽取一个样品。样品信息要准确详细,按照附件表3-2格式填写,并报送电子版。
(三)抽样要求
1.抽样环节
各乡镇辖地区的生产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散户等,下同)、养殖场、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其中:“三前”抽样数不少于总样品数的70%,市场上抽取的样品应是本省生产的农产品,且来源清晰可追溯)。
其中果蔬和粮食(中药材)在各监测乡镇的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抽样,生产基地要包含一定比例的散户(抽样比例不少于10%)。抽样时需了解生产基地的性质(家庭农场、合作社、散户等),并在抽样单中注明。如运输车样品数量达不到要求,可在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
齐;如因季节原因,生产基地样品数量不能满足要求,可在运输车、批发市场或农贸市场补齐。
畜禽产品在养殖场、屠宰场、批发市场抽样,禽肉禽蛋样品不足时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水产品在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抽样,运输车(或暂养池)、批发市场样品不足时
可以在农贸市场补齐。
2.抽样比例
(1)种植业产品。果蔬和粮食(中药材)在生产基地、运输车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为7:1:2,每个生产基地同种果蔬和粮食(中药材)抽样数量不超过3个,同种果蔬和粮食(中药材)1辆运输车抽1个样品。
(2)畜禽产品。猪尿、牛尿、羊尿在屠宰场抽取。禽肉、禽蛋在养殖场和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不低于4:6。每个抽样点同种产品抽样数量不得超过4个,养殖场抽样不足可在批发市场补齐。
(3)水产品。生产基地、运输车(或暂养池)与批发市场的抽样比例原则上为2:3:1,实际抽样比例可根据各地水产品的销售情况作适当调整,但运输车(或暂养池)的取样数量不得少于50%。
3.抽样方式
各乡镇根据监测方案要求,协助开展生产基地、养殖场和屠宰场抽样,其中,确定抽检的监测地区须按要求提供比抽样基地数原则上多一倍的生产基地名单,由抽样人员随机确定。
所抽的生产基地、养殖基地、屠宰场、运输车、水产品暂养池、批发市场等地点应具有代表性,能反映当地农产品生产、销售和管理水平。被抽取的样品应能明确生产主体,如确实没有生产主体信息,也要明确产地到乡镇一级,尽量抽取太和县本地生产的样品,对于来源不详的样品
不抽,做到样品可追溯。
(四)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1.果蔬和粮食(中药材)
(1)抽样方法
按照NY/T 789-2004《农药残留分析样本的采样方法》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监 测 项 目(共计 56 个) |
检测依据 |
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六六六(α-六六六、β-六六六、γ-六六六、δ-六六六)、久效磷、特丁硫磷(含特丁硫磷砜和特丁硫磷亚砜)、灭线磷、甲拌磷(含甲拌磷砜、甲拌磷亚砜)、氧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克百威(含 3-羟基克百威)、涕灭威(含涕灭威砜、涕灭威亚砜)、毒死蜱、三唑磷、乐果、乙酰甲胺磷、灭多威、氰戊菊酯、敌敌畏、丙溴磷、杀螟硫磷、二嗪磷、马拉硫磷、亚胺硫磷、辛硫磷、氯氰菊酯、甲氰菊酯、氯氟氰菊酯、氟氯氰菊酯、溴氰菊酯、联苯菊酯、氟氰戊菊酯、三唑酮、百菌清、异菌脲、甲萘威、三氯杀螨醇、腐霉利、五氯硝基苯、乙烯菌核利、多菌灵、吡虫啉 |
NY/T 761—2008 或 GB 23200.8—2016 或 GB 23200.113—2018 或 GB/T 20769—2008 或 GB 23200.121—2021 |
啶虫脒、哒螨灵、嘧霉胺、烯酰吗啉、咪鲜胺、嘧菌酯、噻虫嗪、灭幼脲、氟虫腈(含氟甲腈、氟虫腈硫醚、氟虫腈砜)、苯醚甲环唑、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简称甲维盐) |
GB 23200.8—2016 或 GB 23200.113—2018 或 GB/T 20769—2008 或 GB 23200.121—2021 |
阿维菌素 |
GB 23200.19 或 GB 23200.121—2021 |
监 测 项 目(共计 56 个) |
检测依据 |
除虫脲 |
GB/T 5009.147 或 GB 23200.121—2021 |
2.畜禽产品。
(1)抽样方法
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抽样规范》( NY/T 1897-2010)规定执行。
(2)监测项目和检测依据
猪尿、牛尿、羊尿可以先用酶联免疫法、金标试纸法等快速测定方法进行筛选,阳性样品需用液质联用法进行确认,检测方法见下表。
监测项目 |
样品 种类 |
批次 |
检 测 依 据 |
“瘦肉精”类(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 |
猪尿牛尿羊尿 |
全年 |
《动物尿液中克伦特罗等8 种β-兴奋剂的残留测定 胶体金免疫层析法》(DB34/T 3190-2018) (筛查方法) 《动物尿液中11 种β-受体激动剂的检测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 1063 号公告-3- 2008 )(确认方法) |
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氧氟沙星、培氟沙星、诺氟沙星、洛美 沙星) |
禽肉禽蛋 |
第一次 |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酰胺醇类(氟苯尼考、氟苯尼考胺、甲砜霉素、 氯霉素) |
禽肉禽蛋 |
第二次 |
《禽肉和禽蛋中酰胺醇类药物及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建方法) |
四环素类(土霉素、四环素、金 |
禽肉 |
第三 |
《畜、禽肉中土霉素、四环素、金霉素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GB/T 5009.116-2003) |
监测项目 |
样品 种类 |
批次 |
检 测 依 据 |
霉素) |
|
次 |
《鸡肉、猪肉中四环素类药物残留检测 液相色谱 质谱法》(农业部 1025 号公告-12-2008) |
金刚烷胺 |
禽蛋 |
|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食品中金刚烷胺残 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 (GB 31660.5-2019) 《禽蛋和禽肉中氟喹诺酮类药物及金刚烷胺残留 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操作细则》(中 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质量标准与检测技术研究所自 建方法) |
详情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