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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年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临聘人员劳务派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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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29772 文档页数:48页 所需下载券:10
2020-2021年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临聘人员劳务派遣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1. 概述
    • 此份招标内容及要求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服务进行报价。
    • 现场踏勘:各磋商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以获取本次投标所需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投标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
    • ▲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 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 在投标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逾期采购机构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
  2. 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背景:

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因工作需要,编外用工10名,实行劳务派遣方式,包括综治协管员、维稳协管员、平安协管员、反邪教协管员等。

  • 承包服务期:两年(共24个月)。合同一年一签。如服务期内,若中标人有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或不续签下一年合同
  1. 派遣人员要求
    • 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派遣的人员均由采购人确定,共计10人。
    • 在合同期内,采购人可随时确定人员由成交供应商派遣。
  2. 管理要求
    •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与派遣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派遣员工的薪酬发放,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办理及个税代扣代缴,劳动关系维护,代办员工有关证件,有关法律法规咨询等。
    •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派遣员工提出的劳动仲裁、诉讼等事宜。
    • 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定等。
    • 由采购人制定考核标准,并以此为依据对派遣人员进行每月考核。
    • 每月派遣人员工资发放表由采购人制定,成交供应商需严格按照此表发放人员薪酬。
  3. 服务质量要求
    • 采购人确定员工名单后,由成交供应商确保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劳动签订手续、派遣手续、员工变更手续、及时向采购人派遣。
    • 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派遣员工的薪酬管理(薪酬发放以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的相关政策为准)、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办理、个税代扣代缴工作,派遣员工的年检及变更手续办理,避免发生劳动仲裁、诉讼事件。
    • 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及时、准确、妥善的处理派遣员工的档案管理、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以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申报、评定等工作,避免发生人事仲裁事件。
    • 成交供应商应确保和谐、稳妥的处理派遣员工的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及人事仲裁事件,避免妨碍采购人的正常工作或给采购人带来不利社会影响。
    • 成交供应商与派遣员工确定聘用关系后(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须将该材料原件提供至采购人备案后方可成立。
    • 派遣员工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成交供应商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采购人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成交供应商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 投标报价
    • 本项目的服务费为:各员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税金、保险及各种福利(以中共瑞安市委政法委员会的相关政策为准,若有调整,则支付给成交供应商的各员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税金及各种福利费用做出相应调整)。2、成交供应商的管理费(服务费中除各员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税金、保险及各种福利外的所有相关费用)管理费综合单价最高限价为50 元/月/人
    • 本项目的管理费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磋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等, 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金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具体合同金额则以实际人员按中标综合单价结算。
    • 本项目投标报价实行固定综合单价,磋商供应商报价应为承包完成上述所规定服务内容的全部工作所发生的管理费(服务费中除各员工的工资、社保、住房公积金、税金、保险及各种福利外的所有相关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磋商供应商应从特点,市场行情及自身的能力,技术、管理水平,确定最终报价。
  5. 付款方式
    • 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供人民币壹万元整的履约保证金。
    • 由于本采购项目实施以人工投入为主,在合同签订且具备实施条件后15日历天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额的10%作为预付款。采购人在支付第一期款项时等额予以扣回,如不足抵扣的,则在下期结算款支付时扣回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 采购人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5日前凭税务发票支付该季度的派遣人员薪酬及管理费。
    • 成交供应商按每季度向采购人结算,采购人凭成交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和员工工资发放凭证复印件(以便采购人确认务工人员劳动报酬已经兑现)进行支付,并出具有效收据。
    • 采购人商在承包服务期满后或提前终止承包后在10个工作日内全额退还履约金。
    • 采购人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实,一经发现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及福利或者拖欠员工工资问题及福利将按照相关要求及法律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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