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名称: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食堂经营托管及商店外包经营服务项目
二、采购需求:
包一:食堂经营托管服务
1、项目背景: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占地245亩,有在职在编教职工206人,62个教学班,在校学生3000余人。学校有高标准学校食堂一栋,共2层,总建筑面积4281平方米。为了进一步规范和提升学校的后勤服务质量,为学生提供更优质、安全的餐饮服务,满足学生日常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中发[2019]17号)和 “湘教发”【2018】30号文件《湖南省中小学学生食堂管理试行办法》的相关精神,学校对学校食堂进行社会餐饮企业托管服务。
2、服务内容:为学校师生提供一日三餐的饮食服务,除一日三个正餐外,不准另外加餐供应。学校食堂不得出售烟酒及其他包装副食,不得对校外经营,也不得转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服务范围包括学校食堂的学生餐厅、教工餐厅等。甲方对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和固定设备拥有产权,乙方对学校食堂场所及硬件设备拥有使用权。
3、服务要求
3.1、食堂采取多品种自由选餐方式提供餐饮服务,并保持原有的学生喜爱的食品饭菜。早餐品种不少于10个(其中流质品种不少于2个),中、晚餐荤菜20个品种以上,素菜不少于5个品种。每周一上午向学生公布本周每日食谱。
教工餐厅提倡自助餐方式,为老师提供早、中、晚餐。每餐的花色品种不得少于6种,菜谱经常更新,营养搭配要科学合理。餐标价格由学校制定。
3.2、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卫生管理工作,做到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含附属洗碗池、下水管道的清理和疏通)达到相关卫生标准,用具整齐卫生,员工个人卫生整洁,无酗酒、抽烟、嚼槟榔等不良卫生习惯。因上级对学校食堂卫生进行检查,卫生未达标受到处罚,罚款由中标方负责,同时学校对中标方进行等额处罚。
蔬菜加工、餐具洗消的流程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所采购的食品及佐料调味品必须达到国家质量标准,每月应提供疏菜、瓜果等鲜菜的农药残留抽样检测报告。食品要求不发霉、不变质、不腐烂、无异味。凡造成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的,中标方必须承担全部经济和法律责任,并且学校有权解除合同。
3.3、学校食堂工作人员由中标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行招聘,必须按相关规定配足配齐各个岗位所需人员(以工作人员比在校学生不低于1:100的比例配备工作人员)。所聘的人员必须报校方备案,主动接受校方监管,但与学校无任何劳资关系。中标方聘用的员工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方可上岗工作,用工一个月内,中标方应与所有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员工最低工资不得低于湖南省最低工资标准,员工的一切风险全部由中标方承担。学校现有的食堂员工,可通过自愿报名的方式参与中标方的竞聘,经过中标方的岗前培训并合格,可录用,培训不合格的员工中标方不予录用。
3.4、大宗食品(米、面、油、肉、蛋、豆制品等)的采购渠道必须公开透明,按下列采购标准进行采购。
大米、面粉:国家二级或以上级别标准采购;
猪肉: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的新鲜肉标准采购;
食油:非转基因物理压榨植物油,不得使用调和油;
鱼类:新鲜淡水鱼、冰冻海鱼;
禽类:禁用冷冻食品,购买使用新鲜禽类;
包装食品:具备合格证、在使用期内使用;
各类干货及调味品:正规渠道进货,符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标准。
中标方按相关管理要求与供应商签定协议,收取供应商的押金和相关资质证明复印件,供应商还应提供每批次供货商品(如大米、面粉、粮油、猪肉、食盐等)的检测报告。关于大宗食品的采购,由学校和中标方共同选择优质供应商,做到票物一致、账物一致。如有上级部门要求统一配送等,需无条件服从上级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归口配送平台统一管理。
3.5、经营品种应多样化,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适当提高供应品种档次。
3.6、应严格依照学校规定的供膳时间供膳,未接到学校通知不得提前或延时开餐,否则每发现一次扣中标人违约金1000元。
3.7、在IC卡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食堂在经营时不得收取现金。如收取现金每发现一次扣中标人违约金500元。
3.8、食堂财务账目应公开透明,按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报表,每月10号前如实向学校汇报并报运行报表,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学校监管,不得以虚假方式提高食堂运行成本,每发现一次扣中标人违约金5000元。
3.9、定期做好防蝇、防蟑螂和灭鼠工作,置备好“三防”用具,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3.10、应按相关文件内容培训及管理员工,负责对聘用员工进行食品卫生、安全用电、防火等操作的培训,特殊岗位的员工应持证上岗,工作中因忽视安全、操作失误等造成伤亡事故,其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3.11、在管理期间,要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批准的学校食堂饭菜供餐价格,根据市场行情、原有供餐价格及国家强制性规定标准确定新的供餐销售价格,在已确定饭菜供餐价格的前提下,中标人不得私自提价,每发现一次处乙方违约金500元。对不可预测的物价上涨造成饭菜价格成本上升,中标人可就饭菜供餐价格向学校提出调整价格申请报告,得到学校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价格调整,以维持正常经营,确保饭菜质量。
3.12. 中标人必须按照上级规定,直接成本(即原辅材料成本)不得低于伙食费标准的70%,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费用30%用在水电费、燃料费、垃圾处理费、维修开支及经营过程中的必需品和员工工资、员工保险等一切费用(不含投标人首次一次性投入的设备费用)。
3.13.学校将按有关规定成立膳食委员会,成员由学校教师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构成,每月对食堂进行满意度测评并予以公布,要求每学年的综合满意度不得低于80%,低于80%必须查找原因进行整改。经营期间两次综合满意度测评低于80%的不得续签合同。
3.14.中标人负责办理食堂经营所需的相关证件并承担相关费用及后续检查费用、各种税费等一系列费用。中标人投入的设备在合同期满需无条件移交给学校。
3.15. 封闭式管理为学校管理方式,学校不保证在校用餐学生人数,中标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诚信履约。中标人需引进先进管理模式,学校配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对食堂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
3.16.以上要求及未尽事宜如果与湖南省教育厅文件湘教发【2018】30号文相互抵触或矛盾时,以湖南省教育厅文件湘教发【2018】30号文的规定为准。
4、项目特别说明
4.1.服务准备及进场时间:从服务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进场做好前期工作;
4.2.服务绩效考核:采购人定期或不定期对经营服务机构开展服务绩效考核,具体考核标准以双方签订的服务合同为准。
4.3.投标人在投标前,须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4.4.甲方成立以校长为组长、相关行政领导组成的领导小组。同时成立以分管校长为组长、相关管理人员组成的学校食堂管理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乙方的经营管理、食品安全、原料采购、餐饮质量、服务质量、饭菜价格、财务收支及成本核算等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所派出的学校食堂业务主管,必须具有高中以上学历,遵纪守法,思想作风正派,无违法犯罪记录,年富力强(男在60岁以下、女在55岁以下),有健康证,受过专业的餐饮服务培训,有多年的学校食堂管理经验和业绩,管理能力强,有较好的声誉(提供相关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中途更换食堂业务主管要与学校协商报备。乙方所派出的管理团队接受甲方监管和履行相关目标责任。
4.5.乙方为学校食堂购买保额为人民币500万元的餐饮及场所责任保险,并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一切义务与责任,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包二:商店外包经营服务
1、项目基本情况:
1.1、面积:超市暂定营业面积约120平方米,仓储面积约30平方米(招标人只向经营者提供经营场地,超市中一切设施设备(包括装修、货架、空调等)和货物均由经营者自备,看现场为准。
1.2、采购预算范围:50万元/年-70万元/年(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出预算范围,否则投标无效)
1.3、经营范围:适合学生的文体用具(不得销售图书和音像资料,严禁向学生出售不良书刊、书、器具、音像制品等),副食品(烟、酒、槟榔、瓜子、半成品及自行加工食品等影响学校环境卫生的商品除外),日杂百货(严禁出售烟花,炮竹、金属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只能经营非加工类食品,且不允许超出学校提供的经营场地经营。
1.4、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现有在校生3000余人,教职工200余人。
1.5、该项目通过政府交易中心公开向社会招标符合资质的企业参与。投标人中标后须遵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商店管理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7】11号,详见附件)的相关精神,服从新化县职业中专学校的监督和管理,完成各项任务。
1.6、投标人中标后自行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费用及税金自理。
1.7、本项目不得转包给其他企业和个人。
2、承包方式
2.1、日常经营及配套服务外包。
2.2、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
2.3、中标单位的中标价格即为全年承包服务费。
3、结算管理
3.1、经营期间超市收银方式自行决定。
3.2、承包人经营本项目期间发生的水、电、劳务费、设施设备购置费、维修费、垃圾收集与清运费、物业保洁费、内部管理费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4、相关要求
4.1、校园商店要以服务教学、服务师生为宗旨,实行微利销售,以销售与学生学习和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为主。不得在经营过程中向学生出售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物品(如香烟、酒等),不得采取诱导的方式吸引学生购买商品(如采取摸奖、提供诱导信息等),不得强求学生购买商品,不得在校园内强行向学生推销商品。所有商品必须明码标价,同品牌商品价格不得高于校外超市价格。要建立消费安全承诺制度,努力为广大师生营造舒心、安全的校内购物环境。
4.2、学校配备管理人员,对校园商店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要加强管理,每周进行1次以上的例行检查,每次检查必须留有详细的记录,并在每月底将本月的检查情况汇总整理上报学校后勤处,由后勤处汇总存档,以便有关部门检查。
4.3、承包商不得改变学校房屋建筑的结构及消防安全等要求;引进连锁超市经营管理方式。
4.4、由承包人在规定的经营范围内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独立享有经营效益,独立承担经营风险,自主履行本项目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承包人经营本项目期间的全部费用均由其自行承担。
4.5、学校办公、教育教学所需的所有物品、设备、材料等,由学校自行采购,商店不能干涉。
4.6、中标人为校园商店购买保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的场所责任保险,并承担食品安全等方面的一切义务与责任,在经营管理期间必须服从甲方管理,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监督与检查。
4.7、中标人应该诚信经营,支持学校建设发展,帮助学校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4.8、中标人投入的设备在合同期满需无条件移交给学校。封闭式管理为学校管理方式,学校不保证在校学生人数,中标单位不得以此为由不诚信履约。
5、从业人员管理
5.1、用工须符合国家《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由于劳务纠纷引发的各类责任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5.2、所有从业人员须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经体检取得培训合格证、健康证。
5.3、所有从业人员均须接受学校监管,认真接受培训,准时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活动。
5.4、从业人员的住宿均由承包人自行解决。
6、安全管理规定
6.1、认真遵守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认真防火、防盗、防事故,预防和杜绝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6.2、认真管理职工,及时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加强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6.3、实行安全责任总承包。发生安全事故、食物中毒引发的所有责任和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独立承担。
7、设施设备管理规定
7.1、学校投入的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巡检、保修,损坏或丢失由承包人自行修复或赔偿。
7.2、承包人投入的设施设备,由承包人负责维护、巡检、修复、保管,合同期满后甲方不予接收,且承包人需无条件退出。
7.3、房屋固有设施不得擅自更改。若因操作确实需要更改的必须上报学校,经学校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费用由承包方自理。
8、其他规定
8.1、合同期满,合同自动终止。
8.2、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前终止合同,学校所收的承包服务费不予退还。
8.3、经营合同到期,承包人不得破坏、拆除、损毁已投入的设施设备和装潢改造,只能自行处置非固定设备。
8.4、经营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将终止合同,承包人无偿退出:
(1)、发生食物中毒,与承包人或其经营的超市有关。
(2)、超市发生火灾,责任在承包人。
(3)、承包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相关规定,给学校造成重大不良影响。
(4)、承包人在本项目经营期间违法,受到我国司法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处理。
(5)、因承包人擅自提高商品价格、出现食品安全、服务质量等问题,导致引发群体事件,影响恶劣。
(6)、承包人转包本项目的经营行为。
(7)、承包人不服从学校监管,或无故停止营业的。
(8)、其它违反本合同约定,或有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违规行为。
8.5、校内外涉及商店外包经营的相关矛盾由承包方承担,自行处理。
8.6、由于承包人过错终止合同,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接到学校“终止合同、退出经营通知”两周内上缴所承包超市钥匙及超市内所有设施设备,承包人上交的承包服务费不予退还。
8.7、合同期未满,学校由于校园基本建设、拆迁等原因需要终止合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接获通知后应无偿退出经营。
8.8、以上要求及未尽事宜如果与《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商店管理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7】11号)相互抵触或矛盾时,以《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县中小学校校园商店管理的通知》(新食安办发【2017】11号)的规定为准。
三、服务期限:三年(合同一年一签)。
四、其他未尽事宜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五、对于上述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做出承诺及说明,如未做出承诺及说明,视为投标人未响应招标文件上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