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需全面查清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权属、位置、界址、面积、用途;全面查清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地上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基本情况,开展房屋测量,调查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确保到2020年底,完成全县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全县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基本建成,农村不动产纳入不动产登记日常业务,不动产登记城乡全覆盖目标。为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工作提供基础资料,满足自然资源管理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一)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补充调查。以凤阳县2011年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调查成果为基础,对全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少量国有土地的权属状况进行更新、补充调查,获取新增及变化的每宗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测量地籍要素,填写地籍调查表,编绘地籍图,制作宗地图。
(二)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少量国有土地补充调查的同时,调查所有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少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产权状况,勘丈房屋边长,绘制房产分户图,量算房屋面积,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三)建立房地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数据库。根据《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等技术规范,按照现有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管理平台要求,建立房地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基础数据库,实现农村房、地调查成果的图形、属性、档案等信息一体化存储、管理和应用。
(四)按要求做好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纸质卷宗归档、整理、扫描、装订等工作,配合凤阳县不动产登记机构做好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颁证工作。(期限2 年,同时免费提供2年成果质保、更新,自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三、提交成果
1、提交的成果必须满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同时满足凤阳县不动产登记的实际要求。
2、必须按照上级规定要求,向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项目所有成果资料(含电子文档):不动产权籍调查相关图件、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档案相关数据、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报告、自检报告、技术报告、技术设计书等。
3、使用无人机倾斜摄影测量的方法获取项目区三维影像成果等资料。
4、提交成果地点为凤阳县。
1、本次项目实施技术应符合下列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要求:
(1)《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2)《关于全面推进不动产登记便民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源部,自然资发[2018]60号)
(3)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4)《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的要求, 皖国土资函(2013)1714号;
(5)《关于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6)《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7)《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情况统计工作的通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8)安徽省自然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2019]212号)
(9)《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
(10)《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11)《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
(12)《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
(13)《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
2、质量要求
提交的成果经上级主管部门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3、其他要求
(1)成果版权及使用
本次调查、测绘与建库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凤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中标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拷贝,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2)成果交付时间
2020年12月底前提交标的全部合格的成果。
根据实际情况,全县共分三个标包:其中
标 段 |
调查范围 |
预估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宗地数(个) |
一标包 |
府城镇(含县经开区)、临淮关镇、板桥镇、枣巷镇、黄湾乡。 |
56100 |
二标包 |
小溪河镇、大溪河镇、殷涧镇、红心镇、总铺镇 |
51300 |
三标包 |
武店镇、官塘镇、西泉镇、刘府镇、大庙镇 |
676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