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钱塘新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钱塘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建设局围绕新区建设领域高质量全面开展工作,其中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也是新区重点推进工作之一,2020年是海绵城市建设各方面成果集中验收考核年。
根据《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98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办〔2016〕1号)文件要求:到2020年,设区市建成区25%以上面积达到海绵建设目标要求。《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二十一次工作例会会议纪要》(杭海绵建办[2019]4号)要求,各区(县、市、管委会)立即启动2020年“25%”区域化海绵建设成效评估工作,按照“提早谋划、提早布局”的工作思路,委托第三方技术团队,结合区域化评估思路和提纲开展评估;过程中要根据评估结果做好区域化建设项目的修补完善工作,做到“边评估、边梳理、边提升、边计划、边整改”。
2020年是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年,为努力实现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全省全市争先创优、奋力实现行业领跑,现需采购第三方技术服务咨询机构辅助新区开展海绵城市成效评估工作。
二、评估目标
2020年,25%以上建成区面积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
三、评估内容
按照2019年7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办公厅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445号)、2019年8月21日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函”、2019年8月23日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评估工作的函》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钱塘新区将开展区域内建成区25%面积的海绵城市建设后评估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主要包含以下两块内容,制度机制建立情况评估及实施效果情况评估。
1、制度机制建立情况评估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办【2015】75号)要求,查看本城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编制情况,具体实施进展;查看本城市出台的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海绵城市是否已经形成机制、是否在推进当中;通过查看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规划管控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判断新区建设的是否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查看相关工程改扩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判断在已建城区、旧城改造、棚户区及老旧小区有机更新中,是否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2、实施效果情况评估
按照国家、省及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评价办法予以评估。海绵城市已建工程实施效果评判方法,主要包含必要的数据监测及分析过程、模型应用情况等。按照《海绵城市建设平均标准》(GB/T 51345-2018)“第5章评价方法”,参考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组织编制的《海绵城市建设监测技术指南》,选择至少1个典型排水分区,从水量和水质方面进行系统监测,监测对象须涵盖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等各环节的典型项目(设施),以及管网关键节点及其对应的受纳水体,并对模型应用情况进行评价。
主要评估海绵城市建设的落实情况,明确已实施并达到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的区域范围、面积,整理片区中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列表及《海绵城市建设平均标准》(GB/T 51345-2018)第4.0.1条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表等,达到海绵城市建设区域化评估要求。
四、成果要求及提交形式
1、成果要求
该项目服务成果需满足国家及省市相关政策及文件相关要求与规定,如下所示。
(1)《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
(2)《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
(3)《浙江省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试行)》(2017年)
(4)《低影响开发雨水雨水综合利用技术规范》(SZDB/Z 145-2015)
(5)《雨水控制与利用工程设计规范》(DB 11/685-2013)
(6)《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系统技术导则》(试行)
(7)《杭州市城市低影响开发设计导则》
(8)《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指导图集》(试行)
(9)“关于印发《杭州市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建设项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杭建科发【2016】284 号)
(10)《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建办城函【2019】445号)等
2、成果提交形式
该项目成果提交形式如下表所示。
序号 |
服务内容 |
主要成果 |
1 |
协助开展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后评估工作 |
评估报告文本、专家意见等 |
五、服务年限
本次钱塘新区海绵城市建设后评估项目服务周期为签订合同后至后评估工作通过验收结束止。
六、付款方式:
(1)签订完正式合同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金额30%;
(2)提交海绵城市建设后评估工作评估报告,评估专家评审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金额50%;
(3)海绵城市建设后评估报告最终成果稿提交后、后评估验收通过后,在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总金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