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关于聘请横琴新区海绵城市2020-2021年技术咨询服务团队的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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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发布 85页 文档编号:202009110000106330 需下载券:10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关于聘请横琴新区海绵城市2020-2021年技术咨询服务团队的采购项目

用户需求书

一、委托的具体内容

  • 1.1 项目名称: 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关于聘请横琴新区海绵城市 2020-2021 年技术咨询服务团队的采购项目
  • 1.2 项目背景

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 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 〕 75 号)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1323、《国务 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 国发〔20 13 〕36) 等国家法规政策要求, 大力推进“ 海绵城市” 建设是党和国家建设生态文明、 美丽中国的大力举措。 从 2015 年起, 全国各城市新区、 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老旧小区有机更新等,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黑臭水体治理为突破口,推进区域整体治理,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 不黑臭 、热岛 有缓解。各地 要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项目储备制度, 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避免大拆大建。坚持构建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基本原则, 将海绵城市的理念融入到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的各过程之中,不仅可以节约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有效避免城镇化过程中产生内涝事件,更体 现了中国传统城市规划中讲究因地制宜、顺应自然规律, 重视天人和谐的设计观念和生态设计意识。

为贯彻落实《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15 〕75 号) 要求, 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工作部署, 住建部于 2019 年 7 月印发了《关于 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评估工作的通知 》( 建办城函〔20 19 〕445 号) , 对全国各设市城市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试评估工作。 2019 年 11 月由住建部下达的《 关于开展中央财政支持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绩效评价的通知》中要求“ 绩效评价工作结束后,将对试点城市开展不少于 2 年的连续跟踪, 确保试点城市取得的效果巩固落实。” 2020 年 4 月印发了《 关于开展2020 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20 〕179 号), 对全国各城市开展 2020 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 ,要求 以排水分区为单元, 对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自评估,并编制自评估报告,评估工作结束后,将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对部分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复核。

为了保障珠海市海绵城市建设的持续有序推进, 20203 月珠海市海绵城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 2020 年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珠市海绵办函〔 2020 〕 1 号) 制定了珠海市 2020 年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点,要求全市各区( 含功能区)全面推广海绵城市建设,20 20 年城市建成区 20  求 ,并 明确了各区 2020 年海绵城市建设目标任务。2020 年 4 月响应住建部开展 2020 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要求, 珠海市正在组织全市及各区开展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

为了更好的推进横琴新区海绵城市建设 ,巩固 横琴新区海绵城市建设试点的成效,积极完成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横琴新区现需具有良好的技术水准与经验的第三方全过程技术咨询单位协助完成相应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项目必要性分析

1 、 横琴新区及一体化( 除保税区外) 海绵城市建设系统性持续推进需

海绵城市建设涉及多项专业技术领域,是全方面、多专业协同的技术性工作, 需要专业技术团队针对合理性、 正确性进行把控。从顶层设计着手, 提供专业的顾问咨询建议,并协助采购人编制相关管理文件,评估各部门的工作机制协助开展工作, 确保海绵城市系统性建设持续推进。

2 、海绵城市建设考核评估需要

2015 年, 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 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 〕75 号)提出到“2020 年城市建成区  20  ( 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要求,2030 年城市建成区 80  ( 海绵城市建) 目标要求。

此外,为保证横琴新区及一体化( 除保税区外)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持续推进实施, 更好地完成试点建设回头看及 2020 年建成区达标任务, 需要专业技术团队协助采购人将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的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向常态化管理逐步过渡,以确 保海绵城市取得的效果得到落实巩固。

三、项目技术要求及工作内容

  • 3.1 服务范围

珠海市横琴新区  106.46   km 2  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 16 .18 km 2 。

  • 3.2 项目具体服务内容
    • 3.2.1 2020 年、2021 年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工作

及时了解住建部、 珠海市对 2020 年海绵城市建设情况完成情况的考核要求,对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海绵城市推进情况进行系统评估,编制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针对建设进度和成效评估、全面推进制度建设、制度建设及落实、技术培训和宣传等工作进行系统评估,形成建设评估报告,并整理相关佐证材料,支撑珠海市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 顺利通过珠海市对全市各功能区 2020 年海绵城市建设完成情况的考核。

成果输出:珠海市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2020 年、2021 年海绵城市建设自评估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

  • 3.2.2 协助制订海绵城市建设计划

协助政府部门制定 2020 -2021 年的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计划 、年 度目标和年度任务安排,包括项目启动的方向性确定和定位、项目执行中的根本性的指标体系和重点技术的确定、项目总实施策略、总工期和阶段工期的确定等。

成果输出:珠海市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2020 年、2021 年海绵城市建设计划项目清单。

  • 3.2.3 对全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提供设计审查

在收到受审文件的 5 个工作日内,对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专项设计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对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技术思路和目标的合理性,设计 的雨水组织流向 、排水 分区划分、设施布局 、竖向 设计 、目标 可达性等进行重点审查 ,并出 具纸质版审查意见,未通过审查的需修改后再次审查, 直至审查通过。

对通过方案审查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为减 少施工图审查设计流程, 对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部分是否落实方案设计要求进行程序审查, 对其他设计内容的审查仍由图审机构进行审查。

同时包括但不限于对受审项目进行海绵专项设计、 施工的技术咨询工作。

成果输出:珠海市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专项设计方案、 施工图审查出具意见书。

  • 3.2.4 对全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巡查和技术指导

技术服务团队每月派出不少于 3 名工程师驻场服务 ,同时 配备 1 名高级工程师审核、并安排相应技术人员( 总院团队)远程协助,对全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根据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现场巡查,每 周对重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不少于 1 次现场巡查工作;对海 绵城市建设项目建设施工全过程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积极配合参加采购人或海绵城市建设相关例会及现场巡查工作;协助采购人评估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进度和质量。根据实际情况,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关优化调整建议。

结合月度巡查情况形成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整改意见 ,并按 季度、年度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动态评估,成果为技术评估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成果输出:珠海市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月度巡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珠海市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 3.2.5 提供日常技术服务

协助采购人准备技术性汇报材料,协助起草各类公函文件,定期参与推进例会及时跟踪项目进度 ,确保 项目按时完成,对横 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已建成海绵项目的管养工作进行现场指导,协助采购人接待其他各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考核或调研 ,并配 合采购人对海绵城市建设进行推广相关工作 。同时 协助采购人针对海绵城市建设中涉及黑臭水体治理的工作进行相关技术咨询工作。

  • 3.2.6 配合参与海绵城市专项竣工验收

参与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针对海绵建设项目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 3.2.7 组织相关海绵城市建设培训

定期组织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内海绵城市建设设计、施工技术相关培训, 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指导服务。

四、项目商务要求

  • 4.1 项目服务要求
    • 4.1.1 项目人员安排要求

投标人应选派在国内外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方面具有一定知名度 ,承担 过相关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试点技术服务工作,同时 具有高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的专家作为项目负责人。

安排至少 3 名项目人员( 至少包含给排水、规划或景观专业)按委托方管理要求驻场工作( 服务期间每人在场时间不少于 4 日/ 周, 法定节假日除外) , 拟派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须满足服务期内各阶段工作要求。

  • 4.1.2 成果要求

开展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 2020 年、 2021 年海绵城市建设评估、对建设项目进行设计审查、现场巡查和技术指导、提供迎检和日常技术服务等服务工作,高质量推动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 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工作, 保证实现 2020 年的建设要求。 最终形成巡查报告、评估报告、设计审查意见、汇报材料等服务成果。具体成果形式详见下表。

序号

分类

服务内容

成果形式

1

开展 2020 年海绵城市建设评估

2020 年、 2021珠 海 横 琴 新 区 及 一 体 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 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进行评估,

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域( 除保税区外)2020 年、2021年海绵城市建设自评

 

 

 

编制自评估报告,并整理相关佐证材料

估报告及佐证材料

2

协 助 制 定 海 绵 城市建设计划

制定 2020 年和 2021 年海绵 城 市 建 设 总 体 计 划 安排

珠海横琴新区及一体化区 域( 保税区除外)2020 和 2021 年海 绵城市建设计划清单

3

提 供 海 绵 城 市 建设设计审查

对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项 目 进行方案审查,施工图落实方案设计进行审查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审查意见书

4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项目的巡查和指导

按 月 对 全 市 海 绵 城 市 重点建设项目进行巡查,并提供技术指导

 月度巡查报告, 季度评估和年度评估报告

5

提 供 迎 检 和 日 常技术服务

配 合 准 备 市 里 对 各 区 的现 场 复 核 和 督 查 迎 检 工作,配合业主进行项目资料 管 理 和 汇 报 材 料 准 备等工作

汇报材料和上报文件

6

海 绵 城 市 专 项 竣工验收

配 合 主 管 部 门 对 区 域 内完 工 海 绵 城 市 建 设 项 目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竣工验收签到表、 竣工验收意见书

7

组 织 海 绵 城 市 建设相关培训

定 期 组 织 进 行 海 绵 城 市建设、施工、运维等相关培训

培训通知、 签到表及影像资料

五、验收要求

1 、 投标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委托事务, 并及时通知采购人, 并由采购人进行验收, 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2 、 如投标人完成的委托事务未能通过采购人的验收, 则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的意见在 7 个工作日进行重新调整,重新 调整完成后应及时通知采购人进行再次验收。

3 、 协助横琴新区满足各级相关考核要求, 有效配合采购人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六、委托限期及委托要求

1 、委托限期: 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2 、 委托要求: 投标人需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委托事项,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委托事项无法在委托期限内完成的,投标 人需持续服务至委托事项完成时止。相关费用均已包含在服务费用中, 采购人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七、服务方式

1 、 未经采购人同意, 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 经采购人事先书面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投标人应替换同等或更好的人员。

2 、 采购人有权根据委托事务的实际需要在通过协调后, 合理调整投标人的工作安排以及服务内容、要求, 但应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投标人。

3 、 投标人提交服务成果的方式: 实施过程中形成( 包括但不限于各类意见、建议、方案、措施等) 的所有成果资料, 需提供全部的技术本底资料和正式成果电子资料。

八、采购人的权利义务

1 、采购人应按合同规定审核投标人服务成果。

2 、 采购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 有权监督、 检查投标人的工作, 并有权要求投标人调换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服务人员。

3 、采购人不同意投标人把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处理。

4 、采购人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投标人的服务成果进行评定、验收。

5 、 若投标人存在违约行为, 采购人有权决定暂停支付款项, 或在应付款项中扣除违约金、 赔偿金等。

九、投标人的权利义务

1 、 投标人完成合同项下的委托事务必须达到行业专业要求, 并符合中国法律规定的标准及深度要求, 并且具有可实施性。

2 、 投标人应根据采购人的服务要求, 按时提交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成果, 并对其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经济性、完整性负责。

3 、 投标人有义务配合采购人对其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 并按照采购人的需求及时就合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进行解释, 并提供咨询。

4 、 采购人及采购人指定的单位依据合同对投标人提交的各项服务成果的审核、批准 、验收 、采用 并不减轻或免除投标人对其各项服务成果准确性、科学性、完整性等应承担的责任。

5 、 投标人对采购人提供的基础资料、 信息或者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所有采购人的信息应严格保密 ,且仅 限于投标人及投标人人员为合同目的而使用。未经采购 人书面同意均不得直接或间接的以任何方式提供或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否则采购人有权提出索赔。

十、预算金额及投标报价

( 1 )项 目预算总金额为:人 民币陆佰贰拾壹万陆仟元 整( ¥6216000.00 )。上述预算为本项目最高限价, 超出最高限价的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文件处理。

( 2 ) 投标报价即完成本项目并提交最终成果的全部费用。 已包括项目编制的费用、项目组织费用( 含成果文件专家评审费)、为实施并完成本项目的人力成本、人员劳务费、设备成本、管理费、差旅费、利润、税金、保险、招标代理费等其它费用,投标人漏报或不报,采购人视为该漏报或不报部分的费用已包括在已报的分项报价中, 不予另行支付。

十一、付款方式

( 1 ) 合同签订后, 采购人向投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20  作为预付

( 2 ) 2021 年 3 月, 投标人完成该阶段委托事务并经采购人认可后, 采购人向投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 3 ) 2021 年 8 月, 投标人完成该阶段委托事务并经采购人认可后, 采购人向投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30  

( 4 ) 委托期限届满且投标人完成全部委托事务并获得采购人认可后, 采购人向投标人支付合同金额的 20  作为尾款

十二、违约责任

1 、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 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

2 、 如因投标人行为侵害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应负责处理并承担所有相关责任。因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投标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 采购人还有权解除本合同。

3 、 本合同所称的损失, 包括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 三方应当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 三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均有权提交珠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在争议处理过程中, 除采购人明示暂停的外, 投标人仍有义务继续进行本合同约定工作,不得因此停工、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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