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服务(增补)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招标文件
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3877 文档页数:107页 所需下载券:10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服务(增补)

采购需求

 

注:已经成为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加油服务(重) (项目编号:LBXBZC2019-G3-00002-YLZB)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无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01分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技术参数要求(包含功能目标、技术指标)

1

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1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所称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采购,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服务商,及其服务内容、价格优惠折扣率及服务承诺等内容,并以承诺书的形式固定下来,由中标人在服务有效期内为采购人提供规定范围内的公务车辆维修及配套服务。

二、采购服务内容

1、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使用财政性资金维修的(包括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保养、小修、专项维修),均实行定点维修服务。

2、本次公务车辆维修定点采购将评取至少一家中标供应商,按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供应商。

3、特殊情形的公务车辆维修服务的有关规定:

①采购人新购置的车辆,在其约定保修期内可到汽车生产厂指定维修企业(4S店)进行免费维护保养。

②在来宾市以外发生故障的车辆,采购人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定点服务商进行维修;如定点服务商无能力维修的应出具书面证明,并经来宾市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核同意的车辆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定点服务商以外的维修处进行维修。

③本单位能自行维修的车辆,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定点服务商进行维修。

④特种技术车辆(如垃圾车、清扫车,洒水喷雾车、消防车、挖掘机、铲车等),因专业性较强的车辆需厂家指定维修点维修的,可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到定点服务商进行维修。

三、采购服务有效期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采购有效期为叁年。

四、本次采购需求见下表:

项号

说明及要求

小型车维修服务

1、小型车维修服务投标人根据近期来宾市维修行业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的各分项配件、工时费价格填报基准价及配件价格优惠折扣率和工时费优惠折扣率,加权平均后填写各综合折扣率。

2、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采购协议书有效期内,中标人可对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做出更高优惠折扣,但不得调整增加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人在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多优惠或更低价格。

中型客车及特种车维修服务

1、中型客车及特种车维修服务投标人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填报车型及对应优惠折扣率,并加权平均后填写综合优惠折扣率;还可就自身能力及资质范围对所能维修的所有车型填报附属投标报价表,并根据近期来宾市兴宾区维修行业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的各分项配件、工时费价格填报基准价及配件价格优惠折扣率和工时费优惠折扣率,加权平均后填写各综合折扣率。

2、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采购协议书有效期内,中标人可对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做出更优惠的折扣,但不得调整增加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人在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多优惠或更低价格。

其他车型维修服务

1、投标人就自身能力及资质范围对所能维修的其他品牌系列车辆的单价,根据自身经营情况自行决定填报车型及对应优惠折扣率,并加权平均后填写综合优惠折扣率;还可就自身能力及资质范围对所能维修的所有车型填报附属投标报价表,并根据近期来宾市兴宾区维修行业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的各分项配件、工时费价格填报基准价及配件价格优惠折扣率和工时费优惠折扣率,加权平均后填写各综合折扣率。

2、公务用车维修服务定点采购协议书有效期内,中标人可对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做出更优惠的折扣,但不得调整增加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采购人有权与中标人在经评审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的基础上进行价格谈判,获取更多优惠或更低价格。

 

五、本项目须遵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2018—2019年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5年第7号《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4.GB/T 5624-2005 《汽车维修术语》

5.GB/T 3730.1-2001 《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

六、定点维修制度执行程序

组织公开招标,确定定点服务商及综合优惠折扣率,并将采购结果进行公告;

采购人依据定点维修采购结果,在定点范围内自行择优选择维修服务服务商。采购人可以与定点服务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也可以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选择定点维修服务服务商进行维修。

如与定点服务商签订固定服务期限的合同的,合同内容应包含合同期限(其期限应在定点有效期内)、车辆的车牌号码、结算方式以及不高于中标综合优惠折扣率的优惠价格等内容。车辆维修时,应提供统一格式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车辆送修单》;按车辆单次送修方式的,各采购人在送修车辆时,应向定点服务商提供统一格式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车辆送修单》和车辆行驶登记证件,作为送修车辆属于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的证明,如果定点服务商对采购人身份有异议,由定点服务商与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联系确认。

维修、验收与结算。定点维修服务服务商按投标文件给予采购人维修服务,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自行与定点服务商结算。

备案:由定点服务商定期将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清单、发票以及汇总报表送来宾市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备案。

七、定点维修报价

1、报价方式:

小型车维修服务、大中型客车维修服务、其他车型维修服务投标人须根据近期来宾市兴宾区维修行业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的各分项配件、工时费价格填报基准价及相对应配件价格优惠折扣率和工时费优惠折扣率。

本次招标确定的综合优惠折扣率将作为采购人所能享受的最高综合优惠折扣率。

2、投标人的报价须包括实施和完成服务所需的成本费用、场地、管理费、税费和利润等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之和的优惠折扣率,出现多分项货物时采取加权平均后计算综合优惠折扣率。

3、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的综合优惠折扣率将在网上公布。如因政策或配件市场价格波动而需调整价格,将参照相关机构提供的来宾市兴宾区近期同类配件价格进行更新,但须及时将更新调整后的价格报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公布。更新后各品牌车型配件价格按最新的公布价格为准。

八、质量保证要求

1、车辆完工出厂执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车辆发行故障或损坏,因维修质量造成的车辆故障或损坏,定点服务商应负责及时返修,由于维修质量问题而造成的车辆异常损坏或车辆机件事故,由维修服务商负责。

2、经维修车辆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的,返修的车辆不得再计价收费。在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发生的故障,承修的定点服务商必须优先免费返修。公务车辆维修完工出厂实行出厂合格证制度(汽车小修、部分专项修理除外),维修质量不合格的车辆不准出厂。

3、维修配件质量保证制度

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颁布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以旧顶新。公务车辆维修时,重在修理,以节省财政支出;确需更换配件时,必须使用合格产品或正品且必须经过采购人同意,更换后的配件必须全部交还采购人。

九、服务要求

1、必须设立公务车维修专门联系人、服务专柜和专用联系电话,有专人提供从接车到送车出厂的全过程服务。为公务车车辆维修提供优先服务,确保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维修项目,保障送修单位用车需要。公务车专门服务人员的联系方式如有变更,必须及时通知送修单位。

2、以上为基本服务承诺要求,投标人必须满足,在此基础上投标人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提供其他更多的服务承诺。

3、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服务承诺。

4、投标人应按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进行其他服务,并有完善的服务能力。

十、其他要求

参加投标的汽车维修服务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必须真实地提供其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和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及维修场所、维修设备等情况,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十一、监督管理及违规处理

监督与管理:为了保证公务车辆汽车维修质量与服务,做好兴宾区预算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工作,定点服务商必须接受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将涉及技术、维修质量、服务质量、价格、用户反馈意见等多个因素。

对投标报价时未列明的品牌车型进行维修时,参照本区域近期同类维修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公布的维修标准进行维修,如在抽查中发现收费价格超过近期同类维修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将暂停该服务商定点服务商资格,并退回已收取的超额维修费用,退回超额维修费用后方可恢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资格,累计超过3次的,按违约处理。

定点服务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由来宾市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停止该服务商定点服务商资格。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车辆维修业务;

(2)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服务或使用劣质维修材料;

(3)没有按照合同规定要求,擅自抬高收费价格经查实的;

(4)虚假修车或虚报维修项目经查实的;

(5)因严重质量、服务问题被投诉一经查实的;

(6)通过给回扣或变相给回扣的方式招揽生意经查实的;

(7)擅自转由其他关联企业维修的;

(8)基准价格高于近期同类维修及相关保险行业车辆理赔标准维修材料价格的;

(9)不按要求报送报表等有关资料的;

(10)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行为。

(11)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及相关机构将定期三个月或不定期对定点维修服务服务商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定点服务商,除没收其履约保证金外,三年内不得参加兴宾区预算单位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招投标活动。

 

二、涉及项目的其他要求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以及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见本表“功能目标及技术指标”。

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

三、商务条款

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叁年(具体以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下文时间为准)。

2.地点:来宾市兴宾区。

付款条件

按实际维修发生金额与送车维修单位自行结算

         

 

 

02分标:车辆定点保险服务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技术参数要求(包含功能目标、技术指标)

1

车辆定点保险服务

1项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所称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机构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机构采购供应商及保险费优惠率,由采购人在服务有效期内按规定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实施定点保险服务的范围

(一)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车辆的定点保险服务。

(二)本次招标的公务用车强制保险服务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上述六个险种,各采购人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险种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承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服务有效期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叁年。

在此期间,各采购人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中标供应商处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本期内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中标供应商处投保。

四、中标供应商家数

本次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将评取至少一家中标供应商,按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保险费的计算

采购人在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时,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按保险的新车购价内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额根据实际需要由采购人确定。

六、保险费率

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NCD因子×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其中纯风险保费、NCD因子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监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投标人一致收费;综合优惠率=[1-(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100%],新车自主核保系数与渠道系数乘积范围为0.8~1.0, 旧车自主核保系数与渠道系数乘积范围为0.5~0.8,报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保险费的结算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车辆保费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各采购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间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保险费用。

八、对投标人的要求

(一)投标人须有能力在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内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服务。有被来宾市保监会通知停业整顿且停业整顿时间在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内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二)针对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投标人必须承诺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中标维修单位列为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事故车定点修理厂,其在来宾市的出险车辆只能在定点修理厂中按定点承诺进行维修。

(三)若驻地在来宾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派车拉回来宾市修理。

九、中标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中标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应有的全部服务,并必须提供下列作凭证:

1.机动车辆防伪保险单,一车一单,电脑出单。

2.中标供应商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辆险证,一车一证。

3.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辆保险发票。

(二)做好服务,上门宣传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作法,上门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三)对于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业务,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向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月的有关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有关报表。

(四)中标供应商须按行政管辖关系建立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档案备查。

(五)有关规定的其它条款。

(六)中标供应商应考虑采购单位公务车辆的车种、车型、用途、使用年限、购买价格等因素,本着减少财政支出、增加保障的原则,提出书面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承诺方案、公务车辆保险服务优化服务措施,承诺方案中须对前述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七)定点采购协议: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定点采购协议由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十、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程序及要求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直接签订车辆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四)定点保险统计报表的报送。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统计情况报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二、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以向来宾市、财政厅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二)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非法承揽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一、二、三级预算单位),采购单位将在下一期对该保险机构参与定点采购保险招标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扣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三)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加强对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向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征求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二、涉及项目的其他要求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以及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规范标准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见本表“功能目标及技术指标”。

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

三、商务条款

服务期限及地点

1.服务期限:叁年(具体以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下文时间为准)。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付款条件

按实际发生金额与需保车单位自行结算。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收藏

上传文档

在线客服

常见问题
人工客服

服务时间:8:00-23:00

工作电话:400 9911 877

在线咨询

意见反馈

收藏本站


AI



用AI快速编写
限免使用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支持上传解析、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目录编写四种方式,全行业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