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注:已经成为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保险、加油服务(重) (项目编号:LBXBZC2019-G3-00002-YLZB)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无需参与本项目投标活动。
01分标:车辆定点维修服务
02分标:车辆定点保险服务
一、项目要求及技术需求 |
||||
项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技术参数要求(包含功能目标、技术指标) |
|
1 |
车辆定点保险服务 |
1项 |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所称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机构采购,是指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统一确定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机构采购供应商及保险费优惠率,由采购人在服务有效期内按规定向供应商进行采购的一种采购形式。 二、实施定点保险服务的范围 (一)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车辆的定点保险服务。 (二)本次招标的公务用车强制保险服务险种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商业险种为: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特约险,上述六个险种,各采购人可以在其中自行选择险种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承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按“关于印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的通知”(保监发〔2007〕52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保险服务有效期 本期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叁年。 在此期间,各采购人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车辆保险时,必须到中标供应商处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本期内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中标供应商处投保。 四、中标供应商家数 本次公务车辆保险定点采购将评取至少一家中标供应商,按通过符合性与完整性评审的合格投标人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保险费的计算 采购人在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时,车辆损失险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或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也可以在投保时,按保险的新车购价内协商确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额根据实际需要由采购人确定。 六、保险费率 根据商业车险保费改革方案,商业险保费计算公式为:(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NCD因子×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其中纯风险保费、NCD因子和交通违法系数按照国家保险监督监管理委员会规定执行,各投标人一致收费;综合优惠率=[1-(自主核保系数*渠道系数)*100%],新车自主核保系数与渠道系数乘积范围为0.8~1.0, 旧车自主核保系数与渠道系数乘积范围为0.5~0.8,报价应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七、保险费的结算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车辆保费由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各采购人按保险合同约定的期限及时间向中标供应商支付保险费用。 八、对投标人的要求 (一)投标人须有能力在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内为采购人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全部服务。有被来宾市保监会通知停业整顿且停业整顿时间在本项目服务有效期内的,其投标将会被拒绝。 (二)针对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投标人必须承诺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车辆维修服务定点采购的中标维修单位列为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公务用车事故车定点修理厂,其在来宾市的出险车辆只能在定点修理厂中按定点承诺进行维修。 (三)若驻地在来宾市的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事故,初步定损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原则上由保险公司派车拉回来宾市修理。 九、中标供应商的责任和义务 (一)中标供应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向采购人提供公务车辆应有的全部服务,并必须提供下列作凭证: 1.机动车辆防伪保险单,一车一单,电脑出单。 2.中标供应商统一印制的机动车辆险证,一车一证。 3.税务部门监制的车辆保险发票。 (二)做好服务,上门宣传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服务的作法,上门办理车辆保险业务。 (三)对于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团体组织的业务,供应商应于每月10日前向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报送上一月的有关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有关报表。 (四)中标供应商须按行政管辖关系建立采购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档案备查。 (五)有关规定的其它条款。 (六)中标供应商应考虑采购单位公务车辆的车种、车型、用途、使用年限、购买价格等因素,本着减少财政支出、增加保障的原则,提出书面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承诺方案、公务车辆保险服务优化服务措施,承诺方案中须对前述要求做出书面承诺。 (七)定点采购协议: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定点采购协议由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十、办理定点保险服务的程序及要求 (一)保险公司的确定。 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定点保险有效期内购买本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时,必须在定点保险公司中选择作为本单位所有公务车辆购买保险服务的公司,并按规定直接签订车辆保险合同。 (二)保险费用的结算。 保险费用由采购人按车辆保险合同与定点保险公司以非现金方式自行结算。 (三)保险车辆定损、维修等理赔服务。 如保险车辆出险,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由定点保险公司通知其分支机构或项目理赔服务小组专员按照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服务条款,提供查勘、救援、定损、维修、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四)定点保险统计报表的报送。 各定点保险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一月份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统计情况报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十一、定点保险的权益保护 (一)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要充分利用定点保险公司承诺的优惠率和服务条款,监督定点保险公司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同时,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保险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二)定点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规定的政策、法规,认真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以及各项财经纪律,坚决杜绝请客送礼、给回扣等一切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十二、违规处理 (一)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如果定点保险公司存在下列行为,各采购当事人均可以向来宾市、财政厅投诉: 1.不按有关规定收取保费和不按承诺的条款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2.不按定点保险采购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3.不在规定的定点维修厂维修;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投诉事项一经查实,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对定点保险公司进行处罚,并取消其定点保险的资格,两年内不得参加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二)各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在定点保险机构及规定的险种范围之外购买公务车辆保险服务的,视同违反财经纪律,其财务部门不予报销保险费用。 非定点保险机构不得在本文件规定的定点保险服务有效期内承保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如发现非定点保险机构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非法承揽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含一、二、三级预算单位),采购单位将在下一期对该保险机构参与定点采购保险招标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扣分的依据之一,情节严重的,两年内不得参加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保险服务定点采购业务。 (三)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加强对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的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不定期地向兴宾区行政事业单位征求各定点保险公司的履约及服务情况,并作为下一期的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定点采购评判的依据之一。 |
|
二、涉及项目的其他要求 |
||||
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 |
具体见本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以及第四章“评标办法及评分标准”。 |
|||
规范标准 |
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
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 |
见本表“功能目标及技术指标”。 |
|||
其他技术及服务要求 |
无 |
|||
三、商务条款 |
||||
服务期限及地点 |
1.服务期限:叁年(具体以来宾市兴宾区机关事务管理局、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下文时间为准)。 2.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
|||
付款条件 |
按实际发生金额与需保车单位自行结算。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