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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采购人需求

一、项目概述

(一)采购内容

确定中标人为采购人提供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是指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

察支队直属各大队管辖范围内的各类拖吊车及交通清障服务,包括:交通违法车辆、事故车辆及故障车

辆的拖吊,交通事故现场的清理,警保卫及重点路段的备勤服务,各类非法占道物品的清理及其他清障

工作(以下简称“清障作业”)。

说明:“★”号技术条款为必须响应条款,不满足则作废标处理。

(二)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2 年或各子包实际发生的总服务费用累计达到本项目总限价 6200 万元(或任一子包结

算金额达到该子包的财政预算金额时,采购人有权终止本项目所有子包合同),以先到为准,合同结束。

(三)项目划分

本项目共分为 6 个子包,分别对应 6 个片区(以下简称片区),各片区划分如下:

(四)项目预算

子包

区域

经费预算

服务大队

子包 1

1 片区

8960000 元

荔湾大队、高速公路一大队

子包 2

2 片区

8020000 元

越秀大队、交通警保卫大队

子包 3

3 片区

9680000 元

海珠大队、高速公路五大队

子包 4

4 片区

9210000 元

天河大队、高速公路三大队

子包 5

5 片区

21560000 元

白云一大队、白云二大队、高速公路二大队

子包 6

6 片区

4570000 元

环城大队、巡逻大队、战训大队

★备注:

1.投标人必须对 6 个片区进行投标,若投标人≥6 家,则每家合格投标人最多只能中 1 个子包;若 3≤

投标人<6 家,则每家投标人最多只能兼中 2 个子包。具体的定标原则详见《第四章 评标和定标》。

2.各片区服务范围以各片区内大队辖区为准,大队辖区出现变化的,服务范围以变化后的为准,如出

现其它变化则由采购人确定服务范围。

3.遇有大型专项行动、重特大交通事故、突发事件及其它工作需求,采购人有权统筹安排,调配各签

约中标人跨约定服务区域开展拖吊车服务,每个子包可跨区统筹调配的服务量不超过该子包合同价的

20%。

4.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管理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QSFG20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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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总预算金额为 62000000 元,其中:子包 1(1 片区)8960000 元、子包 2(2 片区)8020000

元、子包 3(3 片区)9680000 元、子包 4(4 片区)9210000 元、子包 5(5 片区)21560000 元、子包 6

(6 片区)4570000 元。服务费用均在本项目总限价 62000000 元内按实际结算(即六个片区所支付的服

务费用累计总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限价 62000000 元)。

二、服务要求(子包 1 至子包 6)

(一)车辆数量及车辆状况、作业人员要求

1.车辆数量要求

(1)车辆总数为 178 辆,各片区数量不同,具体分配如下表:

序号

车型

1 片区

2 片区

3 片区

4 片区

5 片区

6 片区

1

30 吨大型吊机

1

1

1

1

1

1

2

30 吨大型专项作业车

1

1

1

1

2

1

3

15 吨大型专项作业车

2

1

2

2

2

2

4

5 吨(含 5 吨)以上大中型专项作业车

7

9

9

7

10

8

5

2 吨(含 2 吨)至 5 吨中小型专项作业车

4

7

6

6

10

8

6

5 吨以上的大型货车

6

7

7

5

10

4

7

2.5 吨以上货车

4

5

3

3

6

3

小计

25

31

29

25

41

27

合计

178

注:货车主要用来运送暂扣的“五类车”(电动车、摩托车、残疾人车等)。

(2)兼中多个片区的中标人,未经采购人同意,提供的车辆不得同时服务于不同的片区。

(3)★中标人必须承诺按服务片区及各片区需投入的数量要求提供足够的车辆(车辆允许租赁),

以满足采购人的拖吊车要求。自有车辆不能满足该片区要求投入的数量、需租赁的,中标人须承诺于

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 15 天内,向采购人提交拖吊车服务合同生效起期限为 2 年的车辆租赁合同原件

及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未按要求提交或提供失效证件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关责任。服

务期内,因车辆报废、更新等原因,经采购人批准(需书面报备),可以更换车辆(吨位不得小于原

车辆)。

(4)如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其中标服务范围按照第三点“项目管理及考评处罚办法”第(一)

项第 3 小点处理。

2.车辆状况要求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QSFG20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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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具有合法、完备的证照,车辆应在年审有效期内,且车辆技术性能符

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提供报废、非法车辆参与拖吊作业,保证车况良好并配备足够、完好的交通清障

辅助设备(包括枕木、消防器材、木屑、警示筒、警示带等反光标志、拖车辅助轮、磅秤、千斤顶、1000

万像素以上具夜间拍摄和摄录功能的相机等)及通讯工具。另大中型专项作业车(含)以上车型还需增

配:过风喉、消防器材、破拆工具等设备,以确保拖吊能力与通信畅通。

(2)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购买相应的保险,除交强险外,还应购买保险理赔金额不少于 20 万的

第三者责任险,且保险理赔时限在本项目服务期限内持续有效。

(3)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安装符合接入采购人指挥调度系统的 GPS 车载终端设备(相关费用由

中标人自行承担),并确保设备正常运行,车辆定位数据须保存至合同结束后三个月,并实时提供给采

购人(具体到各片区内各交警大队分控中心)。

(4)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安装行车记录仪,行车记录仪必须配备三个摄像头,满足日间、夜晚

的记录要求,能清晰摄录从采购人将暂扣车辆移交给中标人起至中标人将暂扣车辆拖移至采购人指定停

车场并移交完毕的整个过程,具体安装要求由采购人指定,摄录数据至少保存三个月。

(5)中标人必须配合采购人根据工作需要使用与拖吊车业务相关的系统(如涉案财物管理系统、

指挥调度系统等),按采购人要求提供相应的硬件设备及光纤,以及配备相应的操作人员,并按采购人

规定使用和管理。

(6)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必须统一车身颜色、喷涂中标人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如车辆属租赁的,

中标人应在车辆明显位置标示出中标人单位名称及投诉电话)。

(7)服务期内,中标人投入的车辆必须在有效期内,对提供服务的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年检等,

在原服务车辆不能按时到场服务的情况下,中标人须提供同车型、同吨位的备用车辆(具有合格、完备

证照)替代服务,并事前征得采购人同意。

(8)中标人提供的车辆,应具备拖吊大型客车、重型货车、新能源车(含电动公交车等特种车辆)

等车辆的能力,到达现场拖吊作业的车辆必须能够承担并完成采购人指定的拖吊任务。

3.作业人员要求

(1)中标人作业人员须持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或者

具备交通清障作业工作经验。

(2)中标人应加强作业人员交通拖吊操作技能的培训。

(3)实施清障作业的每辆车,须根据采购人要求配备作业人员(参与交通整治时,如采购人要求

每台作业车辆配备两名或以上熟悉业务作业人员的,中标人应予以满足),以保证交通拖吊任务顺利完

成。

(4)作业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按规范流程操作,同时必须听从交警的指挥。

(5)作业人员应报采购人备案,中标人不得录用有违法犯罪记录或被采购人认定为在拖吊车工作

中违规的人员。

(二)清障作业的服务要求

1.服务时间要求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QSFG20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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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人提供全天 24 小时的各类拖吊作业。中标人接到采购人发出的拖吊指令起计,在规定时间(见

下表)到达现场提供服务。

时段

中心城区

非中心城区

备注

8 时-19 时

20 分钟内

25 分钟内

“中心城区”指环城高速公路以内属于交警

支队直属各大队管理辖区。高速公路上拖吊

车辆的到场时间为 50 分钟内,超时到场是

否扣分由交警大队根据实际情况把握(看是

否对工作造成影响,如(1)造成主干道、

内环路及高快速路堵塞的;(2)造成交通

保卫发生失误的;(3)导致同一警情多次

出现的)。

19 时-8 时

25 分钟内

30 分钟内

2.现场作业要求

(1)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制订的拖吊车作业规范实施作业,包括对被拖吊车辆的检查和清点、按

要求填写拖车作业单,以及按规范流程进行作业等;

(2)拖车作业人员应服从现场交警的指挥;

(3)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各项交通规则及相关规定,规范作业,不影响交通;

(4)中标人实施拖吊作业时,必须有交通警察在场并取得委托(拖车作业单应由在场交通警察签

名确认)。

(5)中标人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规定,不得因作业而造成交通堵塞或损坏市政设施。

3.车上物品的处理要求

中标人应按照采购人规定的程序及规范处置被拖吊车辆的随车物品。未经采购人或当事人同意,中

标人不得进入被拖吊车辆的车辆内部(包括驾驶乘坐舱、乘坐室以及车尾箱等)。

4.拖吊进场的要求

中标人应在暂扣车辆规定时间内(原则上 4 小时),按规定路线将被拖吊车辆拖吊至采购人指定的

停车场,并按规定与停车场做好交接;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于规定时间拖吊进场的,报分控中心登记处理。

因中标人违反拖吊车作业规范,导致车辆(含随车物品)进场时与扣留时登记的实际状态不符的,停车

场可以拒绝接收车辆,由此造成的法律及经济责任由中标人承担。

5.如现场交通警察要求将涉案货车拖移至称重点或治超点进行称重的,中标人应予以满足,并在完

成称重后,再将车辆拖移至指定的停车场。

6.中标人须对“清障作业”所拖吊车辆数据进行分类登记,并每月定期向采购人报备。

(三)交通违法车辆的拖吊服务

1.采购人开展交通整治时,中标人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拖吊车服务。

2.中标人应将被拖吊车辆的停放地点及联系方式等,通过文字标示或者其它方式告知当事人。

3.中标人作业过程中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关于拖吊交通违法车辆的规定。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QSFG20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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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通事故、故障车辆的拖吊服务

1.清理现场时间要求

原则上一般事故应在 30 分钟内、较大及以上事故或复杂现场在 60 分钟内清理完毕,时间从现场交

警授权拖吊起计,至现场清理完毕并恢复交通。经现场交通警察或分控中心同意,清理时间可适当延长。

2.中标人提供服务的车辆应配备消防器材、水、木屑、沙及破拆器材等,并负责清理事故现场的血

迹、油污、泥土等残留物。

3.在警保卫或备勤期间,拖移故障车辆时如当事人要求拖移至其指定地点的,参与警保卫或备勤的

拯救车负责将故障车辆拖移至不影响交通处,中标人另外指派其他拯救车完成后续作业。

(五)交通保障服务

1.交通保障服务指各项警保卫、大型群体性活动以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拯救车应急清障准备,以

及在此过程中按采购人要求的巡逻及拖移车辆的服务。一般有警保卫备勤及中心城区重点路段的常规备

勤。

2.中标人提供备勤服务的拯救车应按采购人指定时间及地点进行备勤,并按采购人要求进行巡逻或

拖移车辆。如备勤期间按采购人指令进行拖吊车作业的,需核减相应的备勤时间。备勤拯救车必须在采

购人发出收勤指令后方可撤离。

3.中标人应优先确保交通保障服务,经采购人同意,可以调配正在执行采购人其他服务指令的拯救

车参与交通保障工作。

4.备勤期间拖吊车辆的,仅将车辆拖吊至不影响交通处;如需要拖吊进入停车场或其他场所的,由

中标人指派其他拯救车实施,服务费用按相关规定支付。

(六)拖吊其他交通事故车辆(指非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的交通事故车辆)及故障车辆计费

1.拖吊其他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由中标人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费用。

2.中标人不得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

(七)其他清障工作

中标人从事采购人指定的其他清障工作(如拖移非入涉案停车场的车辆、紧急情况下简单清理路面

的绿化、余泥、垃圾等),应 40 分钟内完成现场清理,由采购人支付费用;在非采购人指定的清障工

作的情形下,如需大型吊车、专业力量等清理的复杂现场、货物转运的,由中标人与当事人协商收取费

用,当事人不在现场的,中标人可事后向当事人追偿费用。

(八)台账资料保管要求

中标人应做好各类台账资料的保管(拖吊作业单、暂扣车辆登记明细表、GPS 轨迹等),以备核查,

并至少保管至项目服务期结束后三个月。

三、项目管理及考评处罚办法

(一)项目管理要求

1.采购人将不定期对中标人的作业情况及台帐登记情况进行检查。

2.中标人每月的服务费与当月的考核总评挂钩。采购人将对中标人清障任务完成的质量情况进行考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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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并制作月度考评表;如发生违规事件的,采购人将扣减中标人月度考核分数,并按照月度考核总评分

数扣减相应的服务费用。

3.中标人如违反作业规范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或在考评处罚办法中月度考核分数低于 60 分的,

采购人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并有权终止合同,且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负责。

(二)考评办法

1.采购人有权将中标人在合同服务期内违反合同规定的各种情况进行登记,建立诚信档案,制作月

度考评表,按考评表分数比例扣减当月服务费用。

2.考评表评分按百分制,每一个月为一个计分周期。当月得分低于 60 分的,视为不合格,采购人

不支付当月服务费用,且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3.本考评处罚办法中所指“当月服务费用”为中标人具体服务的某个交警大队的月度服务费用,非

中标人所中片区的总服务费用。

4.中标人服务费支付比例和月度考核情况挂钩:

(1)当月总评<60 分的,视为不合格,当月服务费不予支付并从履约保函的保证金中扣减 10 万

元;

(2)当月总评 60 分或 60 分以上的,按总评分数支付相同比例的服务费。例如当月得分为 85.2

分的,则按 85.2%支付当月服务费,依此类推;

(3)当月总评 100 分或 100 分以上的,按 100%支付当月服务费;

(4)当月服务费不足以扣减的,从下一月服务费中扣减,依次类推;合同结束前 3 个月发生此类

情况的,从履约保函的保证金中扣减。

5.采购人每月制作月度考评总表,作为结算依据之一。

(三)考评条款

1.中标人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如违反《拖吊车服务项目采购人需求》及《拖吊车服务合同》

中任意一项要求的(下述单列出的扣分标准除外),每次扣 1 分。

2.中标人在清障工作中发生重大失误或被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每次扣 10 分;被当事人起诉

的,扣 20 分;被新闻媒体曝光的,扣 30 分。本扣分条款与其他扣分条款可累加。

3.中标人提供拖吊车及清障服务时,到达现场超过规定时间的,按超时的时长扣分,具体标准如下

表(表 2):

超时时长

未造成明显影响的

造成明显影响的

超时<20 分钟

0.2 分/次

5 分/次

20 分钟≤超时<40 分钟

0.5 分/次

6 分/次

40 分钟≤超时<1 小时

1 分/次

8 分/次

1 小时≤超时

2 分/次

10 分/次

注:“造成明显影响”是指:(1)造成中心城区主干道堵塞 300 米以上、(2)造成内环路及高快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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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路堵塞 1 公里以上;(3)在重要保卫中发生的;(4)导致同一警情出现 5 宗以上的。

如由于事故、严重堵塞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准时到达现场的,经发出指令的交警大队出具书面

说明,可免予扣分。

4.中标人接到委托人服务指令后,拒不提供服务或无正当理由在接到指令未派车的,每次扣 5 分。

5.中标人实施清障作业没有按规范流程操作的,或没有按规定时间及路线进场的,每次扣 2 分,造

成损失的每次扣 5 分。

6.中标人盗窃或置换被拖吊车辆零配件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 20 分;数量或金额较大的(如盗窃

或置换整车、一次盗窃或置换电池 10 个以上、盗窃车上物品估计价值超过 1 万元的),每次扣 30 分,

同时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且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7.因中标人原因造成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零部件遗失或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每次扣 10

分,同时追究中标人法律责任。

8.中标人私自使用被拖吊车辆或车上物品的,每次扣 5 分。

9.中标人涉嫌违规收费的,视情况每次扣 10-30 分。

因收费问题被当事人投诉并经调查确认中标人索要超标拖吊车费的,每次扣 10 分。

已产生违规收费事实的:(1)根据相关规定无需向当事人收取费用而违规向当事人收取费用的,

每次扣 10 分;(2)超标准收取拖吊车费及清理费的,每次扣 10 分;(3)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的,

每次扣 15 分;(4)当事人投诉至相关部门的,每次扣 10 分;当事人起诉的,扣 20 分;(5)被网络、

报纸以及电视等媒介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每次扣 30 分。

10.如由拖车作业员填写拖车作业单且出现填写错漏的:(1)经委托人检查发现的,拖吊该辆车

的该次服务费用不予支付,同时每张扣 1 分;(2)填写错漏且被拖吊车辆出现财物被盗窃或置换的,

认定为拖车作业员主观故意,每宗扣 10 分。

11.由于中标人原因未能及时完成清障的:(1)在一般工作或保卫工作中,每次扣 5 分;(2)造

成重大堵塞(市区主干道堵塞 300 米以上,内环路及其他高快速路堵塞 1 公里以上)的,每次扣 10 分;

(3)在高级别警保卫(二级警卫及以上)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堵塞的(50 米以上或影响车队快

速通过),每次扣 15 分;(4)造成警卫车队无法正常通过的,每次扣 30 分,且采购人可单方面解除

合同,同时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12.中标人不按投标文件承诺或采购人要求投入相应人力或拯救车被交警在日常检查发现的,缺少

作业人员每人次扣 0.5 分、缺少拯救车(或车型不符)每辆次扣 1 分并限期改正;不按采购人要求实施

整改的,每延迟一天扣 1 分,至整改至符合采购人要求止;如对采购人工作造成影响的,每次扣 5 分。

13.中标人不按采购人要求使用拯救车车载 GPS、行车记录仪,以及未实时将全球卫星定位系统

(GPS)车辆定位数据提供给采购人的,或不按要求保存相关数据的,每次扣 5 分并限期整改;未按要

求整改的,每延迟一天扣 1 分,至整改至符合采购人要求为止。

14.中标人不按采购人要求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系统的,包括硬件、人员配备及使用人员操作等,每

次扣 1 分并限期整改;不按采购人要求实施整改的,每延迟一天扣 1 分,至整改至符合采购人要求止;

影响系统正常运转的,每次扣 5 分。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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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中标人未按采购人要求备勤的(包括未按规定时间、地点、车型、人员配备备勤和自行收勤),

每次扣 2 分;备勤车辆在接到指令后 10 分钟之内未开动的,每次扣 2 分;如造成采购人工作失误的,

每次扣 5 分;如在高级别警保卫(二级警卫及以上)或重大群体性活动中造成采购人失误的,每次扣

10 分。

16.中标人将合同内的拯救车从事社会服务的,每次扣 2 分;将备勤拯救车擅自挪作他用的,每次

扣 5 分。

17.中标人不按时提交项目结算资料的,每延迟一天扣 0.2 分;中标人项目结算资料出现 2 处及 2

处以上错误的,每增加 1 处扣 0.2 分。

18.中标人不按委托人要求派车(例如要求派大车的派了小车,要求带拖轮、拖车绳等物品未带)

或车辆状况不正常(不能正常作业、无号牌或故意遮挡号牌等)的,每次扣 2 分,造成严重影响的,每

次扣 5 分。

19.中标人故意提供虚假报账材料的,每次扣 20 分,并限期整改,已支付相关费用的,限期退还多

余费用。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可以单方解除服务合同。

20.奖分办法

(1)中标人发现交通事故、故障车辆或障碍物并及时上报且经大队确认的,每宗奖励 1 分(须经

大队书面确认);

(2)中标人作业及时、服务好或效果佳,被新闻媒体表扬的,每宗奖励 5 分。

每月奖分 5 分封顶。奖分加至月度总评超过 100 分时,服务费按 100%支付。

四、履约保函

项目合同签订后,每个子包中标人须于 30 天内向采购人提交履行该子包合同总价 5%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以不可撤销、无条件的《银行履约保函》的形式提交,出具保函的银行须在国内注册且营业

地点在广州地区。若中标人没有违约行为,《银行履约保函》在合同有效期满 30 天后自动失效。

五、付款方式

(一)拖吊交通违法车辆和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计费。

由采购人按拖吊数量与拖吊单价进行结算,由财政负责支付,中标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

(二)拖吊其他事故车辆(除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以外的事故车辆,下同)及故障车辆计

费。

1.拖吊其他交通事故、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由中标人自行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费用。

2.针对交警部门不需要暂扣查验取证的交通事故车辆,妨碍交通的,中标人根据现场交警的指示将

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位置(或当事人指定的其他位置,如修理厂等),相关费用由当事人支付;不

妨碍交通的,当事人可以自行联系拖车公司或 4S 店到场作业,没有当事人的同意中标人不得强行拖移

该车辆。

3.中标人不得杜撰服务项目进行收费。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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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交通保障服务计费。

1.交通保障服务按小时计算,以拖车按采购人要求到达指定地点为开始时间,以收到采购人通知结

束指令为止。具体以中标人中标单价及经采购人审核确定的服务时间进行核算。

2.在提供应急保障准备期间由交警指派实施的拖吊车作业,服务费用另行计算(以扣留车辆入场数

计算)。

(四)其他清障服务计费。

其他清障服务费用按车次计算支付,具体以中标人中标单价及经采购人审核确定的服务次数进行核

算。

(五)空驶计费。

采购人对中标人发出清障指令,中标人已按采购人要求出动拖车并已行驶 2 公里以上,后采购人取

消指令的,称为空驶。每一宗空驶费用结算均需提供对应的 GPS 轨迹作为依据。

(六)在非中标片区服务的结算方式。

中标人在整治或大规模活动中,受采购人指派到非中标片区实施清障作业的,如该中标人中标一个

片区,服务费用按照该中标人中标价进行结算;如该中标人中标两个片区的,则服务费用按照两个片区

中价格较低的中标价进行结算。

(七)除合同中规定的拖吊车及清障作业费用外,采购人不再向中标人额外支付任何费用;中标人

自行购置清障工作所需的各种设备,以及负责人工费用和各项开支。

(八)支付程序。

服务费用按月结算及支付,详见第三章合同文本“四、合同总价及结算方式”。

六、报价要求

(一)拖吊违法车辆和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暂扣事故车辆(不分距离远近)的报价各车型的拖吊

基准价如下(单位:元/辆):

序号

服务类别

普通公路、城

市道路交通

违法车辆(拖

车基准价)

普通公路、城市

道路交警部门查

验取证需要暂扣

的事故车辆(拖

车基准价)

高速公

路扣留

车辆(拖

车基准

价)

吊车基

准价

服务费

1

无动力装置的二轮车

(包括自行车、手推车、

手拖车、平板车、大板

车、无电池的电动车等)

14

14

14

/

对各拖吊的车

型报出统一的

下浮率,下浮

率=(基准价

2

有动力装置的二轮车

60

60

60

/

-采购人实付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QSFG20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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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群生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编制

价)÷基准价

×100%,★下

浮率≤100%。

下浮率必须为

1%的整数倍。

3

三轮车(包括三轮摩托

车、三轮电动车、人力

三轮车、加装动力装置

的三轮车、黄包车及残

疾人专用机动车)

120

120

120

/

4

7 座以下(含 7 座)客

车、2 吨(含 2 吨)以

下货车及四轮(含四轮)

以上载人电瓶车

360

410

620

900

5

8 座以上至 19 座(含 19

座)以下客车、2 吨以

上至 5 吨(含 5 吨)货

450

500

760

1400

6

20 座以上至 39 座(含

39 座)以下客车、5 吨

以上至 10 吨(含 10 吨)

货车

540

590

920

1800

7

40 座(含 40 座)以上

客车、10 吨以上至 15

吨(含 15 吨)货车、20

英尺集装箱车

630

680

1080

2500

8

15 吨以上至 35 吨(含

35 吨)货车、40 英尺集

装箱车

720

770

1240

3000

9

35 吨以上货车

810

860

1400

4000

说明:

1.采购人实付价=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

2.被拖货车按行驶证核定载质量进行分类结算,对客车、货车以外无核定载质量的其它类型机动车,

按行驶证(未注册登记按整车出厂合格证)核定的整备质量,参考货车结算标准进行结算。

3.以上拖车服务收费标准特指交通违法车辆、因交警部门查验取证需要拖吊事故车辆(交通事故现

场清理费包含在内,不再另外支付)、交通保障服务拖吊车、空驶和其他清障工作的服务费用(下同);

此服务费包含中标人拯救车的油料费、维修费、路桥费(含高速公路过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

人员工资、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4.拖吊其他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及车辆抢修服务等费用,由中标人自行与当事人协商收取服务

费用。项目名称: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0-2022 年拖吊车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QSFG20200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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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

5.拖吊的汽车含客车、货车等各类型汽车。

6.高速公路被拖车辆的过路费由当事人支付(计算终点为暂扣车辆现场下游最近出口),拖车自身

的过路费由中标人承担(包含在拖吊费用内,不再另外支付)。

(二)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

不分车型,按每台拯救车每参加 1 小时的备勤(含常态化高峰期备勤、警保卫工作备勤、交通整治

备勤、突发事件处置备勤等)进行报价。★最高限价为 60 元/小时•台。

参加集中整治的拯救车如在行动中没有拖吊车辆的,参照交通保障服务的报价计算及支付服务费。

(三)其他清障工作的报价

中标人从事采购人指定的其他清障工作(如拖移非入涉案停车场的车辆、紧急情况下清理路面的绿

化、余泥、垃圾等),以出车车次计算,按次报价,★最高限价为 190 元/次•台。

(四)空驶的报价

采购人对中标人发出清障指令,中标人已按采购人要求出动拖车并已行驶 2 公里以上(提供 GPS

轨迹作为依据),后采购人取消指令的,称为空驶。空驶的报价:不分车型,按次报价,★最高限价为

95 元/次•台。

(五)投标人报价必须综合考虑各片区实际拖车距离。报价包含拯救车的油料费、维修费、路桥费

(含高速公路过路费)、保险费、税费以及服务人员工资、保险费等所有费用。

(六)关于最高限价

(1)凡超过最高限价的投标均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人不得以明显低价报价竞标。如投标人投标报价低于子包最高限价的 60%或投标下浮率

报价高于 40%的,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作合理的书面说明或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若投标人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现场要求其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合理

的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4)投标人仍未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且评标委员会认为其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

投标人的报价,认定其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其投标将作为无效投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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