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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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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6927 文档页数:21页 所需下载券:10
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受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的委托,就其所需要采购的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在国内组织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采购文件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磋商。

  • 采购编号:SZYX2020-C-011
  • 采购内容: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 项目预算:人民币玖拾万元整(¥00)
  • 采购需求:
  • 项目背景、概况

“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既是苏州经济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期,又是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阶段性成效、由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迈进的关键时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文件相关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根据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研究和编制好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对于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努力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在新的起点上引领苏州在高质量发展中实现高水平保护、在高水平保护中促进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 项目内容

根据苏州战略定位和城市职能,尊重城市环境保护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规律,明确规划期内为实现城市环境保护目标而采取的重点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立足当前实际,摸清我市环境保护各项要素的现状底账,回顾总结我市“十三五”时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分析城乡环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面临的机遇和挑战。
  2. 对照十九大新要求,深入分析当前苏州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主要矛盾;面向基本现代化,结合国家和江苏省相关文件及精神要求,系统研究提出“十四五”期间的苏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和指标体系。
  3. 提出“十四五”期间水环境、大气环境、土壤环境、声环境综合整治,固体废物、核与辐射污染防治,污染物总量控制,优化能源结构,以及环境风险预警防控等的对策措施、工作任务,为推动苏州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提供方向指引。
  4. 高站位研究谋划提出苏州“十四五”期间生态环境保护的重大政策、重大工程项目;提出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 服务要求

规划编制要加强调查研究,重视基本情况和基础资料的搜集、整理与分析,充分利用苏州已往各项评估考核以及科研项目和各部门研究成果。根据需求充分考虑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协调和衔接,实现多规融合。编制完成苏州市“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划范围为苏州市所辖全部行政范围,包括: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及4个县级市(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总面积约8657平方公里。规划期限为2021年至2025年。

  • 交付要求

2020年11月完成初稿(含技术报告、文本及图集),2020年12月-2021年1月,将规划上报市政府审批,2021年6月底前印发实施。

  • 验收要求

规划成果达到国家和省、市的技术标准,验收事宜服从甲方安排。

  • 其他说明:
  1. 供应商必须说明其是否响应采购文件中提出的全部服务内容与要求,如果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必须在文件中逐条列出。
  2. 成交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经采购人批准,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成员。如果采购人认为技术服务人员不具备本次服务工作所需的技术能力,有权随时要求成交单位对该成员进行更换。项目实施人员在服务期间内出现的工伤及其他意外事故,均由成交单位自行负责,采购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3. 响应供应商成交后提供服务均为按国家规格条例的合格正规服务、符合规范要求。
  4. 应能保证所提供服务涉及到的知识产权是合法取得,并享有完整的知识产权,不会因为需方的使用而被责令停止使用、追偿或要求赔偿损失,如出现此情况,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均由供方承担。供方提供的所有服务必须质量符合国际或国家通用标准,如出现质量问题,供应商负责更正,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
  •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及要求:

(一)文件组成:

  1. 磋商响应函;
  2. 磋商报价表;
  3. 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
  4. 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有授权);
  7.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提供复印件)
    •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
    •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的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一个月的单位提供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企业法人性质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应在经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内参与经营活动,提供营业执照或其他证明材料);
    •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前一年内(至少一个月的)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
  8. 详细的服务方案;
  9. 服务团队配备情况;
  10. 其他需供应商对本次响应的详细说明;
  11. 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其他资料;
  12. 与本次磋商有关的其他资料。

(二)文件要求:

  1. 响应文件数量:一本正本,二本副本,需装订成册;
  2. 磋商响应文件须由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公章,以上文件资料(序号1-7)必须加盖磋商响应单位公章;
  3. 磋商响应文件以中文为准;
  4. 磋商响应文件须装袋密封,封口处须加盖公章,封面应注明项目名称、采购编号和供应商单位名称等。
  • 磋商综合说明:
  1. 本次竞争性磋商不分采购单元,各供应商须对全部内容进行响应,只报其中部分内容的,为无效报价,并不得出现选择性报价。
  2. 供应商必须承诺磋商采购文件提出的全部要求,如果以其中某些条款不响应时,应在文件中列出,未列出的视为响应。
  3. 响应单位成交后无法按照响应文件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给采购方造成损失的,采购人有权依法追究成交单位的法律责任。
  4. 磋商保证金:在规定的时间内须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保证金为人民币壹万叁仟伍佰元整(¥00)(若未按要求及时缴纳,其响应文件将被拒收)。

交纳磋商保证金方法:采用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方式,于开标截止时间前与响应文件一并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响应供应商如为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中小微企业的,无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但应于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微企业的则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提交盖有本单位公章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被视作无效响应。保证金缴纳相关信息必须和采购文件规定一致,否则不予确认。待成交结果确定后,成交供应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保证金予以当场退回。

交纳账户: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89060154800000246

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苏州金阊支行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 成交服务费:按苏财购告【2016】31号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领取成交通知书时成交单位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付清。

账户名:预算金额100万以下费率为预算金额的1.5%。

收款单位:苏州市原鑫招投标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543058193738

开户银行:中行南园支行

  1. 知识产权:

乙方应保证甲方免除且乙方承担由于甲方在其本国使用该设备所需的设备和设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而引起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行动、行政程序索赔、请求等以及甲方为此而产生的损失和损害、费用和支出(包括律师费)。

  1. 磋商说明:
  • 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必须提供供应商代表的身份证明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为磋商代表的可不提供);
  • 磋商响应文件密封和签署不符合要求的,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 最终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不能成交;
  • 不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不能成交;
  • 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不满三家、或进入二次报价的不满三家、或二次报价在采购预算内不满三家的,磋商采购失败。
  • 最终合同单价按最终总报价同比例下(上)浮。
  1. 针对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的评审:

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意见“财库〔2011〕181号” 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和《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对属于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评审优惠。

如投标人为小型和微型企业,其价格给予10%的扣除;如投标人为残疾人企业和监狱企业的,其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如扣除后的价格为最低价的,则作为评标基准价,中标金额则以实际投标报价为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监狱企业及小型、微型企业,不重复享受政策。

投标文件中小微企业提供投标人注册地经信部门出具的中小微企业认定书复印件,或签署《中小企业声明函》附带最新一期的企业纳税证明和社保缴纳证明复印件;监狱企业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对以上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的价格给予相关比例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未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相关材料、资料的,不享受评审优惠政策。

  1. 项目的终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采购活动:

  • 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 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 凡涉及采购文件的补充说明和修改,均以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通知为准。
  • 质疑事项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凡是对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供应商,请将本项目网上报名确认单与质疑函一同递交。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供应商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为书面形式(当场送达或邮寄方式)。

质疑联系部门:业务部-金健

联系电话:0512-68364647/68361806

通讯地址:苏州市三香路万盛大厦13楼B 座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代理人提出质疑,应当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关于对参与供应商信用记录的政府采购要求:
  1. 采购代理机构会在接收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在苏州政府采购网(szgp.gov.cn)、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信用江苏(www.jscredit.gov.cn)、诚信苏州(www.szcredit.gov.cn)的网站输入供应商全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查询信用记录,并将查询结果递交评审小组。
  2. 代理机构在对供应商进行资格性审查时,应根据查询结果对供应商的不良信用记录逐项甄别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下列信用记录属于应依法拒绝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的失信信息:

A、政府采购严重违法记录,即供应商被全国各级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且在处罚有效期内的。

B、财政部门与法院、工商、税务等部门联合惩戒的失信信息,包括:

1) 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 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3)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中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或者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2万元以上数额罚款的信用记录。处罚生效日至递交(响应)文件日未满三年的。

  1. 对存在失信信息的供应商,评审小组应填写《苏州市级政府采购供应商失信信息确认函》,由失信供应商应签名确认。同时,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根据评审小组确认的失信信息,登陆到相关来源网站页面进行复核并打印,作为证据留存。
  • 磋商程序:
  1. 采购代理机构按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磋商采购活动。
  2. 响应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携带本人身份证明签名报到。
  3. 在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响应单位凭身份证明原件向采购代理机构递交响应文件,未能出示身份证明原件的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响应文件。
  4.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5. 由磋商小组审查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
  6. 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7.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8. 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9. 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对磋商文件作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0. 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11.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最后一个供应商磋商结束后十五分钟内提交最后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3家。
  12. 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3. 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成交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14. 如磋商过程中出现本采购文件未尽事宜,由磋商小组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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