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工程范围及质量验收标准
一、工程内容
本工程为白河县下卡子(河街棚户区)污水收集提升泵站建设采购项目
二、 工程范围:
本次工程建设内容为解决河街综合管廊自上而下污水的中转和输送、存贮等,有效缓解大
桥路和清风路等路段的排污压力,同时作为下卡子片区污水组织备用中转泵站。拟新建 300m³
白河县下卡子(河街棚户区)污水收集提升泵站建设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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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筋混凝土泵站一座及制安配套管网、设备等。。(详见工程量清单)。
三、工程材料:
本工程材料品牌或价格参考市场价,投标人自主报价。
工程材料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采购人认质。凡在工程实施过程因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费
用,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签字确认变更后协商解决。
四、材料供应与验收
1、承包方供应的材料应按合同规定按时、按质、按量供应,必须附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
检验证书才能用于工程。发包方采用抽检办法责成承包方分批次进行检测,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因材料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包括仓库保管费)由材料采购方负责。
3、根据工程需要,经发包人代表签证,承包方可使用代用材料。因发包方原因使用时,
由发包方承担增加的经济支出,因承包方原因使用时,由承包方承担增加的费用。
4、因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停工待料时,其停、窝工损失由供货责任方承担。
五、工程质量、技术要求
1、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合格。
2、承包方必须按照招标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施工验收规范组织施工,建立健全质量保证
体系,做到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不到采购人要求的合格标准,发包方有
权罚没质量保证金。
3、本工程所需施工材料、设备均由承包方负责供应,必须满足设计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
并应具有合格证等质量证明资料,经发包方人员认定后方可使用。
4、各工序应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工后,应进行检查,相关专
业工种之间应及时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检查验收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
5、工程完工后,承包方应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自行检验评定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验收
报告及相关施工资料。
6、保修期依据国务院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
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保修期过
后,如出现质量问题,亦应积极协助解决。
7、服务承诺:要求具有完善的保修服务体系,高效的工作作风,高水平的技术维修人员。
六、工程施工配合要求
1、发包方责任:
1.1 负责工程的总体协调和管理;
1.2 确认承包人的总体方案和施工方案;
1.3 审查承包人的施工人员并办理出入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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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协助承包人协调水、电及临时设施等相关事宜,为施工创造条件。
1.5 组织对施工材料及总体工程进行验收。
2、承包方责任:
2.1 负责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并经发包方确认;
2.2 按照响应文件中确定的施工进度计划和工程方案进行施工,确保按期完工,工程计划
及进度调整必须征得发包人同意。
2.3 服从发包方的管理,施工人员必须经发包方审定,遵守发包方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文明施工。
2.4 负责施工区域内的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
2.5 负责交工前的产品保护工作。
2.6 做好安排,合理调度人员,保证连续施工,确保按期完工。
2.7 施工期间水、电等相关事宜的协调及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七、质量验收标准
按国家及相关地方政策规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