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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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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08发布 75页 文档编号:202405080001351832 需下载券:10
福建省泉州市安溪县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方案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根据本项目实际情况,填写“采购标的”或“项目概况”)

(一)项目背景

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是新时代新征程三农工作的重点任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以来,随着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的实施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安溪县实现了由脱贫攻坚到乡村振兴的华丽转变。新的政策背景和机遇下,如何进一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促进乡村发展、推进乡村建设、提高乡村治理能力,实现乡村振兴,成为安溪县农业农村工作面临的新的挑战。

开展乡村振兴示范创建是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作出的部署,是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两年来,经县级申请、市级遴选、省级审核推荐,并经专家评审和社会公示,全国已经有200个单位成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以下简称“示范县”)创建单位。

安溪县拟通过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对标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要求,集中力量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寻求突破,探索适合安溪县的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组织方式、发展模式和要素集聚路径,扎实推进安溪县乡村产业、人才、文化、生态、组织振兴。

二、技术要求

(一)服务内容:

全面系统的编制我县的创建方案、PPT汇报、现场答辩、监测评估等工作,创建方案编制内容包括:示范县发展现状、创建条件、思路目标、创建任务、重点项目、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等。

(二)服务要求:

1、安溪县示范创建基本情况的调研

开展安溪县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基本情况调研,总结安溪县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所具备的条件和基础。依据区位条件、资源禀赋、产业基础等特征,明确安溪县所属的县域类型,对标全市乃至全国范围同类型县域情况,突出典型代表性支撑。

2、安溪县示范创建的思路路径谋划

准确分析安溪县创建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的创建优势、短板弱项和制约因素,明确示范创建的指导思想、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提出符合区域特点的乡村振兴组织方式和要素集聚实现形式,提炼以重点突破带动面上提升的典型路径模式。

3、安溪县示范创建的目标设置

着眼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和农村基本具备现代生活条件,立足地方优势特色,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系统构建具有引领性的指标体系,合理提出基期和创建期的目标值。

4、安溪县示范创建的任务确定

立足区位条件、资源禀赋、发展基础,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乡村产业全链开发、绿色美丽乡村建设、农村设施服务改善、乡村治理效能提升等重点任务,加强乡村产业发展、村庄建设等规划布局,体现区域特色,差异化提出具体任务措施。

5、安溪县示范创建的重点项目安排

针对区域发展的短板弱项,对应创建期的重点任务,确定拟实施的重点工程项目。明确项目建设内容、投资估算、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及产生的效益。

6、安溪县示范创建的支持政策创设

针对财政、金融、用地、科技、人才等要素,协助安溪县梳理创设各类支持政策,助力安溪县全面推进乡村振兴。

7、安溪县示范创建的保障措施

围绕示范创建工作,协助安溪县制定关于组织领导、机制创新、考核激励、宣传推广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三)服务质量要求:

1、创建方案应符合采购项目内容和要求、应做到清晰、准确、完整;

2、服务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编制,并对报告质量负责;

3、基本资料真实、完善、可靠。

4、服务工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提交创建方案终稿。

(四)成果要求:

1、成果文件包含创建方案文本、PPT制作、现场答辩文件、监测评估指导等相关资料

2、文本必须做到清晰、完整、尺寸齐全、准确。

3、成交意向承接主体在提交最终成果前,要充分做好与采购人的沟通情况,任何未与采购人沟通同意的,均不予以接受。

4、成果必须符合《农业农村部关于开展2023年国家乡村振兴示范县创建工作的通知》(农规发〔2023〕16号)及最新中央精神有关要求,并应提交采购人认可。

5、成交供应商须给采购人提供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的报告(含图件)电子版各1份(含PDF及WORD格式),文本书籍10份。

三、商务条件

采购包1:

序号

参数性质

类型

要求

1

交货时间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

2

交货地点

采购人指定地点

3

交货条件

验收合格

4

是否邀请投标人验收

不邀请投标人验收

5

履约验收方式

1、期次1,说明:项目最终成果符合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并通过采购人审核为准。

6

合同支付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且具备实施条件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40.00%

2、中标供应商提交的文本通过专家评审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00%

3、中标供应商提交终稿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10.00%

其他商务要求:

7.服务费用

7.1服务费用采用固定价格方式包干。

7.2在合同实施期间,费用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标准及市场因素的变化(含工程变更)而进行调整。

7.3中标人在进行外业勘察时,所涉及的交通便道、机械、人员进出场所产生的费用均含入发包价,不另外支付。

7.5投标报价应包括:编制、报告审查费等一切费用。

8.保密义务

双方均应对项目开展过程中掌握的调查资料和完成的技术成果予以保密,非经任意一方同意不得对外披露或擅自利用。泄露、披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上述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9.知识产权

供应商须保障采购人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与采购人无关,供应商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责任与一切费用。如采购人因此而遭致损失的,供应商应赔偿该损失。

10.违约责任

10.1因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采购合同无法按时签订,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需另行支付相应的赔偿。

10.2在签订采购合同之后,成交供应商要求解除合同的,视为成交供应商违约,对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成交供应商需支付相应的赔偿。

10.3如成交供应商逾期提交项目成果,逾期期间按合同总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计算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最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成交供应商逾期超过15天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0.4若发生死亡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特大安全事故,除按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采购人有关安全管理办法执行外,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0.5 成交供应商应对所有的采购内容进行投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完成本项目的能力,中标后不允许分包、转包。

10.6在明确违约责任后,成交供应商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书起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0.7因国家政策调整、财政预算调整、财政支出困难等因素造成的支付延迟,不视为采购人违约。

10.8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时,双方约定依法向合同订立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11.报价要求

11.1 投标报价应包含项目招标服务费用、项目实施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雇员费用、管理费用、研发费用、维护费用、全额含税发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和不可预见费用等(成交供应商可在分项报价表中详细列出报价,如果所列分项报价不含以上内容,则视为已含在投标总价中)。

11.2供应商对本项目只能有一个报价,采购单位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11.3本项目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

四、其他事项

1.除采购文件另有规定外,若出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强制性规定但采购文件未列明的情形,则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强制性规定执行。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未明确的其它约定事项或条款,待采购人与成交人签订合同时,由双方协商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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