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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协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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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250000047442 文档页数:46页 所需下载券:10
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协审单位

第二章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标注★号的部分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2、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内容如与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项号

服务名称

数量

服务内容及要求

1

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协审单位

 

1项

一、项目说明

(一)为解决上林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审核技术力量不足,提高结算审核效率和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协审单位进行公开招标,选择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协助结算审核。

(二)本项目的采购人为上林县审计局,投标人必须实质性响应采购人的招标要求,不实质性响应其中任一招标要求的,即被废标。

(三)协助审核是指具有法定资质、满足项目审核人员数量、质量要求的中介机构协助上林县审计局及项目建设单位(下称:委托人)委托的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结算审核的服务。

(四)投标人中标后,上林县审计局以中标通知书确认其中标。中标人持中标通知书与上林县审计局签订协审服务资格合同,进入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审核协审单位备选库,成为协审服务单位。

二、招标内容及主要业务

(一)采购人为上林县审计局。通过公开招标,进入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单位备选库,协助开展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审核。按综合评分排名从高往低确定12家社会中介机构中标。

(二)本项目中标的投标人为12家,在投标人不足12家时,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并且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均被推荐为中标候选人,剩余名额由采购人重新组织招标采购或不再招标。

(三)在协审服务资格有效期内,委托人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按规定从协审单位备选库中选择协审单位委托结算审核。本次招标,不确定中标人与某个或某几个具体结算审核项目的对应关系。

三、协审服务资格有效期

1.中标人取得协审单位备选库入库资格,进入上林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审单位备选库后,其协审服务时间为2年,实际起始时间以与采购人签订协审服务资格合同日期为准。

四、投标协审服务费费率设置

(一)协审服务费按《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 [2013]88号)的收费标准以下浮系数进行报价,其中效益费基准数为8%,有效下浮系数范围:0≤b ≤30%。本项目最低费用标准为单个项目审核成果报告2000元。

(二)本项目协审服务费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采购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协审服务费下浮系数范围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已包括了承担相应服务工作所需的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审核、交通、通讯、保险、税费和利润等一切有关费用。

五、协审服务要求

1.入围结算审核的中介机构实行回避制度,已经参与了该项目控制价编制或审核的单位应当回避,不可参与该项目的结算审核。

2.中标人应当按照工程造价咨询操作规程、采购人制定的项目结算审核管理办法及合同约定的要求开展项目协审工作,遵守委托人的各项管理制度要求。

3.中标人的实际进场人员、办公场地的配备情况应当与投标文件一致,采购人有权进行实地核查,如发现中标人的相关实际情况与其投标文件不一致的,有权取消中标人的协审服务资格。

4.中标人是采购人的合作服务单位,对委托人安排的协审项目,协审服务单位应以客观、公正的立场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核。

5.中标人在接受委托人安排的协审项目后,应积极主动地与委托人联系,落实具体事宜,并安排充足的协审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协审任务。

6.委托人认为中标人实际投入的协审人员不足以满足任务需要或认为协审人员不称职时,可向中标人发出要求增加或更换协审人员的通知,中标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相应的协审人员,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自行承担。中标人未按委托人要求增加或更换协审人员的,影响到协审项目审核进度或质量的,采购人有权终止项目协审合同,且不支付该项目协审服务费。

7.中标人须按照委托人委托项目所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协审服务并提交完整的审核成果文件,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能完成项目协审服务工作的,每延误一天扣除该项目协审服务费的2%作为处罚,非中标人原因造成延误的除外。

8.委托人对中标人提交的初审结果进行进行复核,中标人对委托人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协审人员须书面明确陈述理由和依据。协审人员无理由、无依据不采纳执行委托人审核意见,委托人有权终止项目协审委托合同。

9.在协审服务资格有效期内,中标人未能按要求开展项目协审工作,影响协审项目结算进度或质量,经委托人(采购人)提出后仍拒不改正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协审服务资格合同。

10. 在协审过程中,协审人员不得与委托人之外的其他有关人员进行任何私下接触,保证审核工作的独立性和纯洁性。需要有关单位增补资料的,协审人员应当及时向委托人反馈,由委托人协调解决;项目审核过程中需对工程进行现场勘察、对数的,均由委托人统一安排进行。

11.中标人或其协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采购人有权终止与中标人的协审服务资格合同:

(1)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人安排协审项目或不按时间要求完成项目审核达3次以上(含3次)的;

(2)中标人不得将委托人安排的协审项目转交第三方完成;

(3)参加协审的人员名单必须符合投标文件中拟投入的协审人员名单,项目必须是由委托合同所列明的协审人员名单负责审核。

(4)隐瞒审核发现的问题或者与被审单位等串通舞弊的;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与该协审项目无关活动的;利用审核工作进行索贿、受贿,从被单位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5)隐瞒或伪造资质、应回避事项以谋求取得协审服务资格、未履行项目协审的审核过程、相关资料、项目技术、审核结果等信息保密义务,将协审项目有关内容透露给除委托人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6)拒绝接受委托人指导和监督的;审核结果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其他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

12.中标人在项目协审服务中出现以上不按规定要求开展工作,不服从委托人工作管理的,采购人(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审核的书面报告采购人)有权终止协审服务合同,并列入上林县政府投资项目结算协审服务定点库黑名单,凡是列入黑名单的中标人,从列入黑名单之日起,取消其本次招标中标取得的协审服务资格,从协审单位备选库中清除出库,且不得参加采购人的下一次协审单位备选库入库资格招标的投标。

六、协审质量控制

1. 中标人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遵循《国家审计准则》、《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业行为准则》、《造价工程师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的要求,正确运用工程计价规范、工程费用定额以及相关预结算文件开展协审工作。中标人所提交的项目审核结果须符合国家、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工程造价咨询的相关规定。

2. 中标人及其协审人员在项目协审过程中,对项目工程少计或漏项内容、设计要求不明确、图纸不清或把握不准等情况,要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反映并沟通,对协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委托人不得隐瞒不报或私下处理。

七、协审服务费的计算及付款:

1. 项目协审工作完成后,中标人根据项目协审合同约定向委托人书面提出协审服务费付款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协审服务合同复印件、审定单以及审核费发票,经委托人审核批准后,通过县财政局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

2.项目协审合同履行期间,中标人存在项目协审工作质量、延误工作时限等违约行为的,采购人可根据项目协审合同约定,扣减相应的协审服务费。

3.项目协审合同履行期间,如中标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可根据合同约定终止项目协审服务合同,并拒绝支付项目协审服务费。

4、因委托人复核项目而核增核减的工程造价不计入中标人的效益费。

商务条款

一、合同签订期: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二、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

三、服务地点:委托人指定地点

四、其他要求:

★1、报价必须含以下部分:

(1)服务的价格;

(2)实施和完成本项目全部服务工作所需的设备、劳务、技术服务费、交通、通讯、办公场地、税费和利润等与造价咨询服务业务有关一切费用和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的费用,除非上述费用在合同中另有说明,否则合同期内,费率不再调整。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原则上中标单位所提交的服务根据实际审核项目按季度支付服务费。

★3、本招标项目有效报价范围为:0≤b ≤30%;不在有效范围内的报价,为无效报价,视为投标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作废标处理。如果因投标人原因引起的报价失误,其后果由投标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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