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采购需求
一、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政府采购政策的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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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满足采购人的采购需求,获得质量合格且价格合理的货物和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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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政策的应用 |
见第三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5.4的规定以及第四章“评审方法及评审标准/政府采购政策应用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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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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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具体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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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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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要求 |
标注“▲”的技术要求为实质性技术要求,如存在负偏离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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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服务要求见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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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号 |
名称 |
数量 |
具体服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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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宁区示范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服务 |
1 |
对兴宁区示范性公办养老福利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拟建地点位于南宁市兴宁区五塘镇西龙村。项目总占地面积48283.24平方米(约72亩),分近期远期建设,近期建设用地50亩,远期为预发展用地。近期建设的内容包含养护院、颐养院、日间照料中心、老年活动中心、颐乐学院、颐食馆、地下车库、室外连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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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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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商务条款 |
商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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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报价要求 |
本次报价须为人民币报价,报价应包含了但并不限于本项目各项购买服务及相关服务等的费用和所需缴纳的所有价格、税、费。对于本文件中明确列明须报价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存在漏报的,将导致响应被否决。对于本文件中未列明,而供应商认为必需的费用也需列入总报价。在合同实施时,采购人将不予支付成交供应商没有列入的项目费用,并认为此项目的费用已包括在总报价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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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响应有效期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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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合同签订日期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10日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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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转包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转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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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分包要求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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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服务的时间或服务期限 |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不含成果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到评审组织单位出具书面正式评审意见的评审等待期及满足评审意见修改要求提交的修订稿送审后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时间)(具体按合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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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服务地点或交付地点 |
南宁市兴宁区民政局(具体按合同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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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服务期内服务要求 |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内应当为采购人提供以下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1.电话咨询 成交供应商应当为采购人提供技术援助电话,解答采购人在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为采购人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 2.现场响应 采购人遇到使用或技术问题,电话咨询不能解决的,成交供应商应在2小时内到达现场进行处理,到达现场后2小时内排除故障,恢复正常使用。 3.服务期内的费用 服务期内供应商为采购人交付的服务产品以及所提供的所有技术支持和服务费用均包含在响应报价中,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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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验收方式 |
1.最终成果提交给采购人后,采购人报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直到行政主管部门最终审批通过为验收合格。 2.其他验收要求按第五章《合同主要条款格式》执行,未尽事宜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15〕22号]以及《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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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知识产权 |
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如果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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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付款方式 |
1.供应商按采购合同交付服务完成后,采购人签署项目验收书; 2.具体支付情况如下: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三日内支付20%的合同金额,合同余款在采购人对交付的成果验收合格后,成交供应商出具正规票据,采购人在收到票据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全部服务费。 3.具体详见采购合同或协议; 4.本合同使用货币币制如未作特别说明均为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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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项目其他要求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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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项目附件 |
R无;£有,详见附件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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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项目图纸 |
R无;£有,详见图纸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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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其他 |
(1)其他未尽事宜由供需双方在采购合同中详细约定。 (2)标注“▲”的条款或要求系指实质性条款或实质性要求,必须满足,如存在负偏离将导致响应被否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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