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则
为提高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质量与效率,规范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机构)为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提供工程咨询服务的行为,根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号)、《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2号)、《湖南省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实施办法》(湘财办〔2011〕16号)等规章制度,并参考《省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办法》(湘财办〔2013〕17号),湘潭市财政局委托湘潭中信招标代理有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造价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2、招标内容
湘潭市财政局2020-2021年度财政投资评审小额零星造价咨询服务。本项目中标单位参与评审的项目为小额零星项目,单个项目支付的评审费用不超过20万元,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的项目按照《湘潭市2020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文件要求执行,采用相应的采购方式进行招标。服务内容包括招标上限值评审、预算评审、结算评审、决算评审、过程跟踪,本次采购共确定25家中标单位,服务期限为两年。
3、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程序
3.1建设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资料并对其负责,相关资料先报送评审中心进行接收与登记。
3.2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从中标单位中按照抽签、排序等方式选取造价咨询机构,选取情况报局监督部门;
3.3评审中心与选取的造价咨询机构签订服务委托合同,并移交相关评审资料;
3.4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核报告并将相关资料报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进行复核;
3.5评审中心复核后出具评审报告;
3.6财政投资评审资料归档;
3.7评审中心对造价咨询机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并支付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费。
4、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要求
4.1、造价咨询机构应严格按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以及投标承诺,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并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4.2、提供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时,应提供符合《湖南省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指导规程》要求、质量合格的服务,满足建设单位的技术、质量、时间要求,提交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
4.3、在湘潭市拥有固定的办公场所,能及时提供便利的对审和会商服务。
5、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工程造价咨询委托付费办法
见附件一。
6、监督管理
6.1湘潭市财政局依据《湘潭市本级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中介机构管理办法》。
6.2湘潭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为财政性投资建设项目委托评审业务管理机构,负责对评审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与建设单位、评审单位等有关单位协调解决。
6.3财政部门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投资评审工作质量控制,可确定一定比例的项目进行复审,评审项目误差率在3%以上的,应予以通报,误差大于5%的取消原委托资格两年。
6.4财政部门为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一经发现,将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取消委托评审资格、取消下轮投标资格等处罚。
6.4.1、评审人员违反规定收受礼金、礼券、礼物等;
6.4.2、保密工作失职,导致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泄露的;
6.4.3、无特殊原因,评审工作逾期超过规定期限的;
6.4.4、由于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过失等原因,造成不良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