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为推进我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等一系列文件精神,保证我县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质量,统一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请示湘潭县人民政府同意在全县范围内启动该项目。
二、整体概况介绍
1、项目总预算及分包情况:
本项目总预算约3398.72万元。
(一)采购内容:一包至六包采购内容为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房地一体权籍数据库建设等。
包号 |
乡 镇 |
面积 (km2) |
宗 数 |
分每包预算价(元) |
项目需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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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嘉桥镇 |
115.78 |
18093 |
5178387.5 |
负责杨嘉桥镇、河口镇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发证工作 |
|||
河口镇 |
93.94 |
13774 |
||||||
2 |
中路铺镇 |
182.31 |
15873 |
4464687.5 |
负责中路铺镇、白石镇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发证工作 |
|||
白石镇 |
100.39 |
11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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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排头乡 |
124.85 |
18068 |
6600425 |
负责排头乡、花石镇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发证工作 |
|||
花石镇 |
200.28 |
22550 |
||||||
4 |
射埠镇 |
171.06 |
16913 |
6094887.5 |
负责射埠镇、谭家山镇、锦石乡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发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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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家山镇 |
100.44 |
12577 |
||||||
锦石乡 |
56.76 |
8017 |
||||||
5 |
石潭镇 |
123.86 |
17980 |
5577000 |
负责石潭镇、云湖桥镇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发证工作 |
|||
云湖桥镇 |
128.29 |
16340 |
||||||
6 |
青山桥镇 |
101.6 |
12659 |
6071812.5 |
负责青山桥镇、石鼓镇、分水乡的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调及实测、发证工作 |
|||
石鼓镇 |
96.09 |
14432 |
||||||
分水乡 |
91.87 |
10274 |
||||||
合计 |
1687.52
|
209152 |
33987200 |
|
||||
(二)报价说明
1、预算总数量为209152宗,实际结算金额以实际工作量为准。
2、(每包技术承担单位)负责完成农村宅基地权籍调查、房屋测绘和发证工作及集体建设用地底图标记等工作不高于162.5元/宗。依据实际工作量结算。
3、权籍调查以乡镇、自然资源所负责协调,村组为主,技术单位配合的方式完成。村组负责完成农户信息调查摸底、权籍信息资料收集、公示及意见反馈、户主签字、不动产登记证送达等工作流程,由项目管理办公室统一协调,由技术单位支付村组20元/宗的工作协调费用。
4、考虑后续移动办公及乡镇建设不动产办证窗口的需要,及本项目质量控制的实际需求,中标单位(第一包7套、第二包6套、第三包9套、第四包8套、第五包8套、第六包8套)需配备内外业采集成图硬件软件(标准配置为:外业调查平板;内外业一体权籍调查软件;手持测距仪;带I7处理器、独立显卡、80G固态硬盘、800G)
每个单位按乡镇(14个乡镇)配备:机械硬盘的笔记本电脑;128GU盘;双肩笔记本电脑包),及14个乡镇统一资料整理建库系统(标准配置为:台式电脑2台),移动硬盘一个,A4高速扫描仪一台,A3平板扫描仪一台,针式打印机一台),每包中标单位负责培训使用及保管,项目完成,再移交给乡镇国土所及自然资源局。其余投入不足部分,由技术单位另行解决。所有设备参数必须满足本项目使用要求。
三、采购项目名称:湘潭县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项目
四、采购需求
最后根据各家作业单位实际工作量来进行结算。
调查范围:
(1)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均未开展过权籍调查的。
(2)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其房屋等建(构)筑物尚未开展权籍调查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对房屋等建(构)筑物开展补充调查。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尚未开展地籍调查,其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并核实房屋产权登记信息。
(4)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已完成地籍调查、尚未登记的,其房屋等建(构)筑物已经登记的,应对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地籍调查成果进行核实,并将其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信息落宗。
(5)对已纳入城市规划区或成片征拆范围的,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已完成登记的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不列入本次权籍调查范围。
五、项目技术依据及技术标准规范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修订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518号);
《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5号);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
《湖南省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农委、林业厅转发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住建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湘国土资发〔2014〕44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号);
《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 做好“三农”工作的意见》;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
《湖南省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实施方案》(湘自然资发【2019】29号)。
(二)主要技术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测量规范》(GB/T 17986.1-2000);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17);
《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
《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6-2009);
《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2]74号);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更新规范》(GB/T 14268-2008);
《湖南省房产面积测算规则》(湘建房〔2017〕42号);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01-2012);
《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国土资发〔2015〕41号);
《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指南》(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5〕103号);
《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2001】359号);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 1008-2007);
《湖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技术方案》及补充规定。
六、项目技术要求
以满足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统一进行不动产登记工作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求,项目区地籍、房屋调查主要利用数字湘潭县1:2000数字线划图,并结合原有土地调查成果资料、土地审批材料和登记档案作为工作底图,采用全站仪、GPS等设备补充测制新增及变化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此基础上进行宗地权属、房屋现状调查和地籍测量、房屋测量。然后利用GIS软件进行调查资料的数据建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外业调查、复核审查、内业建库,完成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等工作,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集体建设用地统一进行不动产登记提供依据工作内容。
6.1 项目数学标准:
1、测绘比例尺:采用1:500比例尺
2、坐标系:采用2000国家坐标系;
3、高程系统: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4、计量单位及精度要求:长度单位采用米(m),长度数据保留两位小数;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保留两位小数;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保留四位小数;可将亩(mu)作为辅助单位,保留两位小数;界址点坐标保留3位小数。
6.2 精度要求:
1、界址点精度应满足界址点精度表要求:
界址点精度表
界址点 |
界址点相对于邻近控制点的点位误差和相邻界址点间的间距误差 |
界址点间距限差(cm) |
适用范围 |
|
中误差(cm) |
限差(cm) |
|||
一 |
±5.0 |
±10.0 |
±10.0 |
城镇街坊外围界址点及街坊内明显界址点 |
二 |
±7.5 |
±15.0 |
±15.0 |
城镇街坊内隐蔽界址点及村庄内部界址点 |
注: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点位误差系指采用解析法测量的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界址点间距限差系指采用各种方法测量的界址点应满足的精度要求。
|
2、房产面积计算测算精度要求
房产面积的精度分为三级,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不超过下表计算的结果。商品房、保障性住房采用二级精度;异形房屋、其他房屋可采用三级精度。
各级面积的限差和中误差
房产面积 精度等级 |
一 |
二 |
三 |
限 差 |
0.02±0.0006S |
0.04±0.002S |
0.08±0.006S |
中误差 |
0.01±0.0003S |
0.02±0.001S |
0.04±0.003S |
注:S 为房产面积,㎡,取至0.01㎡ |
七、工作内容
7.1 权属调查
查清每宗地权属、面积、地类、界址、用途等,收集权籍来源资料,填写《权籍调查表》,绘制不动产单元草图、编制权籍图、宗地图。农村权籍调查中的房屋调查要执行《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有关要求。调查记录房屋的权利人、建筑结构、层数等内容,实地指界并丈量房屋边长,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
7.2不动产测绘
在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通过房产测绘,测量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房产要素,编制房屋分层平面图、房屋分户平面图,出具房产测量报告。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权籍调查表等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
7.3公示权籍调查结果
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权籍调查结果送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上说明,同时以张贴公告等形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 同时协助处理权属纠纷。
7.4建设权籍调查数据库
充分利用县自然资源局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将调查的权籍数据成果、权籍来源资料,录入权籍数据库,对数据进行构面和属性输入,建立权籍数据库。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等定着物应一并划定不动产单元,编制不动产单元代码。充分利用省自然资源厅备案的地籍区(子区)划分及宗地编码成果,以宗地为基础,补充房屋等定着物信息,形成不动产单元代码。
审核合格后,以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地籍)信息和湘潭县不动产权籍数据库为依托,叠加整合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信息,形成国有和集体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信息数据库,为登记提供信息化基础。数据录入后,建立“房地合一”的地-楼-房一体化数据关联关系。
7.5承担确权登记的相关服务工作
要按照《湖南省自然资源厅 湖南省农业农村厅、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公安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湘自然资发〔2019〕40号)等文件精神规定,负责相关确权登记服务工作,包括但不仅限于登记受理、资料扫描、信息录入、打印证书、送达证书等。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在承担上述服务前,还需承担确权等相关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7.6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根据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细则,负责权籍调查资料整理和不动产登记档案整理入库工作,最后成果资料导入不动产档案管理系统,档案入库档案室。
7.7成果报告要求
按审核部门统一要求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样式和电子数据格式提交测绘成果。面积计算和分摊模型需一致,成果数据格式需满足湘潭县不动产权籍数据管理系统要求。对进入本次招标调查范围的,都必须登记入库。
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后,形成以下成果:
(一)文字成果和图件成果
1.《项目技术设计书》
2.《项目技术报告》
3.《项目工作报告》
4.其他文字材料(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统计表)
5.宗地图数据jpg格式;
6.宗地图数据dwg格式;
7.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jpg格式。
8.房屋分层分户矢量图dwg格式,含功能区及分摊等属性内容。
9.其他纸质或者电子成果图件。
(二)纸质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登记档案,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农村房屋登记档案应以地籍子区为单位,单设目录组卷归档。档案资料包括:
1.不动产登记申请委托书;
2. 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3.家庭成员统计表;单位设立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
4.代理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5.不动产权籍调查表;
6.不动产登记调查审核表;
7.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及签收证明;土地争议原由书及权属纠纷调处材料等;
8.指界通知书回执;
9.权籍调查界址确认表和测量成果资料;
10.不动产单元草图、宗地图;
11.房屋分户(平面)图;
12.不动产测绘报告;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资料。
(三)数据库及管理系统
省、市、县三级权籍信息数据库,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信息、宅基地使用权信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信息和农村房屋产权信息。
(四)电子数据
上述成果数据移动硬盘两套。
八、数据成果质量检查要求
中标单位要求在各乡镇国土所,设立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窗口,负责受理不动产登记业务受理、资料收集、权属调查等前期任务。提交的测绘电子数据统一存放,便于数据统一管理,档案资料统一保管便于查询等要求。中标单位完成测绘数据采集和成果报告编制,按以下规范要求进行检查后,将纸质及电子数据、档案资料按审核部门统一要求整理后一并移交。
(1)作业单位自检:作业单位实行自检、互检、专检,按照《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等规定执行。
(2)全过程检查: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在技术单位进行权籍调查以及登记发证过程中进行全程检查,内业进行100%检查,外业不低于10%~20%的检查。
(3)最终检查:内业100%检查即由湘潭县自然资源局对宗地地籍调查卷宗进行100%的检查,在权籍调查表上逐宗填写审核意见。外业抽查率不小于10%,内业抽查率不小于20%,并重点核实检查预检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上一环节未检查通过的,不得提交下一环节检查。
九、项目建设要求及说明
(一)技术支持及服务要求
1、本招标文件所拟订的技术条款为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一切技术细节做出规定,也未充分引述有关标准和规范条文,投标人所提供的技术书性能和功能应不低于本文件条款的要求。
2、投标人所使用的技术、资料和软件等方面发生侵权行为时,其侵权责任与招标人无关,应由投标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得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招标人对提供给投标人的有关文档、数据和技术资料具有独家使用权,投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随意复制或使用。
(二)付款方式
付款人:湘潭县自然资源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付款方式:确权登记全部完成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建立数据库完成后支付至实际合同金额的50%;从项目验收合格一年后支付至总结算合同金额的90%;验收合格两年后,支付剩余款项。
(三)工期要求
自项目合同签订后2020年8月30日前完成本项目建设内容,每推迟一天处1000元罚款。
项目质保期为2年。
(四)售后服务
提供较强的服务能力,配备较强的技术队伍,提供整个湘潭县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和确权登记颁证项目的完成免费质量保证,在质保期内,要求7*24小时响应,8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
(五)培训
1.中标人有义务无偿培训采购单位的技术人员,实现采购单位的自我支持能力和自我维护能力。
2.培训由中标人负责师资及教材,由采购人提供场地和培训设备并负责受训人员召集,组织实施。中标人必须派出采购人认可的具有相关专业资格和实际工作经验的教师及辅导人员进行培训。
3.中标人应详细制定人员培训方案,包括培训目的、培训时间安排、人数、次数、教材编写、培训课程、培训师资情况、培训组织方式等。
(六)其它说明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包括软件)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包括数据更新)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采购人组织的验收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3、中标人须保证自身人财物的安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中标人发生的任何人身与财物损失与安全事故,均由中标人自身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提供此承诺(★),否则,按符合性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作投标无效处理。
4、投标单位应对整个项目中的涉密资料、测绘数据和登记信息等涉密信息进行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中标后和甲方签订《涉密基础测绘成果安全保密责任书》。
5、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