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一)项目名称: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综合养老服务项目。
(二)预算金额:306.48万元
(三)服务区域: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辖区
(四)服务期:2024年8月16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五)项目经费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内容 |
16.5个月项目经费(万元) |
指标要求 |
备注 |
1 |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经费 |
55 |
/ |
实际金额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拨付。 |
2 |
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奖励 |
41.25 |
1.评估为优秀:30万元/年; 2.评估为良好:20万元/年; 3.评估为合格:10万元/年。 |
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服务奖励资金,项目名称及经费按上级相关文件据实拨付。 |
3 |
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经费 |
89.37 |
/ |
实际金额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拨付。 |
4 |
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奖励 |
53.62 |
1.评估为优秀:3万元/年; 2.评估为良好:2万元/年; 3.评估为合格:1万元/年。 |
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服务奖励资金,项目名称及经费按上级相关文件据实拨付。 |
5 |
居家上门服务资助对象补贴 |
15.84 |
服务对象属《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第一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400元,第二类资助对象每人每月200元。经评估为重度失能的,每人每月增加护理资助200元。同时符合两项及以上标准的,按照较高资助标准执行。 |
据实结算,若在服务期内相关补贴有所调整,按照相关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
6 |
长者饭堂运营补贴 |
30 |
市级运营补贴标准按自建厨房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3元、采取其他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1.5元。 |
据实结算,若在服务期内相关补贴有所调整,按照相关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
7 |
长者饭堂送餐补贴 |
21.4 |
照护需求等级1-2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照护需求等级3-5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4元。 |
据实结算,若在服务期内相关补贴有所调整,按照相关最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
注:响应供应商必须对本项目整体内容进行投标,只对本项目部分内容进行投标的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采购包1(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综合养老服务项目)1.主要商务要求
标的提供的时间 |
采购期限拟为16.5个月(自2024年8月16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辖区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100%,(一)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 1.运营经费:按期分批累计拨付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运营经费55万元。 (1)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运营经费总额的10%),同时支付第一期运营经费(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2)项目运营满6个月后凭相关请款资料支付第二期运营经费(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3)项目运营满12个月后凭相关请款资料支付第三期运营经费(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4)最后一期款项在末期评估合格后支付,第四期运营经费为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2.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服务奖励: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承接综合养老服务项目的运营机构,经上级考核评估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服务奖励。最高预算共计41.25万元,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服务奖励资金,项目名称及经费按上级相关文件据实拨付。 (二)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 1.运营经费:按期分批累计拨付13个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运营费,最高预算为89.37万元,实际金额以区相关文件标准据实拨付。 (1)合同签订后支付预付款(运营经费总额的10%),同时支付第一期运营经费(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2)项目运营满6个月后凭相关请款资料支付第二期运营经费(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3)项目运营满12个月后凭相关请款资料支付第三期运营经费(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4)最后一期款项在末期评估合格后支付,第四期运营经费为运营经费总额的22.5%。 2.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奖励:根据《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承接综合养老服务项目的运营机构经上级考核评估评定为优秀、良好、合格等级的,每年每个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1万元服务奖励。最高预算共计53.62万元,不足规定服务时间的按比例扣除服务奖励资金,项目名称及经费按上级相关文件据实拨付。 (三)其他相关养老服务经费 1.居家上门服务资助对象补贴 服务对象属《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政府服务资助对象的,资助费用根据实际开展服务的情况,每月据实结算。 2.长者饭堂运营补贴 市级运营补贴标准按自建厨房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3元、采取其他服务模式运营的每人每次1.5元;运营机构按实际就餐人次享受运营补贴,每月据实结算。 3.长者饭堂送餐补贴 为老年人照护需求等级1-5级的本市户籍老年人提供送餐服务可享受送餐补贴,照护需求等级1-2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2元,照护需求等级3-5级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次4元,每月据实结算。 以上所列居家上门服务资助补贴、长者饭堂运营补贴、长者饭堂送餐补贴,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系统数据作为享受政府补贴、补助、奖励或者其他资金支持的依据。上述经费的使用范围按相关文件执行,如有调整的,按照新政策的规定执行。 因本项目使用的是财政资金,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内向财政支付部门提出申请付款手续后即视为已按期支付。 如项目发生合同融资,采购人应当将合同款项支付到合同约定收款账户。 |
验收要求 |
1期:采购人按照本项目的服务要求和相关规定,对成交供应商进行履约验收。采购人将通过成交供应商和所拟派服务人员是否按照采购人要求和本项目需求提供服务及服务情况等内容进行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若验收不合格,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进行整改,若整改之后仍不合格,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
履约保证金 |
不收取 |
其他 |
其他,根据《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及时向街道提交自评报告,由街道向区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申请,参照《广州市街道(镇)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颐康中心)评分表》《广州市社区(村》级颐康服务站评分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付款,合格等级以上的全额付款剩余资金,不合格等级的扣罚最后一期运营经费总额的所有费用。 |
2.技术标准与要求
序号 |
品目名称 |
标的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分项预算单价(元) |
分项预算总价(元) |
所属行业 |
技术要求 |
1 |
养老服务 |
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综合养老服务项目 |
项 |
1.00 |
3,064,800.00 |
3,064,800.00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详见附表一 |
附表一:广州市南沙区港湾街道综合养老服务项目
参数性质 |
序号 |
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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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本项目为固定报价:响应供应商需按本项目预算金额(人民币3,064,800.00元)进行报价,但凡与预算金额不一致,将导致其投标无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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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一、项目需求 运营港湾街道辖区内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长者饭堂(含配餐点)等服务场地设施,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以辖区养老服务设施点为依托,为辖区内常住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向导、助餐配餐、生活照料、定期巡访、辅具租赁、平安通、家庭照护培训、文体教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家庭养老床位、日间托管、临时托养、医养康养、康复护理等基本养老服务,重点为有需求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服务;开展居家养老服务调研访谈、满意度调查等,梳理总结居家养老服务经验和不足;加强居家养老服务宣传,探索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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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二、服务对象 辖区内60周岁及以上居家老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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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三、服务指标 参考广州市政府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本街道实际拟定服务指标,详见下表。 表1 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工作指标表
表2 村居颐康服务站工作指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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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备注:以上指标为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最低服务指标,业务开展过程中,考虑客观情况确需调整相关安排计划的,需与采购人协商确定后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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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四、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 运营港湾街道13个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充分发挥场地设备的功能作用,以片区服务点为依托,为老年人开展专业化服务。 表3 服务设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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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五、承接机构要求 1.承接机构统一纳入广州市为老服务综合平台供应商库,具有“养老服务”资质,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开展服务。 2.按照合同、采购文件、响应文件等约定提供服务,认真组织实施项目,按时完成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主动接受有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监督,严禁承接机构将服务项目交由其他服务供应机构实际承担的转包行为。 3.严格按照合同等约定使用服务设施,严禁擅自改变服务设施功能和用途,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管理和指导,认真落实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购买场所责任保险。 4.运营机构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若非相关定点则需与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或纳入医保定点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5.能有效管理项目服务过程中的相关文件和档案,真实完整记录并及时更新服务对象信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与服务对象的服务协议签约率及建档率达100%。 6.根据广州市南沙区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镇街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将分别在相应专项资金渠道中独立支付,需分别制定具有合理、详细的项目经费使用计划和测算明细,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承接机构应加强自身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规范管理和使用,服务项目相关经费独立核算,做到专款专用,独立成账。每月及时向采购人提供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成果总结等材料。 7.建立服务风险防范制度,依照有关政策规定为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 8.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包括财务、人事、运营、公共安全、卫生、资产、服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和应急措施。制定完善的内部服务检查制度,每季度检查服务执行情况并做好相应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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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六、人员要求(具体以实际采购人确认为准) 1.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2〕13号)文件规定,结合港湾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社区(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服务情况,承接机构应为本项目配备不少于11名全职工作人员及若干名兼职人员,其中具有5年以上有相关社会工作经验及相关专业资格中级以上证书的项目负责人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护士不少于1名,康复治疗师不少于1名,社工不少于5名,其他工作人员不少于3名。确保每个村居颐康服务站、长者饭堂至少有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服务机构承诺在服务期内必须保证投入的工作人员数量不能减少,服务期中如有人事变动问题,必须保证能达到投标时承诺投入的人员水平;同一岗位人员空档时间累计不超过1个月;所有人员均须熟悉和掌握关于国家、省、市、区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各项政策规定,并能为本街道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专业指导与咨询答疑。 承接机构须与服务本项目的专职人员100%签订劳动合同,兼职人员100%签订兼职劳务合同,按规定为专职人员购买“五险一金”,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1)提供上门生活照料服务的,保障上门服务人员与服务对象的比例不低于1:10; (2)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护理人员与服务对象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0,护理人员应具有护理、康复治疗专业技术教育背景或从业资格; (3)提供医疗保健类服务的,应配备执业医生、执业护士、康复治疗师、技师等专业人员; (4)服务机构应保证服务人员上岗前接受不少于10学时的岗前培训,在岗持续培训不少于12个学时; 2.应配备具有财务专业教育背景或持有财务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管理财务。 3.承接机构须根据本项目需要配备充足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具有资质并相对稳定,项目期间人员变动不能超过4人次,原则上项目负责人和项目主管不能变动,如确需变动的,须先征得采购人同意,项目期间变动不得超过1人次。若项目开展期间人员流动超过4人次或项目开展一个月后仍未配齐具有资质的工作人员,承接机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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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七、服务要求 1.严格按照《广州市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开展服务。 2.对辖区内老年人的服务覆盖率达到100%,优先为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资助对象、孤寡独居空巢、高龄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提供服务。 3.根据老年人失能情况,提供不同的文体娱乐活动,针对失能老年人设计适合其参与的服务方案,并做好服务记录。 4.服务项目完成率达到100%,服务对象满意率达到85%以上。 5.街道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应统筹调配各类为老服务资源,对村(居)开展服务的情况实现“一村(居)一档”。 6.设置咨询服务台和“养老服务向导”,为辖区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服务查询、服务转介、办事指引等服务;应当与平安通服务机构建立服务转介机制。 7.制定具体服务项目方案或计划(含项目预算使用计划),报采购人认可后开展服务。 8.接受市、区民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对市、区民政部门监督、评估中发现的问题逐项进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 9.结合辖区老人需求,策划实施切实符合本街道的特色亮点服务项目内容,打造具有示范作用的综合性养老服务平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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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八、保密要求 (一)承接机构须对本项目涉及服务对象的个人相关信息进行保密,未经服务对象或其法定监护人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披露,不得以任何形式提供给第三方,不得在参与本项目工作之外使用这些保密信息。 (二)承接机构在工作中形成的服务对象信息及相关资料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用于任何非本项目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若出现批量泄露老人信息等情况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查实,解除项目合同,追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承接机构在本项目终止后不得保留以任何形式存储的评估对象的任何信息数据,不得为其他的单位(包括自办单位)或项目提供相关数据信息,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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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九、其他事项 (一)项目开展期间如遇区划调整或相关行政部门关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相关政策文件或标准规范发生变化的,根据区划调整情况或最新政策文件标准执行,具体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二)项目运营期间因业务等需要和第三方签订协议的,需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方可签订。 (三)采购人、上级部门有权对承接机构服务产生的服务工单随时进行检查,承接机构应每周开展自查。如发现有异常工单,承接机构应立即整改并向采购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由此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及经济赔偿由承接机构负责。违规问题严重,或严重影响社会风气的且不能短期完成整改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 (四)服务期间,承接机构因服务质量、物价问题收到各级部门、群众有效投诉的,采购人有权停发当期服务经费,整改完成后仅补发当期95%的服务经费。累计有效投诉5次(含)以上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拨付未拨付的所有服务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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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
打“★”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若有任何一条负偏离或不满足则导致投标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