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需求
一、工作目的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取水许可审批和管理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一项独立行政许可事项。水土保持方案及水资源论证报告是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及取水许可的技术支撑和基本依据。为进一步做好我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及水平衡测试报告的技术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精神,秀洲区范围内的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及水平衡测试报告的技术评审工作,由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有关机构进行。
二、工作要求
对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受理的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及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编制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报批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承担技术评审相关会务事项。
三、服务时间及范围
1、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满一年;单个项目的内部初审时间不超过5个工作日,编制单位提交修改稿后技术评审时间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2、服务范围:在上述时间内,主要是在查阅资料、查看现场的基础上对提交的水平衡测试报告、水土保持方案和水资源论证报告是否满足规范要求和报批条件进行合规性审查,同时承担相关会务事项,技术审查意见作为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以上事项批复的基本依据。具体包括:
(1)前期准备
制定技术评审工作安排,落实技术评审人员和专家,收集相关资料,组织对业主提交资料的内部初审。
(2)技术评审
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有关专家,查阅相关资料,结合项目情况进行技术评审,并对提交的报告或方案是否满足国家、浙江省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标准、导则等,明确提出是否通过技术评审的结论性意见。
(3)提交技术评审意见
对同意通过技术评审的,复核建设单位修改完善的报告或方案,形成技术评审意见并上报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对不同意通过技术评审的,形成不同意通过的技术评审意见并上报秀洲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
3、会务费用:相关会务及评审费用由中标单位列支,该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中,招标单位不再另出费用。
四、服务质量要求
1、水平衡测试分析报告应符合《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12452-2008)、《浙江省水平衡测试技术指南》等相关技术标准和文件的要求。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应符合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和《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T50434-2018)等技术标准;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符合国家及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35580-2017)等导则要求。
五、工作质量控制
对服务质量实施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进行内部初审的,每次按中标价的5%扣款;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技术审查的,每次按中标价的10%扣款;对不及时提交技术审查意见的每次按中标价的30%扣款。
六、成果形式
每份报告(方案)需提交初审意见及技术审查意见,合同期满后提交技术审查年度总结报告(含水土保持、水资源和水平衡测试三个专题内容),报告内容需反映服务期间的技术审查内容、编制单位的修改情况等,并提出今后审查的相关建议。
七、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价的30%,剩余款项分两次平均支付,每半年结算一次,前半年提交已评审清单后10日内按合同约定付款,后半年提交全部成果后10日内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