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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疫苗配送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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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04300000062355 发布时间:2020-04-30 文档页数:81页 所需下载券:10
株洲市疫苗配送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

第八章 项目要求及说明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株洲市疫苗配送购买第三方服务项目

2、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株财采计[2019]003652号;委托代理编号:JYCZ201902260

二、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建设目标:

通过招标确定1家具有较强实力的医药配送企业,统一管理、代储代运为原则,建设一个专业化、信息化、规范化的管理渠道,承担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九区县(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代储代运业务。

(二)代储代运服务对象: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九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项目内容: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疫苗和九区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免疫规划疫苗、非免疫规划疫苗及相关接种物资的代储代运服务。

(四) 代储代运服务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国家相关的法律和规定来定义各自的责任。服务方应确保储存、运输管理的相关人员具有符合GSP要求的上岗资质,以保证疫苗能够被正确地管理,同时必须使用符合GSP相关要求的仓储设施,同时保证其在适用地点合格有效(包括并不限于温湿度监控测量设备等)。服务方应确保管理的相关人员具有合适的能力和经验,以保证疫苗物流过程中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根据《物流企业从事药品物流业务有关要求》中的规定,服务方在提供本项目涉及的物流服务过程中需要承担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以符合国家最新发布的对医药产品质量管理的法律、规范、条例、方针和指南等,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

业主方委托服务方进行汽运物流服务。由于服务方的原因造成的疫苗在途货损,由服务方负责落实赔偿责任。

1、验收及扫码服务

服务方根据实际来货情况或业主方的采购预报信息进行收货、验收、上架,所有操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在收货完成后通过手机短信于24小时内将入库信息(品种、生产企业、批号、数量等)反馈给业主方。服务方在收货后3个工作日内,应登录业主方提供的“湖南省免疫规划信息平台”帐号,完成并上传所有收货疫苗电子码的扫码,扫码率100%。)如疫苗来货有质量问题或扫码问题,服务方应在12小时内书面通知业主方确认。

2、库存管理

服务方提供符合GSP管理规定的仓储条件,根据业主方疫苗存储要求合理安排存储管理。服务方根据业主方的要求,对在库疫苗进行相应调整。(有每天两次(间隔6小时以上)疫苗存储仓库测温记录,)

3、库存盘点

服务方每月底前至少开展一次疫苗、疫苗注射用水、注射器、利器盒、接种证等物资盘点服务。每月5号前将上月盘点信息通过报表形式转发给业主方。

4、在库养护

按照业主方要求和GSP规定,服务方对在库疫苗进行养护服务。开展近效期疫苗预警,提前1个月,将在库疫苗效期低于100天的疫苗信息,以报表形式转发给业主方。

5、出库扫码及包装

服务方按照GSP与疫苗流通标准对出库疫苗进行拣货、符合运输和温度要求的包装、集货、标识等服务。出库前,登录业主方提供的“湖南省免疫规划信息平台”帐号,完成并上传所有出库疫苗电子码的扫码,扫码率100%。

6、门到门运输服务

按照业主方的订单信息,在运输服务约定时间内将疫苗送到指定客户处。

7、销售退货

服务方原则上不受理退回再次销售的疫苗,若再次销售需业主方出具书面文字批复函。

8、发货文件反馈

提供签收单据查询服务。发货单签收包括业主方客户的收货单位公章、收货人姓名、收货日期以及收货客户收货单。收货正常时,应于1个工作日内告知业主方。

9、GSP配合

9.1 服务方配合业主方完成代储代运服务内容方面的相关检查和稽核。业主方应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通知服务方具体日程。

9.2 禁止服务方转让代储代运权。服务方必须及时响应所需订单,不得由其他代理商代为储运。凡发现转让代储代运业务的,取消其代储代运资格。

9.3 投标人必须注明药品储存仓库所在地及面积、配置的车辆数量、状况及人员配置。

(五)疫苗代储代运信息管理平台须对疫苗进行24小时存储温、湿度数据监控、对疫苗在途全过程温度数据实时监控、对疫苗冷藏车行驶路线监控、对疫苗交接记录有平台可追溯。支持政府多层级管理部门通过统一平台多层级对疫苗接收、储存、运输等管理数据全过程监管。并具备异常事件预警与主动报警功能。

(六)伴随服务

1、服务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对疫苗进行管理(验收、储存和运输等),并承担相应责任。服务方提供的物流服务应严格按照标准规定操作,若服务方在操作时出现疑问,需在第一时间联络业主方,以便业主方在最短时间内给出处理意见。

2、服务方相关的人员、设施、设备、操作和质量管理体系定期接受业主方的审验,以确保其工作与本项目要求一致,确保其有能力符合业主方相关要求,确保其储存运输的疫苗无质量问题。

3、服务方应按照业主方要求进行单据管理,包含来货清单、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进口药品通关单、药检报告、销售清单、冷链跟踪单、药品注册证等记录、并建立台账管理。

4、服务方须在双方同意的时间框架内就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整改,并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服务方须将每次药监部门的审查结果或抽样检验情况(涉及业主方储运的疫苗)及时书面报告业主方。

5、服务方应按照业主方要求组织盘点,并将盘点报告书面提供给业主方。对于盘点中发现的差异,服务方应提供原因分析报告,并对盘亏的损失承担责任。

6、对于过效期疫苗、需要销毁的疫苗,服务方受业主方委托,签订《疫苗委托销毁协议》,按照特殊药品废弃物相关条例进行处置,销毁疫苗所产生的费用由双方协商支付。服务方应定期将过期报废疫苗销毁记录交业主方。

7、服务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等要求管理物流过程中的所有票据,并根据业主方要求及时提供,由于不及时提供而导致的后果及相应损失由服务方承担责任。每月10日前服务方应将上月疫苗验收、仓储冷链测温、冷链配送等所有单据原件(包括并不限于伴随服务条款中第3点提到的单据)通过适当方式报业主方。

8、在服务方提供的物流服务中,若发生任何因服务方的疏忽、过错或误操作导致的货物损毁、遗失、短缺、遗漏、外泻、浸泡、雨淋及其它任何质量降低的事故,均由服务方负责赔偿货物损失,来货供应商交接给服务方时当场发现的原包装短缺、遗漏除外。货物赔偿单价在每个项目开始前,由业主方确认并告知服务方。

 

三、投标报价与结算方式

1、本项目报价范围包括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九区县(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投标人须按本招标文件规定报出一次性不可更改的价格。以上报价包括了服务期内疫苗的存储费、配送费、投标人人工支出、办公费、管理费、税金以及参与招投标全过程相关支出等所有费用,如有缺漏,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2、疫苗配送参考数据:

所属疾控

2019年采购剂次

2018年出库剂次

备注

株洲市疾控中心

1040000

 

仅含仓储

荷塘区

170115

130000

 

石峰区

136298

99512

 

天元区

211191

189991

 

芦淞区

185879

170000

 

渌口区

81517

81517

 

醴陵市

362918

328375

 

攸县

212113

181293

 

茶陵县

173587

177803

 

炎陵县

61994

57366

 

说明:以上数据仅做参考,各投标供应商可根据上述数量进行费用测算,如合同服务期内数量有调整,招标人不再额外增加费用,投标供应商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并做出合理报价。

3、结算方式

(1)本项目合同签订后各级疾控中心支付不超过各年度服务费总额的30%,剩余费用由各级疾控中心在每年服务期满后15日内结算,具体由双方在正式合同中约定;

(2)服务方凭本单位开具的合法税务发票办理付款手续。

4、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九区县(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渌口区、醴陵市、攸县、茶陵县、炎陵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招标结果与中标单位分别签订服务协议,并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向成交人支付服务费用。

 

其它重要说明

1、本项目服务期限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招标人可根据服务单位的服务能力及质量决定第二年续签或重新组织招标工作。

2、现场踏勘:投标人可自行对招标范围内的配送点位和配送环境进行勘察,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涉及现场的资料,服务方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由,提出任何形式的增加服务费用或索赔要求。投标人踏勘现场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和责任概由投标人自负,业主方不单独或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踏勘。

3、本项目禁止转包、分包及挂靠,一经发现,业主方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4、投标人须对其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人员、场地、设备等所有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标人在正式合同签订前有权对中标单位提供的上述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如有弄虚作假情形,将依法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人及其他业主方的全部损失。

5、招标文件未约定内容由双方协商,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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