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以下采购需求部分由采购人: 广德市交投建材有限公司提供并负责解释)
一、采购项目概况:
对中铁二十四局移交的1号混凝土搅拌站(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进行技术改造、环保设施和附属工程建设及商品混凝土生产劳务服务外包进行公开招标,确定服务单位,负责混凝土拌合站改造及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施工。
采购人将位于广德市经济开发区西区中铁二十四局移交的1号混凝土搅拌站进行技术改造和环保设施和附属工程建设,原搅拌站共有两条生产线,现每条生产线的生产能力为120m3/小时,通过改造达到环保要求和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申报要求,并正式运营。供应商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在原搅拌站四界红线图内进行改建,包含原场地破损处平整硬化;综合楼建设(约600m2,二层,含办公区及生活区);实验室及食堂建设(约150m2,含实验仪器采购及安装);门卫室及配电房建设;围墙建设;雨污水管道建设;运输及泵送车辆自动冲洗设施安装;沉淀池和污水循环利用系统;环保封闭大棚建设(约7000m2);除尘设备安装;污泥干化处理(淤泥堆放点及运输由供应商负责);监控系统安装、场区绿化等建设内容,具体以实际需求为准。
(2)原材料分类堆放、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泵送等工作。
(3)供应商中标后对场区建设、设备安装等所有费用及施工安全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场区建成后必须通过采购人的验收及环保部门的评审方可运营。
(4)采购人负责成品商品混凝土生产所需原料供应和成品销售。
(5)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办理产权手续,固定设施产权归采购人所有,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给供应商。
(6)供应商有义务协助采购人办理环评及资质申报,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给供应商。
二、项目服务期:
服务期限:六年(自本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并开始投产运营之日起至运营期结束),合同两年一签。三年销售保底量为30万m3,因采购人材料供应量不足或销售量不足导致商品混凝土三年出货量不足30万m3的按30万m3/年结算,超出保底量则以实际销售商品混凝土量结算。
项目建设期:60日历天(60日历天内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图纸完成项目建设、设备采购、安装和调试合格等前期建设工作并通过竣工验收及试运行和相关专业部门验收)。
三、机械设备和环保要求
设备要求:整套生产线及相配套设备均由成交供应商提供,可对原设备进行改造、维修,但应确保能完全满足使用功能和相关验收规定,不能满足的由供应商提供新的设备。
各类设备的采购、安装、调试、维修、耗材、折旧费、水电费、所需燃料等费用,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环保要求:环保大棚封闭、抑尘措施和除尘设备、粉尘监测和视频监控、车辆冲洗和场地保洁、废水收集处理、生产废渣废料和垃圾处置、场内道路及堆场硬化、场区围挡和分割及砼罐车防滴管理等,具体要求详见相关规范要求。
项目主要改造设备包括:骨料配料系统、骨料提升系统、搅拌系统、环保设备系统(含原搅拌楼除锈刷漆、除尘系统安装,环保大棚封闭、沉淀池和水循环系统等)、污泥干化处理系统等。
四、人员岗位、配置人数要求、车辆要求
★(一)人员岗位、配置人数要求
1、各类生产和管理人员按下表,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岗位 |
人数配置及要求 |
生产经理 |
1人(具有六年以上行业经验,提供行业经验年限证明材料及社保证明材料) |
车队长 |
1人 |
车驾驶员 |
12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 |
铲车驾驶员 |
2人(持有合法有效的驾驶证或特种机械操作证) |
泵工 |
4人(持有泵工操作证) |
搅拌楼操作工 |
3人 |
其他 |
实验员、材料员、统计员及地泵计量员由采购人提供 |
注:1、以上人员要求为最低标准,不满足此标准作废标处理,供应商应根据实际需要另行配置其他相关人员。
2、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足额到岗,中标服务商必须于三日内将相关资料上报采购人处备案,中途有人事变动的,必须及时上报并附相关材料。
3、作业及管理人员必须服从采购人监管人员的正常监督检查。
4、生产经理变更(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生产经理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因中标人私自变更生产经理或因不能到岗等原因主动申请变更或者因履职不到位被采购人责令变更的,中标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
更换后的生产经理需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资历、水平不得降低;申请变更时须提供有力证明材料,证明变更后人员为本公司在职人员。
(二)车辆要求
车辆类型 |
配置要求 |
臂架泵车 |
2台(臂架长分别不小于56m和47m,提供购买承诺或车辆行驶证或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等材料) |
搅拌车 |
10台(搅拌车容积12m3,提供购买承诺或车辆行驶证或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等材料) |
铲车 |
2台(5t铲车,提供购买承诺或购置发票或车辆租赁合同等材料) |
注:1、以上车辆要求为最低配置标准,不满足此标准作废标处理。
2、供应商应保证在中标后十五日内按投标文件所投车辆全部配置到位。
五、产品质量要求
1、供应商应按照采购人安排的计划任务及要求组织生产,并且应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不能私自调整。若产品质量不能符合采购人要求,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2、供应商应设专人负责生产场地的管理,并负责产品质量控制。
3、供应商负责产品原料的分类堆放,不能随意乱堆,否则造成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负责。
4.1配合比和商品混凝土质量标准
《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能试验方法标准》GB/T50081-2019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JGJ55-2011
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六、加工管理的形式:
1、该项目实行经营权与生产权分离的方式,经营权属采购人。具体生产、运输、施工由供应商负责,并负责生产团队的招聘组建,员工配置、工资、福利待遇、人身保险、水电费、利润、税金、风险等一切费用,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2、场区内水电保通保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采购人可协助办理。
3、供应商必须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和各种安全管理体系,保证在生产期间设备正常运行,确保生产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料场周边及过往车辆、行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
3、安全责任:车辆必须满足国家、省、市车辆超限、超载有关规定。生产、运输及泵送商品混凝土是一项带有一定危险性的工作,要求供应商对员工经常进行安全教育,防止自身人员伤害,并做好人身意外伤害险的投保工作,要求所有施工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每人保险额度在80万元及以上;如果发生人员安全伤害,则由供应商自行承担,与采购人无关。
4、严禁污水排放,否则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
5、在生产、运输和泵送商品混凝土过程中,发生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材料失窃行为等,采购人可视情节轻重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七、结算及付款方式
供应商每月凭采购人出售的成品商品混凝土的数量进行结算,每月10号为结算日,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有效的税务发票后,当月15号前付上个月结算款的90%,达到一个结算年度时,一次性支付剩余10%尾款。
采用过磅计量,以实际成品商品混凝土出货量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为准。
八、投标人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上包含商品混凝土生产、专用运输(罐式)等经营范围;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供应商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供应商,不得确定为中标供应商:
(1)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2)供应商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的;
(3)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4)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九、投标人必须提交的证明文件:
1、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
2、采购需求中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十、其它
1、采购人将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项目验收。
2、成交供应商在采购各种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前,需将各种生产设备和环保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性能指标和生产厂家上报给采购人,经采购人审核通过后方可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