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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站运维巡检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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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9060000176504 发布时间:2021-09-06 文档页数:71页 所需下载券:10
空气站运维巡检项目

项目技术规范和服务要求

 

一、 概 述

 

本次采购项目空气站运维巡检项目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所提出的设备技术规格和服务要求,综合考虑,希望以你们的竞争实力优良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前来参与投标

 

二、招标需求一览表

 

项目名称

数量

项目期限

运维地点

空气站运维巡检项目

14个站

2021年10月1日-2021年12月31日

淳安环保大楼、淳安老年活动中心、建德监测楼、建德第二中学、桐庐江南、桐庐江北、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德高铁新区、富阳新登新区、临江园区、大江东九中、桐庐开发区、青山湖科技城。

 

三、服务要求

一、项目概况

项目2021年度杭州市6个省控空气站以及8个工业园区空气站的运维巡检项目。

本次委托巡检的监测站点共有14个,分别为淳安环保大楼、淳安老年活动中心、建德监测楼、建德第二中学、桐庐江南、桐庐江北、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德高铁新区、富阳新登新区、临江园区、大江东九中、桐庐开发区、青山湖科技城,主要配置设备详见表1-1

中标人需对所有站点至少进行2次现场巡检(10月一次,11月一次),并选取省控及工业园区各一个站点的颗粒物仪器进行手工比对,形成比对报告。中标人负责日常巡检所需经费开支,包括人员、车辆、质控考核样品、实样比对分析、考核报告编制等产生的费用。中标方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操作,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按相关标准、规范操作导致业主站房、设备等资产受损的,应予以赔偿。

为保障运维巡检的公正性,目前承担项目相关的自动监测站运维工作的服务商及省控工业园区站运维项目、省控空气站运维项目的预中标候选人,不再推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

 

表1-1站点信息一览表

序号

区域

站点名称

配置设备

1

淳安县

环保大楼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2

淳安县

老年活动中心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3

建德市

监测楼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4

建德市

第二中学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5

桐庐县

江南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6

桐庐县

江北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7

钱塘新区

大江东九中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

8

钱塘新区

临江园区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天虹)

9

萧山区

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禾信)

10

建德市

建德高铁新区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磐合)

11

富阳区

新登新区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谱育)

12

桐庐县

桐庐开发区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禾信)

13

临平区

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鹏宇)

14

临安区

青山湖科技城

SO2、NO2、CO、O3、PM2.5、PM10、气象五参数、辅助设备、VOCs(鹏宇)

二、巡检质控工作内容

检查站点包括6个省控空气站和8个工业园区空气站。项目期内每日进行平台巡查,查看数据、视频监控,按要求对数据进行审核上报,发现异常及时通知业主。现场巡检及质控考核不少于2次,进行站点运维质量检查和质控考核,通过检查对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情况进行总结。项目期内,须配合业主或上级环保部门进行空气站飞行检查。

巡查:站房及辅助设备巡查、监测系统巡查及运维情况巡查,确保所有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流量计、臭氧光度计、校准仪、SO2、CO、O3、NO2、VOCs等气态仪器、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等各项监测仪器正常稳定运行并与相关生态环境部门正常联网,且符合浙江省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细则要求,各类记录齐全,包括:每周巡查结果记录表、仪器设备维护记录表、备件耗材更换记录表、故障处理申报表、质控检查结果记录表、异常情况登记表。

质控:对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各项监测仪器进行现场质控考核及考核报告,其中流量计、臭氧光度计、校准仪等,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追溯校验,SO2、CO、O3、NO2及VOCs等气态仪器采取盲样考核(14个站点全覆盖),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按照规范进行一次手工比对(省控站、园区站各一个点),根据考核结果出具考核报告。现场质控考核必须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相关技术规定。

报告:按时提交站点查核报告(内容包括两次检查报告汇总、运维单位工作评价等),杭州市空气自动监测站运维管理质量品质改善建议书(运维单位运维工作改善建议、运维品质改善管理建议等)。

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站房及辅助设备巡查

1.1观察并记录站房周边变化,是否会有影响空气站房采样、局部污染等对测值带来影响的环境变化。

1.2检查站房内卫生、站房供电、空调、稳压器是否工作正常,协助开展防火、防水、防雷及防盗相关设施完整性与有效性检查。

1.3检查站房温度湿度、稳压电源参数等辅助设备是否符合要求。

2、采样、监测系统巡查

2.1采样口、采样单元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2采样管路、采样部件的清洁度、密封度检查。

2.3站点仪器性能情况,是否有仪器存在报警。

2.4检查各分析仪内部运行参数是否正常。

2.5检查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MFC)单点流量测算。

2.6气态污染物采样流量测试。

2.7颗粒物采样总流量测试。

3、运维情况巡查

3.1数据采集及通讯情况

3.2运维人员配置情况

3.3核查异常报警时段视频

3.4异常情况处理情况

3.5检查巡检记录、气态监测项目质控校准记录(包括零跨、精度、多点校准)、颗粒物质控校准记录(流量、质量传感器/标准膜、温度压力校准)、动态校准仪质量流量控制器多点校准记录和标气耗材备件使用等记录。

3.6用于校准的设备(流量计、温度计、大气压力)是否每年通过国家计量检定

4、现场质控考核

4.1现场检查所需要使用的流量计、臭氧光度计、校准仪等,应与相关标准进行比对追溯校验。

4.2对颗粒物在线监测设备按照规范进行手工比对。

4.3对SO2、CO、O3、NO2和VOCs仪器进行盲样考核。

5、考核报告

5.1现场巡检后出具检查及考核报告,汇总各站点的检查结果,进行统计与分析,并对运维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总结。

5.2总结报告,汇总几次检查的结果,形成专项报告,提出运维方运维工作改善建议、运维品质改善管理建议。

6、VOCs检查内容

6.1环境及日常运维、管理检查

重点查看站点周边是否有明显的污染源、采样管路及辅助设施情况;运维日常记录,仪器维护保养记录,仪器维修记录,运维操作手册、运维人员证书情况;

站房内环境:温度:25℃±5℃,相对湿度:≤85%;

6.2仪器运行状态查看

根据仪器说明书及操作手册进行操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6.2.1检查仪器软件状态栏的参数是否正常,实际值和设定值是否一致;

6.2.2检查制冷机温度是否能达到说明书上说明温度,超低温仪器制冷温度是否能达到-140℃及以下(鹏宇);检查冷阱状态是否正常,检查冷阱模块盒子里面是否有霜或水汽(磐合);

6.2.3检查每次进样温度是否合理,检查加热解析升温速率是否有较大波动;

6.2.4检查除水设置是否合理;

6.2.5检查仪器是否验漏;

6.2.6检查二氧化碳去除管是否潮解,是否已到达更换周期;

6.2.7检查标气更换时间,是否到达更换周期;

6.2.8检查进样体积、进样时间是否正常,并检查采样流量;

6.2.9检查采样管管壁是否有冷凝水;

6.2.10检查采样头滤膜是否到达更换周期;

6.2.11检查氢空一体机水量(水量较低时需及时添加去离子水);

6.2.12检查氢空一体机变色硅胶及活性炭使用情况(硅胶有2/3以上变红,或FID基线出现大幅漂移或基线噪音变大时需进行更换)。

6.2.13检查调谐报告确定离子源是否需要清洗等信息。

6.2.14检查数据定量方法是否是最近更新的方法;

6.2.15检查序列的数量是否充足;

6.2.16检查MS离子源、四级杆温度设定是否合理,是否能达到设定温度;

6.2.17检查GC 炉温的起始温度是否在38±5℃区间内等;

6.2.18检查柱箱温度能否下降至设定的起始温度;

6.2.19检查是否选用高纯氮气和氦气(>99.999%);

6.2.20检查是否定期记录氮气和氦气剩余压力,保证气源足够;

6.2.21更换钢瓶气时注意氦气气路中是否有除烃装置;

6.2.22更换钢瓶气后应验漏,谨防漏气;

6.2.23检查内、外标气瓶(苏码罐)阀是否打开;

6.2.24为避免对含氧VOCs 有吸附,标气减压阀应选用不锈钢材质。

6.3日常质控校准查看

应根据仪器状态和分析过程的具体情况,应定期分析系列浓度标准气体,建立标准工作曲线对仪器进行标定(至少一个季度一次)。当仪器出现较长时间停机(10天以上)、检测器维修及更换点位时,必须对系统进行重新校准,达到《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的要求。

每次仪器标定之前,需进行空白测定,通过零进样或将氮气作为样品进行分析,空白测定要求杂峰峰高低于5000或进内标定量结果每种物质低于0.2ppb。

要求每24小时做一次单点质控检查(外标)。标准气体浓度选择日常平均浓度或标准曲线中间点浓度(推荐核查浓度≤2ppb),分析结束后,记录各化合物浓度并计算其与标准气体的相对误差,超过20%为不合格(质谱检测器放宽至30%),如超过20%的化合物或臭氧生成潜势较高的重点VOCs(如苯系物等)不合格,则应检查系统,并重新绘制标准曲线。

6.4现场盲样测试

盲样测试(盲样浓度建议1.5-3ppb,可配2.5ppb的盲样)。

至少80%的物种偏差应小于30%。

7、颗粒物手工比对

7.1中标方需对受委托自动监测站2个站点(省控站、园区站各一个)的颗粒物仪器(PM2.5和PM10在秋冬季开展手工比对,手工采样器与自动监测设备同时采样,现场采样不少于7组有效数据。

7.2中标方提供采样设备(性能等同于或优于Thermo 2025i的颗粒物采样设备至少3台)、采样膜及专业技术人员,在指定地点进行手工比对,监测数据需满足项目分析要求和相关规范要求,并完成相关数据分析工作和报告编制工作。

7.3工作开展依据:《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手工监测方法(重量法)技术规范》(HJ656-2013);《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2013)。

8、参照技术规范

8.1《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

8.2《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

8.3《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

8.4《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8.5《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

8.6《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

8.7《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

8.8《浙江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及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实施细则》(浙环监函[2021]12号)

 

三、巡检质控工作技术要求

1、人员要求

(1)项目组成员必须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①配备至少4名从事现场巡检的技术人员,须持有国家或省级环境监测主管部门颁发的大气自动监测运维上岗证(运维能力需含常规六因子及VOCs等组分监测因子),并具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②项目负责人具有环保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③从事实验分析人员具有在已获得《实验室计量认证证书》的检测单位从事实验室分析相关工作2年及以上经验。

(2)以上人员必须为投标人单位在职正式人员,并提供相关社保缴存证明。

(3)要求一名人员驻点在采购单位,开展每日数据监控和数据审核工作。驻点人员的变更需征得甲方同意。

2、车辆等硬件保障要求

监管服务项目须配备以下装备保障工作需要:

(1)须配备至少两辆专车用于现场巡检,保障现场巡检工作的顺利开展;

(2)须配备现场质控考核用的SO2、CO、O3、NO2等盲样考核标气。

3、实验室检测能力保障要求

根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818-2018)、《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HJ817-2018)、《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气相色谱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1010-2018)、《国家环境空气监测网环境空气挥发性有机物连续自动监测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浙江省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管理细则》、《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浙江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关于加强全省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系统相关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省控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及重点工业园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管理实施细则》(浙环监函[2021]12号)等相关技术规范和管理细则要求,实验室检测能力保障要求须做到以下几点:

3.1投标人本单位须拥有获得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计量认证证

书》的实验室(认证范围需包含环境空气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挥发性有机物)。

3.2实验室质控要求及其他相关未尽事宜须严格按照《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

4、制度保障要求

4.1本项目涉及的数据为政府机密数据,未经采购人许可,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泄露空气站监测数据、监管相关资料等与本项目相关的数据及资料。

4.2工作期间遵守采购人各项要求及规章制度,工作态度公平公正、文明礼貌、耐心细致。

4.3实验室分析过程将严格遵循实验室计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的相关要求,确保检测结果具有良好的代表性、准确性、客观性、公正性和可比性,不得出具虚假或者不实数据和结果的检测报告。

四、考核

1、考核办法

合同期内对中标单位进行综合考评,考核由采购人组织实施,检查中标人各项工作是否按相关程序及监测技术规范执行。考核采取百分制,具体详见考核表。

2、运维检查费核算办法

(1)考核总分在90分(含)以上,全额支付合同费用;

(2)考核总分在80(含)-90分(不含)之间,扣除合同总值10%;

(3)考核结果在70(含)-80分(不含)之间,扣除合同总值20%;

4)考核结果在60(含)-70分(不含)之间,扣除合同总值30%;

5)考核结果在60分(不含)以下,取消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

3、发现中标单位有以下行为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每发现一次扣除合同总值的5%-20%作为惩罚措施。发现三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3.1、运维检查单位未完成相应点位数量的运维检查工作的;

3.2、在现场检查期间,运维单位站点存在故障未按时处理而运维检查单位未发现的;

3.3、在现场检查期间,运维单位未开展原定质控活动或质控活动不规范、不合格而运维检查单位未发现的;

3.4、运维单位存在明显运维问题或数据质量问题而运维检查单位未发现的;

3.5、中标单位未能及时提供相关考核报告的,或报告不符合采购人要求的。

3.6、发现中标单位对监管结果造假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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